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詐欺案|遭控擔任詐團面交車手,獲停止羈押
【基隆地院詐欺案件—桃園市中壢區律師推薦】遭控面交車手,經專業律師辯護後成功交保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一時失慮,擔任了面交車手的角色,在整個過程中,當事人並未主動策劃或主導事件發展,僅是受他人指示而參與其中,對於整體事件的運作細節與資金流向並不清楚。且當事人因詐欺等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訊問後也認為當事人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丶第216條丶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丶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虞,且有羈押的必要。 法院裁定收押押後,當事人和家屬深感焦急,便立即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 法律諮詢顧問 ,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
11月10日


|詐欺案|投資虛擬貨幣涉詐欺,獲雙緩刑
【嘉義、臺北地方法院詐欺案件—新竹縣新豐鄉律師推薦】誤信虛擬貨幣投資遭詐團利用開戶,經專業律師辯護,成功爭取兩案分別宣判緩刑!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在友人的介紹下,得知有一項「投資虛擬貨幣」的機會,只要協助處理公司帳戶、幫忙收款,就能獲得穩定收入,由於當時經濟壓力沉重,加上對方一再保證這是合法、安全的投資方式,且雙方平時熟識、互有信任,當事人便在未多加懷疑的情況下答應幫忙。對方以「營業登記需要地址」為由,要求當事人前往特定地點租屋,並主動提供租金與押金現金,甚至協助聯繫房東辦理手續,簽約當天,房東詢問是否要一併辦理營業登記,當事人不疑有他,便簽下委託書,讓房東代為登記,完成後公司名稱與營業登記皆掛在當事人名下。 隨後,對方又要求他申請公司印鑑與大小章,並協助開設銀行公司帳戶,開戶完成後,當事人依照指示,將所有文件、印章、網銀密碼與存摺一併交給對方保管,認為只是代辦程序的一部分。直到某日接獲銀行通知,帳戶疑似涉入詐騙金流,警方隨即展開調查,當事人才驚覺原來所謂的「虛擬貨幣投資」竟是詐騙集團利用他人名義開立帳戶的手法。 在偵查過程中,當事人始終誠實說
11月5日


|詐欺案|小紅書換匯遇三角詐騙,獲不起訴
小紅書發文協助換匯,用支付寶協助轉帳遇到三角詐騙,經律師辯護成功爭取不起訴 有人把帳戶拿去做換匯,很多人以為這樣就一定會觸犯銀行法或洗錢罪。事實並非如此。本案涉及社群平台小紅書與支付寶的跨境換匯,我們替當事人釐清事實與主觀故意,檢察官最後以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這個結果告訴大家,合乎情節的事實還原與證據說明,能改變偵查方向。 一、案件概覽 被告被指控把自己的電子支付帳號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第三方透過小紅書邀誘被害人匯款到該帳號,指示帳號持有人再把等值人民幣匯到指定支付寶或微信帳號。被害人發現受騙報警後,帳號持有人被認為可能涉及詐欺與洗錢而遭偵查。本所接受委任後針對通訊紀錄、支付憑證與金流資料進行系統化整理,並向檢方說明被告的主觀認知與行為情境, 最終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 二、為什麼檢察官會作出不起訴 檢察官的要點可以用三句話概括 ▪️第一,罪名要成立既要有行為,也要有主觀故意。單純代為收付或協助換匯,若無證據證明當事人明知款項為詐騙所得或有共同犯意,就很難成立詐欺或洗錢的主觀要件。 ▪️第二,本案有完整的通訊紀錄與轉帳憑證,這些證據
11月5日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