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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帳戶借友人涉嫌詐欺,獲不起訴

  •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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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被匯入詐騙款就一定成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嗎?法律諮詢顧問成功爭取不起訴


許多詐欺案件並不是從「我去騙人」開始,而是從一個帳戶、一筆匯款、一段對話,甚至一次朋友間的借用帳戶開始。當帳戶被匯入詐騙款項後,帳戶所有人或曾經協助轉交帳戶資料的人,往往會立即面臨警詢、偵查、帳戶警示、凍結,甚至被認定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刑事罪名。本案即是一件典型的詐欺金流案件。當事人因金融帳戶遭詐騙款項流入,被懷疑將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使用,檢警一度認為當事人可能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若案件遭起訴,當事人不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更可能留下犯罪紀錄,對工作、家庭、信用、銀行往來及日後生活造成長期影響。


法律諮詢顧問受任後,並未只用「當事人不是詐欺集團」作為抽象辯解,而是從偵查階段即協助當事人完整整理帳戶交付背景、通訊紀錄、匯款明細、帳戶交易資料、警示帳戶資料,以及本案與其他案件之間是否存在同一案件或不得再行追訴的法律問題。最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作成不起訴處分,成功讓當事人免於遭起訴審判的重大風險。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背景:帳戶遭詐欺金流牽連,當事人被懷疑成為詐欺集團工具

本案起因於告訴人遭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或網路方式施以詐術,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特定金融帳戶。由於該帳戶與本案當事人有關,檢警遂懷疑當事人是否曾經提供帳戶、密碼或相關資料給他人使用,並進一步懷疑該帳戶是否被作為詐欺集團收取、移轉犯罪所得的工具。在詐欺金流案件中,帳戶是檢警追查犯罪的第一個重要線索。被害人匯款後,警方通常會從匯入帳戶開始往上追查,帳戶所有人、提款者、轉帳者、曾經持有帳戶資料的人,都可能被列為偵查對象。即使當事人沒有直接接觸被害人、沒有撥打詐騙電話、沒有加入詐欺集團通訊群組,也可能因帳戶曾被使用,而被懷疑是人頭帳戶提供者或幫助洗錢者。


本案中,檢警原先認為,當事人應可預見金融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被拿去作為財產犯罪工具,卻仍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使告訴人遭詐騙後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因此,案件一開始即朝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方向偵辦。對一般民眾而言,這類案件最危險的地方在於:當事人往往以為自己「沒有騙人」,所以只要向警察或檢察官說明自己不知道就可以;但在刑事偵查實務上,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匯款紀錄、警示帳戶紀錄,會形成相當不利的客觀外觀。如果沒有即時整理有利證據,單純否認犯罪,未必能有效排除檢方對主觀犯意的懷疑。


二、檢方原先懷疑的罪名: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

本案偵查的核心,在於當事人是否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也就是說,檢方需要判斷當事人是否明知或可預見自己的金融帳戶可能被詐欺集團拿去收取詐騙款項,仍然提供帳戶或協助他人使用帳戶,進而幫助詐欺集團完成犯罪或掩飾犯罪所得流向。


★這類案件的爭點,通常不在於「款項有沒有進入帳戶」。因為款項是否匯入帳戶,通常可以透過銀行交易明細確認。真正的爭點在於,帳戶所有人或帳戶資料轉交者,主觀上是否知道、是否預見、是否容任該帳戶被用於詐欺及洗錢。

➙換句話說,帳戶曾經被詐欺集團利用,是一個客觀事實;但帳戶持有人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犯罪故意,則是另一個必須由檢方提出積極證據證明的問題。


三、法律諮詢顧問的辯護核心:金流可疑,不等於主觀犯意成立

法律諮詢顧問在本案中,首先協助當事人釐清案件真正的核心問題:本案不能只看告訴人款項曾經匯入帳戶,也不能只看帳戶是否曾被他人使用,而必須回到刑事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的主觀犯意。許多帳戶案件中,檢警會從「帳戶流入詐騙款」開始推論帳戶持有人有問題;若當事人又曾交付帳戶資料、借用帳戶或替他人處理款項,案件風險就會更高。然而,刑事責任不能只依結果反推。即使事後看來,帳戶確實被不法集團利用,仍須具體判斷當事人在交付帳戶或協助帳戶使用的當下,是否已經知道或容任該帳戶將被作為詐欺金流工具。


本所受任後,將辯護方向聚焦在「積極證據」與「主觀犯意」兩個層面。也就是說,檢方不能僅以帳戶曾經收受詐騙款項,就直接推定當事人具有犯罪故意;若卷內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明知該帳戶會被用於詐欺或洗錢,就應回到犯罪嫌疑不足的判斷。這個方向對本案至關重要。因為帳戶案件的表面金流通常對當事人不利,但如果能把案件焦點拉回「當事人當時如何理解帳戶使用原因」、「是否知道款項來源」、「是否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是否取得不法報酬」、「是否有反覆提供帳戶或配合收款的證據」,就有機會讓檢方重新評價案件,而不是只以金流結果決定是否起訴。


四、本所如何協助當事人整理有利證據

本案能夠取得不起訴,關鍵不只是提出法律主張,更在於將當事人的說法具體化、證據化。法律諮詢顧問協助當事人整理與帳戶交付、帳戶使用及金流背景有關的各項資料,使檢方能夠理解本案並非單純的人頭帳戶販售或詐欺集團分工案件。

➙首先,本所協助釐清當事人與相關人之間的關係。

本案涉及朋友間的帳戶借用或帳戶資料交付問題,因此必須說明當事人與相關人原本即有一定認識基礎,帳戶資料之所以被交付或使用,並非必然出於犯罪目的。若能證明帳戶交付背景與一般詐欺集團吸收人頭帳戶的模式不同,即有助於削弱檢方對不確定故意的推論。


➙其次,本所協助整理通訊紀錄與匯款明細。

帳戶案件中,對話紀錄往往比單純口頭辯解更有力量。因為對話內容可以呈現當事人當時所接收的資訊、對方如何要求、當事人如何理解,以及是否存在詐欺集團常見的指揮、報酬、分工或逃避查緝內容。匯款明細與交易紀錄則可協助釐清款項流向、發生時間、告訴人匯款時間與帳戶使用狀況。


➙再次,本所協助釐清本案與其他案件之間的關係。

處分書中提到,其中一名當事人曾因其他帳戶相關案件遭判決確定,因此本案必須進一步分析兩者之間是否屬於同一案件、是否受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以及是否存在不得重複追訴的問題。這種爭點若沒有律師介入整理,當事人往往難以在偵查中自行完整表達。


➙最後,本所協助從法律上向檢方說明:即使本案確有告訴人匯款至帳戶的客觀事實,仍然不足以當然證明當事人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犯意。

檢方必須依證據認定犯罪,若積極證據不足,即不應使當事人進入法院審判程序。


五、不起訴關鍵一:卷內無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意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在不起訴處分中,明確回到刑事訴訟的證據法則。檢察官指出,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若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就其中一名當事人而言,檢察官雖然認定告訴人遭詐欺後匯款至帳戶之事實,但進一步審酌卷內資料後,認為尚無足夠積極證據證明該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的主觀犯意。


 這正是本案最重要的成功關鍵。很多人誤以為,只要帳戶被匯入詐騙款,帳戶所有人就一定會被起訴;但本案顯示,帳戶被使用與犯罪成立之間,仍然存在一個必須被嚴格證明的核心問題:當事人是否知道或容任自己的帳戶被拿去犯罪。如果檢方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明知或可預見該帳戶將被用於詐欺與洗錢,則不能僅憑帳戶遭利用,就將當事人推向刑事審判。


六、不起訴關鍵二:前案與本案的關係必須精準區分,不能重複追訴

本案另一個重要爭點,在於其中一名當事人曾涉及其他帳戶案件,且該案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因此,本案必須進一步判斷:本案與前案是否屬於同一案件?前案判決確定的效力是否及於本案?檢方是否仍得就本案再行追訴?

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中,比較本案告訴人匯款時間、前案最初匯款時間、帳戶交付情形及卷內證據後,認為該當事人於同一時、地提供相同及不同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進而詐騙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情形,並與前案具有同一案件關係。既然前案已經判決確定,本案即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

➙這個爭點在業務推廣上非常值得強調,因為很多當事人遇到多個帳戶、多名被害人、多地檢署分案偵辦時,常會誤以為每一個被害人、每一個帳戶、每一個案號都一定會被分別處罰。然而,在刑事程序中,是否屬於同一案件、是否有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問題,必須依行為時間、行為方式、犯意、案件事實與前後案關聯具體判斷。


若沒有專業律師及早介入,當事人可能錯失主張同一案件或不得再行追訴的機會,導致原本可爭取不起訴的案件,反而進入法院審判程序。


七、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規定

本案涉及幫助犯、詐欺取財、洗錢罪及不起訴處分等重要規定。為使讀者理解本案法律風險,以下整理相關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

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本案最終即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 款第 10 款,作成不起訴處分。也就是說,檢方一方面認為部分案件受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另一方面也認為卷內證據仍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


八、為什麼帳戶案件一定要及早委任律師?

帳戶案件的關鍵,往往發生在偵查初期。當事人第一次接到警方通知、第一次製作筆錄、第一次到地檢署開庭時,說明內容是否完整、證據是否即時提出、法律爭點是否被正確掌握,都可能影響案件後續走向。許多當事人會認為自己沒有犯罪,只要誠實說明即可。但詐欺與洗錢案件的難處在於,檢警手上通常已有不利的銀行交易紀錄,而當事人若只說「我不知道」、「我沒有騙人」、「我是借給朋友」,卻沒有提供對話紀錄、交付原因、時間軸、金流資料及法律說明,就很難有效消除檢方疑慮。因此,若遇到帳戶遭警示、銀行帳戶被凍結、被通知到警局說明、收到地檢署傳票,或案件進入調查局、刑警大隊、派出所、地檢署偵查程序,建議儘早尋求熟悉詐欺及洗錢案件的律師協助。若您正在搜尋調查局陪同偵訊律師推薦、熟悉調查局辦案律師推薦,或需要詐欺案件律師、洗錢案件律師、警示帳戶律師協助,重點不只是有人陪同到場,更重要的是律師能否在到場前即協助整理案件事實、預判檢警提問方向、確認證據缺口,並建立清楚的不起訴或無罪防禦策略。


法律諮詢顧問處理詐欺、洗錢、帳戶警示、金流案件時,會從案件初期即協助當事人盤點以下重點:帳戶如何交付、交付對象是誰、是否有對話紀錄、是否取得報酬、是否曾被他人欺騙、款項何時匯入、何時轉出、帳戶是否有其他正常使用紀錄、是否與其他案件具有同一案件關係、是否已有前案判決或處分,以及是否有不得再行追訴的空間。

★這些細節,往往就是案件能否爭取不起訴的關鍵。


九、遇到帳戶被匯入詐騙款,應立即保存哪些資料?

若您發現自己的帳戶被匯入不明款項,或已被通知帳戶涉及詐欺案件,切勿急著刪除對話、封鎖對方或任意處理手機資料。很多案件中,真正能證明當事人沒有犯罪故意的資料,正是通訊軟體對話、轉帳訊息、通話紀錄、交友紀錄、匯款明細、銀行通知、對方提供的帳戶資料、平台訊息、截圖與交易時間軸。如果這些資料被刪除,後續即使當事人確實無辜,也可能因為缺乏客觀佐證,而讓案件陷入各說各話。相反地,若能在偵查初期即完整保存資料,並由律師協助整理成檢察官能夠理解的時間軸與法律意見,就能大幅提高爭取不起訴的可能性。在接受詢問前,也應先確認自己對案件事實是否已經完整掌握。很多當事人在緊張狀態下容易回答不完整,甚至因記憶混亂而前後不一致。這些不一致日後可能被檢方解讀為避重就輕或說詞反覆。因此,在警詢、偵訊前先與律師討論案件架構,並不是為了逃避責任,而是為了避免真實情況因表達不完整而被誤解。


十、成功爭取不起訴的意義:不只是案件結束,更是避免人生被刑事程序拖垮

本案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對當事人的意義不只是「不用上法院」而已。對涉入詐欺、洗錢案件的當事人而言,刑事程序本身就可能造成沉重壓力。只要案件被起訴,當事人可能必須長期出庭、面對被害人求償、承受家人與職場壓力,甚至因銀行帳戶問題影響日常生活。更重要的是,詐欺與洗錢案件在社會觀感上非常敏感。即使當事人只是因帳戶被利用而遭牽連,也可能被外界誤認為詐欺集團成員。因此,若能在偵查階段即成功說服檢方作成不起訴,不僅能降低刑事風險,也能避免案件擴大成更長期、更沉重的訴訟負擔。法律諮詢顧問認為,成功的刑事辯護不是等到案件起訴後才開始補救,而是在偵查初期就要掌握方向。帳戶案件尤其如此,因為檢方是否起訴,往往取決於當事人能否在早期清楚說明帳戶交付原因、金流背景及主觀認知,並提出足以支持說法的客觀證據。


十一、法律諮詢顧問可提供的協助

若您或家人因帳戶遭詐欺集團利用、警示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虛擬貨幣金流、提款車手、人頭帳戶或多案併發問題而遭偵辦,法律諮詢顧問可協助您從案件初期建立完整防禦策略。我們可以協助當事人整理警詢與偵訊前的答辯方向,陪同面對警方、調查局或檢察官詢問,分析卷內金流與交易紀錄,建立案件時間軸,確認是否有受騙、借用帳戶、朋友委託、工作求職或其他非犯罪原因,並進一步判斷是否有同一案件、前案效力、犯罪嫌疑不足、無主觀犯意等法律主張空間。本案的成功,正是透過完整證據整理與精準法律主張,讓檢方看見案件不能只用帳戶金流結果判斷,而應回到刑事責任成立所必須具備的主觀犯意與積極證據。最終,當事人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避免案件進入法院審判程序。


十二、結語:帳戶被利用,不代表人生就要被定罪

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借用帳戶、騙取帳戶資料的手法不斷變化,許多一般民眾可能在不知情、受騙、誤信朋友或一時疏忽下,使帳戶遭不法使用。這類案件最需要避免的,就是讓「帳戶被利用」直接被等同於「當事人有罪」。

本案再次證明,刑事案件的結果,往往取決於是否能在正確時間點提出正確證據與法律論述。帳戶有可疑金流,並不必然代表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成立;若檢方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主觀犯意,案件即有爭取不起訴的空間。法律諮詢顧問將持續協助面臨詐欺、洗錢、帳戶警示及金流犯罪指控的當事人,從偵查初期即建立完整辯護方向,爭取不起訴、緩起訴、無罪或其他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本文為法律諮詢顧問依實際成功案例整理之業務推廣文案,所有人名、帳號、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匯款資訊及可識別資料均已去識別化。每一案件結果仍須依個案事實、證據內容、偵查方向、法院或檢察官判斷及法律適用而定,本文不構成任何結果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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