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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誤信兼職投資話術提供帳戶,成功撤銷洗錢防制法告誡處分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原本只是因有額外收入需求,於網路平台上看到兼職工作廣告後,主動與對方聯繫。對方先以可透過手機線上作業賺取收入為由吸引當事人,之後又進一步表示,可藉由虛擬貨幣投資方式提高獲利,並持續以兼職、投資獲利等話術取信當事人。 在對方層層營造出看似正常的兼職及投資流程後,對方再要求當事人提供個人銀行帳戶,理由是要確認所謂的投資獲利款項是否有順利入帳。當事人因已受前述兼職與虛擬貨幣投資話術誤導,信以為真,遂提供自己平日正常使用的銀行帳戶資料。沒想到,帳戶在短時間內即遭列為警示帳戶,當事人向銀行確認後,這才驚覺自己其實是遭到詐騙利用。 之後,警方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認定當事人有「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之情形,並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作成告誡處分,當事人對此處分不服,便委任「專精詐欺及行政救濟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協助提起訴願。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即時聯繫法律諮詢顧問,並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的面談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
1天前


|詐欺案|提供門號給他人使用涉詐欺,獲不起訴
一、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為一名二十餘歲的年輕女性(以下隱匿個資,以「A女」稱之)。A女受雇於一名自稱從事社群媒體行銷業務的雇主,工作內容為協助換號、辦理電信門號等行政事務。雇主以「公司業務需要」、「提供給工程師及需要註冊交友軟體、網軍帳號的人使用」等理由,要求A女辦理並提供數張SIM卡門號。雇主並出示所謂的「委託授權書」,聲稱公司係從事聯網行銷、社群媒體管理業務,保證門號不會作為詐騙或不法之用。 A女信以為真,依雇主指示辦理並交付門號。然而,其中一支門號事後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來聯繫被害人,詐騙集團以假租屋廣告為餌,誘騙被害人匯款,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案發後,被害人向警方報案,A女因提供該門號而遭警方移送,被告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犯)、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移送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二、案件爭點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A女提供門號給雇主的行為,是否構成「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犯的成立,除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外,主觀上必須具備「幫助故意」,亦即行為人在提供幫助時,必須對正犯的犯罪行為有所認識,並基於此認識而提供協助。換言
2天前


|詐欺案|感情詐騙遭控涉詐欺,獲無罪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網路交友認識一名男子,對方長期聊天博取信任,某日他以自己人在國外、有許多投資人需在台處理款項為由,要求當事人提供金融帳戶代收款項,再依指示提領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入指定電子錢包。當事人原以為自己是在協助對方處理投資或商業代理事務,未料帳戶後續遭警示,才驚覺可能捲入詐騙金流。 案發後,檢方認定當事人提供帳戶、提領現金、購買並轉出虛擬貨幣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擔心會因此入獄服刑的當事人,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
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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