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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獲緩起訴
【橋頭地檢毒品案件—高雄市左營區律師推薦】吸食大麻被抓可以緩起訴嗎?律師成功爭取到緩起訴附加戒癮治療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生活與工作壓力長期累積,需獨自負擔家庭開銷並照顧家中年邁長輩,身心狀態承受極大負荷;某次在準備搬離原居地、整理行李的過程中,他意外發現先前遺留的大麻,因一時情緒低落與壓力失衡,僅在該次情況下施用過一次。之後,當事人在外出途中遭警方盤查,而警方也在隨身物品中,查獲少量大麻及相關製品,警方依法進行後續處理,並通知當事人接受尿液檢驗,檢驗結果呈現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 在偵查過程中,檢察官曾就尿液檢驗結果與施用時間提出質疑,認為檢驗呈陽性與當事人所述施用時間間隔較長,似有不符之處;然而,當事人始終堅持僅於該次情緒失控時施用一次,並無其他施用情形,不過他還是因此被以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因一時未能妥善調適情緒,而做出錯誤選擇,擔心會因此入獄服刑的他, 急忙向「專精毒品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希望能替自己爭取到緩起訴附加戒癮治療的機會。 二、解決過程...
2025年12月23日


|毒品案|施用安非他命被抓怎麼辦?律師爭取到緩起訴戒癮治療
【高雄地檢毒品案件—高雄市鳳山區律師推薦】施用安非他命被抓怎麼辦?經專業律師辯護後爭取到緩起訴戒癮治療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是因遭友人指控涉嫌販賣毒品,才被警方介入調查。然而實際情況並非外界想像的販售毒品,他僅是在對方請求下,分與極少量毒品,未收取任何報酬,也沒有任何「以販賣為目的」的行為動機;就法律評價而言,整體行為更接近於「持有或共同施用毒品」,而非一般刑法觀念上的販賣行為。 警方於某日突然前往當事人住處進行搜索,現場僅查獲不到一克的 K 類毒品殘留、少量施用器具與零星藥品,車內亦未發現任何毒品;從查扣結果可見,該些物品僅反映當事人曾自行施用的痕跡,並無大量囤放、重新分裝、販售對象清單、訂單訊息、交易紀錄或其他販賣證據可佐。儘管如此,警方在搜索與訊問過程中,始終未向當事人釐清指控內容,反而採用閒談形式試探、套話,以引導方式希望當事人自行承認更重的販賣犯行,偵查方式本身即有高度引導性。 本案中,也因此衍生出施用毒品的部分,使當事人面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的偵辦程序,該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
2025年12月2日


|毒品案|原審判 8 年的「販賣第二級毒品」,二審成功改判為「轉讓禁藥」僅 2 年
毒品案件最關鍵的,不只是「有沒有毒品」,而是法院最終認定的罪名,尤其在 109 年 7 月 15 日修法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明確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只要構成「販賣」,刑期就是 10 年起跳。 本案由本事務所親自處理。原審法院認定當事人犯下「販賣第二級毒品」,量刑逼近 8 年;經本所團隊於二審全面重建證據結構、逐點拆解檢方主張後,高等法院最終完全否認「販賣」要件,僅認定「轉讓禁藥」,合併執行 2 年,刑期減少超過 6 年,堪稱重大逆轉。 ➙以下為本所精準攻防後,法院採信的核心理由。 一、原審認定「販賣」:刑期近 8 年 原審主要依下列資料認定: • 兩名證人偵查中的指述 • 通訊紀錄、時間線 • 施用者的相關陳述 因此判決犯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但販賣罪刑度極重,必須具備: • 明確對價 • 營利意圖 • 價金、數量、品項具體內容 ★本所即從這些核心要件逐一突破。 二、二審全面推翻「販賣」──法院採納本所主張 1. 購毒者證詞不可作為唯一證據 ➙本所指出,購毒者的指述始終反覆,更與通聯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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