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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遇投資詐騙涉詐欺,獲不起訴

  • 9小时前
  • 讀畢需時 8 分鐘

在詐欺案件頻繁發生的時代,只要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帳戶所有人往往會被懷疑是否涉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甚至可能因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而面臨洗錢防制法的刑事追訴。然而,刑事責任的成立,並不能只看「帳戶是否被使用」或「提供帳戶的數量」,更必須回到行為人當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洗錢,或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的主觀認識與故意。


 本案為法律諮詢顧問團隊協助高雄地區當事人處理的成功案例。

當事人名下多個金融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且案件中涉及三個以上金融帳戶,偵查方向一度指向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以及洗錢防制法所規定「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等罪嫌。經謙聖律師團隊完整整理對話紀錄、金流脈絡、帳戶日常使用情形,並精準引用洗錢防制法相關立法理由進行辯護後,檢察官最終採納本案關鍵事證,認定當事人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案的核心不在於「帳戶是否曾被詐騙集團利用」,而在於「當事人交付帳戶時,是否明知或容認帳戶會被用於詐欺、洗錢」。檢察官明察秋毫,未以結果倒推犯罪故意,正是本案能夠獲得不起訴處分的重要關鍵。


一、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原本只是因網路訊息接觸到所謂投資、點數及獎金操作活動,後續在對方長時間話術引導下,依指示操作 APP、轉帳、提領款項,甚至交付金融卡、網路銀行資料及相關帳戶資料。嗣後,該等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收受其他被害人匯款的工具,當事人因此被列為刑事案件被告。

➙檢警移送方向認為,當事人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洗錢工具,卻仍提供多個帳戶資料,因此涉嫌刑法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以及洗錢防制法關於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規定。

法律諮詢顧問在偵查階段即協助當事人釐清事實,指出當事人並非主動提供帳戶協助犯罪,而是自己先遭詐騙集團以投資、點數、獎金及操作話術誘導,在誤信對方說法的情況下,才陸續依指示交付帳戶資料。換言之,當事人並非詐騙集團的幫助者,而是同樣遭詐騙集團利用的受害者。


二、法律諮詢顧問團隊的辯護重點

法律諮詢顧問在本案中,並未僅以「當事人不知道」作為抽象抗辯,而是回到刑事案件最重要的證據結構,逐一拆解檢方可能認定犯罪嫌疑的基礎。我們主張,當事人雖然交付了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但其交付行為是建立在自己遭詐騙集團誘導、誤信投資及點數操作話術的背景下,並非基於協助犯罪集團收取詐欺款項或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意思。

▪️首先,我們從對話紀錄切入

當事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間有大量 LINE 對話紀錄,內容顯示對方長期以操作下注、積分兌換獎金、程序解碼等話術引導當事人。這些對話並非一般共犯間分工合作或約定報酬的內容,反而更接近詐騙集團對被害人建立信任、誘導操作、逐步加深投入的典型模式。


▪️其次,我們從金流與時間序切入

當事人並非一開始即將多個帳戶一次性交付給他人,而是在遭對方話術誘導後,先有提領及交付款項的行為,後續才陸續交付帳戶資料。這樣的時間序顯示,當事人本身已先落入詐騙流程,並不是單純為了提供帳戶獲取報酬。


▪️再者,我們從帳戶使用習慣切入

涉案帳戶並非長期閒置或低度使用的帳戶,而是包含日常生活使用紀錄,例如貸款扣款、補助入帳等情形。一般實務上,真正有意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者,通常會避免提供會影響自己生活金流的常用帳戶,以免帳戶遭警示或凍結後造成不便。本案帳戶的使用型態,反而支持當事人並非蓄意提供犯罪集團使用。


▪️最後,我們從洗錢防制法的立法理由切入

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固然可能成為偵查重點,但法律並不是要將所有交付帳戶者一律入罪。若行為人係受騙而交付帳戶,對於帳戶將被犯罪使用欠缺認識,也沒有容認犯罪結果發生的意思,即不能只因帳戶數量達到三個以上,就當然認定成立犯罪。


三、不起訴理由詳細解析

(一)、不能只因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就反推帳戶所有人犯罪

檢察官首先指出,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不能僅憑推測或結果倒推。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的原因很多,有人可能是蓄意犯罪,但也有人可能是遭詐騙、遺失、遭冒用或在其他錯誤認知下交付。若沒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帳戶所有人主觀上明知或容認帳戶將被用於詐欺、洗錢,即不能僅因款項匯入其帳戶,就認定其成立犯罪。

➠這一點正是本案的第一個關鍵。當事人帳戶確實遭詐騙集團利用,但刑事案件要處罰的是具有犯罪故意的人,而不是單純被犯罪集團利用的人。因此,檢察官並未以帳戶被使用的客觀結果,直接推論當事人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犯意。


(二)、對話紀錄支持當事人自己也是受騙者

本案卷內有大量 LINE 對話紀錄,顯示當事人與不同暱稱的詐騙集團成員往來。對話內容包括操作下注、積分換獎金、程序解碼等說法,並逐步引導當事人依指示操作、提款、交付款項及提供資料。這些內容與當事人所稱自己因相信對方話術而受騙的陳述相互吻合。

 檢察官特別注意到,當事人在交付帳戶前,已經先有遭誘騙匯款、提領大筆款項並交予對方指定人員的情形。

換言之,當事人並不是突然、無脈絡地提供帳戶,而是在長期被詐騙集團操控與洗腦後,才依指示交付帳戶。此一事實大幅降低了認定當事人具有犯罪故意的可能性。


(三)、常用帳戶的使用狀態,不符合典型幫助詐欺者的行為模式

檢察官進一步檢視帳戶交易明細,發現涉案帳戶中存在貸款扣款、育兒補助入帳等日常使用紀錄,顯示當事人平時確實使用這些帳戶。這與實務上常見蓄意提供帳戶者的模式不同。若一個人明知帳戶會遭犯罪集團使用,通常會預期帳戶可能被凍結、警示或無法再正常使用,因此較可能提供閒置帳戶或使用頻率低的帳戶,而不會輕易交出與日常生活高度相關的帳戶。

➠本案帳戶並非單純為犯罪目的準備或長期閒置的工具,而是當事人生活金流的一部分。這項客觀事證支持當事人並非基於幫助詐欺、洗錢的犯意交付帳戶。


四、詐騙手法多變,不能忽略一般人遭話術操控的可能

檢察官也在不起訴處分理由中指出,近年詐欺手法不斷變化,詐騙集團可能利用投資、工作、貸款、親友介紹或長期訊息往來等方式取得信任,再進一步誘使民眾交付款項或帳戶資料。一般人固然應提高警覺,但法律不能因此將所有交付帳戶者一概推定為犯罪者。

 本案中,當事人因相信對方話術,誤以為自己是在參與投資、點數或獎金操作,並非明知自己是在協助詐騙集團收受被害人款項。檢察官綜合卷內證據後認為,尚難認定當事人對帳戶可能供詐騙集團遂行詐欺或洗錢有所認識或容認。


五、洗錢防制法立法理由成為關鍵:受騙交付帳戶,並非當然成立「無正當理由」

本案最重要的爭點之一,是當事人交付了三個以上金融帳戶,是否就會成立洗錢防制法中「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的罪責。法律諮詢顧問團隊精準指出,該規定不能只以帳戶數量作形式判斷,仍須回到主觀構成要件及立法目的。洗錢防制法相關立法理由已說明,若行為人是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或其他類似原因而交付帳戶,帳戶因此被他人使用,並非當然屬於法律所稱的「無正當理由」。更重要的是,若行為人係受騙而對構成要件事實沒有認識,欠缺主觀故意,自然不應以該條處罰。

本案當事人雖然客觀上交付了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但其交付原因是受到詐騙話術誘導,並非為了提供犯罪集團使用;其主觀上也難認知道或容認帳戶會被用於詐欺、洗錢。因此,檢察官採認此一法律分析,認定不能僅因帳戶數量達到三個以上,即認定當事人成立犯罪。


六、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案檢察官綜合當事人陳述、辯護意旨、對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金流時間序及洗錢防制法立法理由後,認為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或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之主觀犯意。因此,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七、本案成功關鍵

本案能夠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關鍵在於謙聖律師團隊完整還原當事人受騙脈絡,並透過大量對話紀錄,證明當事人並非帳戶提供者共犯,而是先遭詐騙集團誘導的受害者。若沒有將對話內容、操作過程與金流時間序完整呈現,案件很容易被簡化為「帳戶遭被害人匯款進入,因此帳戶所有人就是幫助犯」的錯誤推論。此外,本案也成功建立正確時間序,說明當事人先遭話術引導、提領及交付款項,後續才陸續交付帳戶。這項時間序非常重要,因為它能夠區分當事人究竟是主動提供帳戶牟利,還是在受騙過程中逐步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行動。


 更重要的是,法律諮詢顧問團隊進一步分析帳戶使用型態,指出涉案帳戶包含日常扣款、補助入帳等紀錄,不符合典型蓄意提供犯罪帳戶的模式。當帳戶本身與當事人生活金流高度相關時,反而更能說明當事人並未預期帳戶會被凍結或遭犯罪使用。

最後,本案正確掌握洗錢防制法立法理由,釐清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並非當然入罪。法律處罰的重點仍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以及是否明知或容認帳戶將供犯罪使用。受騙交付帳戶且欠缺構成要件認識者,不應僅因帳戶數量達到三個以上,即被認定成立犯罪。


八、給遇到類似案件民眾的提醒

若您或家人因求職、貸款、投資、交友、網路活動或其他原因交付金融帳戶,後續帳戶遭警示或被偵辦詐欺、洗錢案件,請務必及早保存所有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提款紀錄、寄送證明、APP 操作截圖及與對方往來的任何資料。這些證據往往是釐清您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是否也是遭詐騙被害人的重要關鍵。

此類案件不能只看帳戶數量,也不能只看款項是否進入帳戶。真正的爭點在於:您交付帳戶時,是否知道對方要拿去做詐欺或洗錢?您是否因詐騙話術而陷於錯誤?您是否有從中獲得不法利益?您的帳戶是否原本就是日常使用帳戶?這些細節,都可能影響案件最後是起訴、不起訴,或是否有其他更有利的處理方向。


九、結語

法律諮詢顧問團隊長期處理詐欺、洗錢、警示帳戶及人頭帳戶相關刑事案件。我們深知,在詐騙手法日益複雜的今天,許多當事人並非犯罪者,而是被詐騙集團利用、操控甚至同時遭受財產損失的受害者。如果您正因提供帳戶、帳戶遭警示、被通知到案說明,或已收到警局、地檢署通知,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越早整理證據、建立正確辯護方向,越有機會在偵查階段即釐清誤會,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最有利的結果。


 歡迎與法律諮詢顧問團隊聯繫,讓我們協助您從證據、法規與實務角度,完整規劃最適合您的刑事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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