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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提供帳戶幫轉匯款項,遭控6次洗錢犯罪,獲緩刑
👨🏻⚖️ 👨🏻⚖️本案由王聖傑律師、蔡復吉律師共同承辦。 一、案件背景 當事人因接觸網路工作機會,依他人指示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使用。帳戶收到款項後,當事人再依照對方指示,將款項轉入虛擬資產帳戶購買虛擬貨幣,最後轉入指定的虛擬貨幣錢包。 後來,相關匯入款項被查出與多名被害人遭詐騙的案件有關。檢察官認為,當事人提供帳戶並協助轉匯款項的行為,已涉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因而對當事人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合計涉及6次犯行。 這類案件的風險在於,當事人即使沒有親自打電話、傳送詐騙訊息,也沒有直接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只要被認定明知或預見帳戶可能遭犯罪集團使用,仍可能被評價為詐欺及洗錢犯罪的共同正犯。 二、案件爭點:提供帳戶並轉帳,是否當然等於洗錢共犯? 實務上,許多帳戶案件的當事人都會表示,自己只是依照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或協助轉帳,並不知道款項是詐騙所得。然而,法院判斷是否成立洗錢罪,並不只是看當事人有沒有親自騙取被害人的財物,也會綜合判斷當事人提供帳戶的原因、與對方接觸的過程、收受指示的內容、轉帳方式、款項流向、取得報酬情形,以及當事人對於帳戶可能被犯
9月18日


|詐欺案|面交車手被聲請羈押,成功爭取交保停止羈押
詐欺車手遭拘提後,檢察官若向法院聲請羈押,家屬與當事人通常最關心的問題就是:「車手一定會被收押嗎?有沒有機會交保?」答案是,檢察官聲請羈押不等於法院必定准許。法院仍須獨立審查犯罪嫌疑、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性,並判斷能否以具保、限制住居、定期報到或禁止接觸特定人等較低侵害的方式,降低逃亡、串證或滅證風險。 本案為法律諮詢顧問承辦的詐欺車手案件。當事人因被指涉入詐欺集團的面交取款、款項轉交流程,而遭檢察官以犯罪嫌疑重大、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罪證等理由聲請羈押。這類案件往往牽涉組織犯罪、加重詐欺與洗錢等指控,聲押程序時間緊迫,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家人照顧、工作與後續辯護都可能造成重大影響。 💡經法律諮詢顧問團隊協助後,法院最終沒有准許羈押,而是裁定當事人具保後釋放,並命限制住居、定期報到及不得與詐欺集團特定成員接觸或聯繫。這個結果的意義,不是案件已經判決無罪,也不是代表偵查程序結束;而是在檢察官已聲請羈押的情況下,成功使法院認為透過具保及其他替代措施,已足以管理風險,尚無以羈押剝奪人身自由的必要。 ※ 為保護當事人與相關人士隱私,本文已完全去識別化
9月16日


|詐欺案|代收款項、轉虛擬貨幣遭控涉詐欺,獲無罪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平時以照顧家庭為主,因家中經濟壓力,希望透過投資增加收入;他在網路社群認識一名自稱從事公益、可協助家庭改善經濟狀況的聯絡人。對方先從日常生活與家庭話題切入,長期關心他的處境,並以社群成員的獲利成果、成功案例及公益活動,營造值得信賴的形象。 在逐步建立信任後,當事人向家人借得數十萬元,並依照對方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轉入指定錢包及投資頁面;等到他想取回本金與獲利時,平台卻以尚須補足一筆虛擬貨幣為由,拒絕讓他出金。 當事人表示自己已無力再籌錢,對方便聲稱願意找朋友協助周轉,要求他提供銀行帳戶收款;款項匯入後,他相信這些錢是對方替他籌得的借款,遂依指示提領、轉匯或購買虛擬貨幣,再轉至指定錢包。 其中部分現金還被要求以非典型方式交付至指定地點。他雖然覺得程序特殊,仍因急於取回先前投入的資金而照做,直到銀行帳戶遭警示、警方聯繫調查,他才知道匯入帳戶的款項其實來自其他受騙民眾;也因此被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偵辦,面對這些莫須有的指控,當事人相當驚慌失措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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