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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同時涉嫌不同法院加重詐欺案件,成功合併審理
同一名被告因涉及詐欺案件,可能同時在新竹、桃園、臺北、臺中等不同地方法院接受審理。許多人會以為,既然案件已經分別繫屬於不同法院,就只能各自應訴、分別判決。 其實不然。 如果不同法院的案件,都是同一名被告所涉及的犯罪事實,或案件之間具有密切關聯,即使分別發生在不同地區、不同法院,仍有機會依法聲請移送其中一法院合併審判。 ➡︎ 本案成功爭取新竹、桃園案件合併審理 ➡︎ 本所近期承辦一件涉及加重詐欺未遂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的刑事案件。 本案被告同時涉及新竹地方法院及桃園地方法院的刑事案件。其中一案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所規定的加重詐欺未遂罪,案件分別繫屬於不同地方法院。 辯護團隊在詳細比對兩案的被告身分、犯罪經過、涉案人員、行為模式及證據關聯後,認為兩案並非完全獨立的個別事件,而是具有密切的事實及程序關聯,因此依法向法院聲請合併審理。 最後,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桃園地方法院,與桃園地方法院原已繫屬的刑事案件合併審判,成功避免被告必須在不同法院面對高度重疊的案件程序。 一、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 「一人犯數
13小时前


|詐欺案| 加重妨害秩序案件二審,成功改判6個月並宣告緩刑
一、二審判決結果 ※ 本案涉及多人在公共場所聚集、攜帶危險物品並對告訴人施以強暴,經一審法院判決後,當事人不服原判決刑度,委任王聖傑律師協助提起二審上訴。 ※ 本案二審並非爭執犯罪事實或有罪認定,而是針對一審刑度及是否適合宣告緩刑進行辯護。 高等法院審理後,撤銷一審關於當事人科刑的部分,改判: ■ 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所定,意圖供行使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 改判有期徒刑6個月。 ■ 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宣告緩刑3年。 本案一審原判有期徒刑7個月,二審成功改判為6個月,並進一步取得緩刑3年的結果。 本案已將當事人姓名、告訴人姓名、實際地點、案號及其他可能識別身分的資料隱去,以下內容僅就高等法院判決所呈現的法律爭點與辯護方向進行說明。 二、案件原本面臨哪些法律問題? 本案涉及刑法第150條的聚眾施強暴罪。刑法第150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可能依行為人角色區分為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 如果又有意圖供行使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刑法第150條第
16小时前


|詐欺案|提供帳戶幫轉匯款項,遭控6次洗錢犯罪,獲緩刑
👨🏻⚖️ 👨🏻⚖️本案由王聖傑律師、蔡復吉律師共同承辦。 一、案件背景 當事人因接觸網路工作機會,依他人指示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使用。帳戶收到款項後,當事人再依照對方指示,將款項轉入虛擬資產帳戶購買虛擬貨幣,最後轉入指定的虛擬貨幣錢包。 後來,相關匯入款項被查出與多名被害人遭詐騙的案件有關。檢察官認為,當事人提供帳戶並協助轉匯款項的行為,已涉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因而對當事人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合計涉及6次犯行。 這類案件的風險在於,當事人即使沒有親自打電話、傳送詐騙訊息,也沒有直接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只要被認定明知或預見帳戶可能遭犯罪集團使用,仍可能被評價為詐欺及洗錢犯罪的共同正犯。 二、案件爭點:提供帳戶並轉帳,是否當然等於洗錢共犯? 實務上,許多帳戶案件的當事人都會表示,自己只是依照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或協助轉帳,並不知道款項是詐騙所得。然而,法院判斷是否成立洗錢罪,並不只是看當事人有沒有親自騙取被害人的財物,也會綜合判斷當事人提供帳戶的原因、與對方接觸的過程、收受指示的內容、轉帳方式、款項流向、取得報酬情形,以及當事人對於帳戶可能被犯
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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