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詐欺案|感情詐騙遭控涉詐欺,獲無罪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網路交友認識一名男子,對方長期聊天博取信任,某日他以自己人在國外、有許多投資人需在台處理款項為由,要求當事人提供金融帳戶代收款項,再依指示提領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入指定電子錢包。當事人原以為自己是在協助對方處理投資或商業代理事務,未料帳戶後續遭警示,才驚覺可能捲入詐騙金流。 案發後,檢方認定當事人提供帳戶、提領現金、購買並轉出虛擬貨幣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擔心會因此入獄服刑的當事人,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
6月10日


|詐欺案|遇投資詐騙涉詐欺,獲不起訴
在詐欺案件頻繁發生的時代,只要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帳戶所有人往往會被懷疑是否涉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甚至可能因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而面臨洗錢防制法的刑事追訴。然而,刑事責任的成立,並不能只看「帳戶是否被使用」或「提供帳戶的數量」,更必須回到行為人當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洗錢,或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的主觀認識與故意。 本案為法律諮詢顧問團隊協助高雄地區當事人處理的成功案例。 當事人名下多個金融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且案件中涉及三個以上金融帳戶,偵查方向一度指向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以及洗錢防制法所規定「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等罪嫌。經謙聖律師團隊完整整理對話紀錄、金流脈絡、帳戶日常使用情形,並精準引用洗錢防制法相關立法理由進行辯護後,檢察官最終採納本案關鍵事證,認定當事人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案的核心不在於「帳戶是否曾被詐騙集團利用」,而在於「當事人交付帳戶時,是否明知或容認帳戶會被用於詐欺、洗錢」。檢察官明察秋毫,未以結果倒推犯罪故意,正是本案能夠獲得不起訴處分的重要關鍵。 一、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原本只是因
6月9日


|詐欺案|同時涉及到數詐欺案,經過謙聖協調同一天宣判,成功守住緩刑機會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先後因網路交友而陷入感情詐騙,在錯誤信任下,依對方指示處理收款、交付款項等事宜,因而接連捲入兩起詐欺案件,並分別遭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名追訴。案件進入法院後,雖然兩案分別審理,且各自都有不同告訴人與犯罪事實,但兩案的被告均為同一人,若宣判時間前後錯開,極可能導致其中一案先行確定,進而壓縮另一案爭取緩刑的空間。也因此,本案真正困難之處,不只是如何在個別案件中爭取從輕量刑,更在於如何替當事人整體規劃兩案的審理與宣判節奏,避免因程序先後差異,讓原本有機會爭取的緩刑機會落空。最終,在法律諮詢顧問團隊的整體規劃與爭取下,法院雖未將兩案合併審理,但仍安排兩案於同一天宣判,成功替當事人保住極為關鍵的緩刑機會。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
6月4日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