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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咪酯改列第一級毒品?喪屍煙彈刑責有多重?製造、運輸、販賣最重可處死刑一次看懂
前言:喪屍煙彈擬升級,刑責可能全面加重 近期因毒駕事件頻傳、社會危害擴大,行政院提出「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三大面向、共14項作為,其中最受矚目的,就是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擬由第二級毒品改列為第一級毒品。行政院已表示,法務部將儘速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法務部次長也公開說明,預計於 115年6月17日 召開會議決定是否升級管理。 目前是「擬改列、待審議」,不是已經正式全面生效;但若後續審議通過並完成公告,依托咪酯的法律評價將大幅提高,尤其是製造、運輸、販賣的刑責,將直接提升到第一級毒品的處罰層次。 一、依托咪酯現在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依托咪酯不是現在才被納入列管。依行政院施政報告內容,法務部先前已召開會議,將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自第三級毒品提升為第二級毒品,並自 113 年 11 月 27 日起實施。也就是說,依托咪酯目前已不是一般未列管物質,而是現行第二級毒品。 ➙這次行政院提出的方向,則是要再進一步把依托咪酯由第二級改列為第一級毒品。 二、為什麼改列第一級毒品,大家反應這麼大? 因為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分級體系下,第一
6月5日


|刑案|侵占案件二審上訴成功案例|一審判刑8個月,委任法律諮詢顧問後成功改判6個月
前言:刑事案件不是一審判決後就沒有機會 許多當事人在收到一審有罪判決後,第一個反應往往是焦慮、害怕,甚至認為結果已經無法改變。尤其當一審判決刑度已經超過得易科罰金的界線時,當事人最擔心的問題通常是:是不是一定要入監?二審還有沒有機會把刑度降下來?法院會不會重新審酌家庭狀況、賠償意願、犯罪所得金額及犯後態度? 本案即是一件典型的二審量刑成功案例。當事人原先因侵占等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由於8個月的刑度已經超過一般得易科罰金的6個月上限,對當事人而言,可能面臨實際入監服刑的重大風險。當事人在二審階段委任法律諮詢顧問後,辯護團隊重新整理量刑重點,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最終成功使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關於刑及沒收部分,改判有期徒刑6個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換言之,本案從一審8個月,成功降為二審6個月,讓當事人取得易科罰金的可能,對當事人的生活、家庭與未來影響極為重大。 一、案件背景:一時經濟困難引發刑事風險 本案當事人原先受僱於某營業場所,工作內容與現場接待及款項處理有關。案件發生時,當事人因經濟狀況不佳,一時失
6月5日


|毒品案|毒品案件供出上游減刑成功案例:上游沒有被起訴,還能適用減刑嗎?法律諮詢顧問成功守住一審減刑結果
毒品案件的刑度往往非常沉重,尤其是涉及運輸、製造、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案件,法定刑本身即極為嚴厲。因此,對被告而言,案件中是否能正確主張自白減刑、供出上游減刑、量刑減輕事由,往往會直接影響最後刑度,甚至影響人生接下來數年、十數年的自由。 本案是法律諮詢顧問實際承辦的毒品案件成功案例。案件中,當事人一審經法院認定涉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法院適用自白減刑以及供出毒品來源減刑後,量處有期徒刑6年3月。檢察官不服一審量刑結果而提起上訴,主張當事人雖然供出毒品上游,但該上游後續並未遭檢察官起訴,因此不應適用「供出上游減刑」規定,要求二審法院拔除一審已適用的減刑事由。這個爭點非常關鍵。因為一旦供出上游減刑被拔除,當事人的刑度很可能大幅增加。面對檢察官上訴,法律諮詢顧問承辦律師連家緯律師、蔡復吉律師、王聖傑律師組成辯護團隊,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適用要件,提出明確且正確的法律主張:供出毒品來源而減刑,並不以上游後續遭起訴或判決有罪為必要。 一、毒品案件中,「供出上游減刑」為什麼這麼重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6月5日


|詐欺案|同時涉及到數詐欺案,經過謙聖協調同一天宣判,成功守住緩刑機會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先後因網路交友而陷入感情詐騙,在錯誤信任下,依對方指示處理收款、交付款項等事宜,因而接連捲入兩起詐欺案件,並分別遭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名追訴。案件進入法院後,雖然兩案分別審理,且各自都有不同告訴人與犯罪事實,但兩案的被告均為同一人,若宣判時間前後錯開,極可能導致其中一案先行確定,進而壓縮另一案爭取緩刑的空間。也因此,本案真正困難之處,不只是如何在個別案件中爭取從輕量刑,更在於如何替當事人整體規劃兩案的審理與宣判節奏,避免因程序先後差異,讓原本有機會爭取的緩刑機會落空。最終,在法律諮詢顧問團隊的整體規劃與爭取下,法院雖未將兩案合併審理,但仍安排兩案於同一天宣判,成功替當事人保住極為關鍵的緩刑機會。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
6月4日


|毒品案|遭控販賣第三級毒品十九罪,獲緩刑
販賣第三級毒品十九罪仍成功爭取緩刑:刑法第59條酌減,總刑度壓在二年 販賣毒品案件在刑事實務上向來屬於高度風險案件,尤其販賣第三級毒品並不是輕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因此,只要案件被認定為「販賣」,當事人通常就會面臨相當沉重的刑事責任;若又涉及多次交易、共同正犯或分論併罰,入監服刑的風險更會大幅升高。 本案為法律諮詢顧問承辦之成功案例。當事人遭檢方起訴涉及十九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法院最終認定各次行為均構成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且十九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必須分論併罰。面對十九個販賣毒品罪名,辯護難度極高;然而,經高文洋律師、王聖傑律師及古茜文律師協助辯護,法院最終採認多重減刑事由,將應執行刑定為有期徒刑二年,並宣告緩刑五年。本文已就當事人姓名、同案被告姓名、交易對象姓名、具體交易地點、聯絡方式、卷證細節及其他足以識別個人或特定對象之資料進行去識別化處理。本文內容僅為法律案例分享,不代表任何案件均可獲得相同結果;實際結果仍須依個案事證、偵查內容、法院認定與辯護策略而定。...
6月4日


|詐欺案|帳戶借友人涉嫌詐欺,獲不起訴
帳戶被匯入詐騙款就一定成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嗎?法律諮詢顧問成功爭取不起訴 許多詐欺案件並不是從「我去騙人」開始,而是從一個帳戶、一筆匯款、一段對話,甚至一次朋友間的借用帳戶開始。當帳戶被匯入詐騙款項後,帳戶所有人或曾經協助轉交帳戶資料的人,往往會立即面臨警詢、偵查、帳戶警示、凍結,甚至被認定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刑事罪名。本案即是一件典型的詐欺金流案件。當事人因金融帳戶遭詐騙款項流入,被懷疑將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使用,檢警一度認為當事人可能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若案件遭起訴,當事人不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更可能留下犯罪紀錄,對工作、家庭、信用、銀行往來及日後生活造成長期影響。 法律諮詢顧問受任後,並未只用「當事人不是詐欺集團」作為抽象辯解,而是從偵查階段即協助當事人完整整理帳戶交付背景、通訊紀錄、匯款明細、帳戶交易資料、警示帳戶資料,以及本案與其他案件之間是否存在同一案件或不得再行追訴的法律問題。最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作成不起訴處分,成功讓當事人免於遭起訴審判的重大風險。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背景:帳戶遭詐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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