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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遭指控三人以上加重聚眾鬥毆,獲緩刑3年!
一、案件結果 本案為多人在公共場所發生衝突,並涉及攜帶鐵管、聚眾施強暴脅迫、傷害及強制等刑事責任。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案號為114年度簡字第304號。 本所王聖傑律師、高文洋律師擔任其中一名被告的選任辯護人,協助當事人面對刑事偵查及法院審理程序。 法院最後認定,當事人涉及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加重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但同時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附加義務勞務、法治教育及向公庫支付公益金等條件。 ※ 本案並非無罪判決,也不是免除刑事責任,而是在法院認定犯罪成立並量處刑期後,成功爭取暫緩執行刑罰,使當事人仍有機會在遵守緩刑條件的前提下回歸正常生活。 二、聚眾鬥毆一定會入監服刑嗎? 很多人聽到「三人以上聚眾鬥毆」、「攜帶兇器」、「加重聚眾施強暴脅迫」,第一個反應就是一定會被判入監。 但刑事案件的結果,仍須依犯罪角色、實際行為、是否持有或使用危險物品、被害人傷勢、犯後態度、前科紀錄、是否和解賠償及是否符合緩刑要件綜合判斷。 刑法第150條規定,在
9月22日


|刑案|涉貪污治罪條例遭收押禁見,獲交保停押
當親友因為涉嫌重大刑事案件,突然遭到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時,對家屬來說無疑是晴天霹靂。羈押不僅意味著當事人將失去人身自由,無法與外界聯繫,更代表著案件情勢相當嚴峻。 然而,遭到羈押是否就等於定讞?當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時,是否還有挽回的餘地?近期,法律諮詢顧問就成功協助一名涉嫌《貪污治罪條例》重罪而被羈押禁見的當事人,在檢察官聲請延押的關鍵時刻,成功說服法官駁回延押聲請,改裁定「具保停止羈押」,讓當事人得以重獲自由。 一、案件背景:涉貪污重罪遭收押,面臨延押危機 本案當事人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遭檢察官偵辦。由於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屬於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檢方認為案件仍有共犯在逃及部分事實待查,有逃亡、串供及滅證之虞,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當事人隨即被送往看守所,展開了長達兩個月的羈押禁見生活。 兩個月的羈押期限即將屆滿,但檢察官認為偵查尚未終結,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因此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延長羈押兩個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此時,當事人家屬心急如焚,委託了法律諮詢顧問的王聖傑律師、蔡復吉律師等專業刑事辯護團
8月24日


|刑案|被控非法寄藏槍枝也能減刑?槍砲案件適用刑法59條情堪憫恕減刑的完整指南
被控槍砲案件,許多人認為這是「必死之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的刑罰極其嚴厲,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的法定刑高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但您知道嗎?即使被控槍砲案件,也有可能透過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規定,獲得減刑的機會。 最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做出了一份重要的判決,成功為被告爭取到刑法59條的減刑。原本應該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這份判決清楚地告訴我們:槍砲案件並非完全沒有救,只要充分了解法律原則,並進行有效的法律辯護,被告仍然有機會獲得減刑。 本文將詳細分析這份重要判決,並為所有被控槍砲案件的被告提供希望與指導。 一、槍砲案件的法律規定與嚴厲刑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規定了多種槍砲犯罪。其中,第7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規定涵蓋了多種行為,包括持有槍枝、寄藏槍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槍枝。其中,「寄藏」是指將槍枝存放在某個地方,由他人代為保管。即使被告只是代他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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