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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身分證被冒用租車涉詐欺、洗錢,法律諮詢顧問協助爭取不起訴並撤銷限制出境出海
近年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許多人以為只有真正參與詐騙行為的人,才會被警方鎖定。事實上,若個人證件不慎外流,遭他人下載、偽造並拿去從事犯罪,無辜民眾也可能因此被捲入加重詐欺、洗錢甚至偽造文書案件,還可能連帶遭到限制出境、出海,對工作、生活與出國安排造成重大衝擊。 本案當事人即因身分資料遭冒名利用,而被捲入詐欺與洗錢案件。所幸,在法律諮詢顧問協助下,最終不僅成功爭取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後續也順利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讓當事人得以真正回復自由行動權利。 一、案件經過 本案起因,原本只是一場單純的債務糾紛。當事人因未能如期清償款項,與債權人之間產生爭執。未料,對方竟將當事人的個人證件資料散布到網路上。之後,詐騙集團成員發現這些資料後,便下載並加以利用,進一步偽造相關證件,冒用當事人名義租用車輛,再將該車輛作為詐騙取款使用。 嗣後,詐騙集團又透過網路架設娛樂城網站,誘使被害人儲值虛擬貨幣,並派車手前往向被害人收取款項。由於租車時所使用的是當事人遭冒用的證件資料,警方循線追查後,便將當事人列為重大嫌疑人,懷疑其涉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7月1日


|詐欺案|誤信兼職投資話術提供帳戶,成功撤銷洗錢防制法告誡處分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原本只是因有額外收入需求,於網路平台上看到兼職工作廣告後,主動與對方聯繫。對方先以可透過手機線上作業賺取收入為由吸引當事人,之後又進一步表示,可藉由虛擬貨幣投資方式提高獲利,並持續以兼職、投資獲利等話術取信當事人。 在對方層層營造出看似正常的兼職及投資流程後,對方再要求當事人提供個人銀行帳戶,理由是要確認所謂的投資獲利款項是否有順利入帳。當事人因已受前述兼職與虛擬貨幣投資話術誤導,信以為真,遂提供自己平日正常使用的銀行帳戶資料。沒想到,帳戶在短時間內即遭列為警示帳戶,當事人向銀行確認後,這才驚覺自己其實是遭到詐騙利用。 之後,警方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認定當事人有「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之情形,並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作成告誡處分,當事人對此處分不服,便委任「專精詐欺及行政救濟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協助提起訴願。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即時聯繫法律諮詢顧問,並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的面談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
6月26日


|詐欺案|提供門號給他人使用涉詐欺,獲不起訴
一、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為一名二十餘歲的年輕女性(以下隱匿個資,以「A女」稱之)。A女受雇於一名自稱從事社群媒體行銷業務的雇主,工作內容為協助換號、辦理電信門號等行政事務。雇主以「公司業務需要」、「提供給工程師及需要註冊交友軟體、網軍帳號的人使用」等理由,要求A女辦理並提供數張SIM卡門號。雇主並出示所謂的「委託授權書」,聲稱公司係從事聯網行銷、社群媒體管理業務,保證門號不會作為詐騙或不法之用。 A女信以為真,依雇主指示辦理並交付門號。然而,其中一支門號事後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來聯繫被害人,詐騙集團以假租屋廣告為餌,誘騙被害人匯款,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案發後,被害人向警方報案,A女因提供該門號而遭警方移送,被告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犯)、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移送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二、案件爭點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A女提供門號給雇主的行為,是否構成「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犯的成立,除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外,主觀上必須具備「幫助故意」,亦即行為人在提供幫助時,必須對正犯的犯罪行為有所認識,並基於此認識而提供協助。換言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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