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提供帳戶遭起訴,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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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洗錢案件爭取緩刑成功:提供帳戶遭起訴,法律諮詢顧問協助當事人避免入監執行
一、案件背景:提供金融帳戶後,遭控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
本案當事人因將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後續該帳戶遭詐騙集團用於收受被害人匯款。檢察官認為,當事人雖未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也並非直接向被害人聯繫之詐騙成員,但其提供帳戶之行為,客觀上已使詐騙集團得以收受、提領及隱匿犯罪所得,因此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提起公訴。
這類案件在實務上相當常見。許多當事人起初可能只是因求職、貸款、投資、出租帳戶、代收款項或聽信網友指示而交出金融帳戶,等到警方通知製作筆錄時,才發現自己的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甚至牽涉多名被害人匯款。此時,案件通常不會只停留在單純帳戶問題,而會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可能面臨詐欺、洗錢、幫助犯、警示帳戶、民事賠償及和解等多重法律風險。
本案中,受害人數不只一人,遭匯入款項亦非小額。檢方起訴後,當事人面臨的不只是有罪判決風險,更重要的是能否避免入監執行、是否能爭取緩刑,以及如何透過完整訴訟策略降低刑事與民事後果。
二、案件爭點:不是只有認罪,還要讓法院看見可緩刑的理由
詐欺與洗錢案件中,許多人會誤以為只要承認錯誤,就一定可以緩刑;也有人以為只要自己不是詐騙集團核心成員,就不會被判刑。事實上,法院在這類案件中會審查的重點非常多,包括當事人提供帳戶時的主觀認知、是否可預見帳戶會被用於財產犯罪、受害人數及損害金額、當事人是否取得報酬、是否坦承犯行、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是否實際履行賠償,以及是否有前科紀錄。
本案辯護方向並非單純主張當事人沒有責任,而是在判決風險已經存在的情況下,協助當事人建立最有利於量刑與緩刑的完整架構。法律諮詢顧問協助當事人面對偵查與審理程序,整理可供法院審酌的有利事實,並積極處理被害人賠償與調解問題。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是否願意給予緩刑,往往不只是看罪名本身,而是看當事人是否已經透過具體行動展現悔悟、彌補損害及再犯可能性降低。尤其在涉及詐欺、洗錢的案件中,因社會觀感與司法實務均高度重視人頭帳戶對詐騙犯罪的助長效果,若沒有及早處理賠償、和解與犯後態度,緩刑空間可能大幅縮小。
三、辯護策略:坦承、調解、履行、釐清角色與無犯罪所得
本案處理上,王聖傑律師協助當事人採取的核心方向,是讓法院理解當事人雖有提供帳戶之錯誤行為,但其並非詐騙集團核心成員,並未實際參與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也沒有證據顯示其取得犯罪所得或對洗錢標的具有實際管理處分權限。同時,當事人在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多名告訴人進行調解。法院判決中亦明確認定,當事人已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並開始履行,且當事人對未能達成調解之告訴人,也並非消極不處理,而是因調解程序需雙方均有協商意願,該名告訴人未於調解期日到場,導致雙方失去對話與達成調解之機會,因此法院認為不能將該結果完全歸責於當事人。
★這一點在緩刑爭取上非常重要。許多刑事案件不是沒有和解意願,而是因被害人未到庭、聯絡困難、賠償金額落差過大或調解時間不足,導致形式上看起來沒有完成全部和解。如果律師能夠清楚向法院說明當事人已經做了哪些努力、為什麼未能完成全部調解、後續仍願意如何賠償,就可能影響法院對犯後態度及緩刑必要性的判斷。
此外,本案判決亦認定,卷內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因本案獲得任何報酬,也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實際取得或保有犯罪所得。因此,在沒收部分,法院並未對當事人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這對於當事人後續財務負擔與緩刑履行能力,也具有實質影響。
四、成功結果: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並爭取緩刑五年
經法院審理後,本案當事人雖被認定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相關犯行,但法院採納當事人坦承犯行、積極調解、開始履行賠償、沒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紀錄,以及經偵查、審判程序後應知所警惕等情節,最終諭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並宣告緩刑五年。
緩刑期間,法院同時命當事人付保護管束,並應依調解內容按期履行賠償,另須於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間內向尚未完成調解之告訴人給付相當金額,並完成四場次法治教育課程。換言之,本案最重要的成果,在於當事人雖面臨詐欺與洗錢案件的刑事責任,但經由完整辯護與積極補救,成功避免有期徒刑立即入監執行。對當事人而言,這不只是刑度上的差異,更是能否保留工作、家庭生活與後續修復能力的重大差別。
五、為什麼詐欺、洗錢案件仍有機會爭取緩刑?
在提供帳戶類型的詐欺、洗錢案件中,是否能爭取緩刑,關鍵通常不只在於罪名,而在於案件整體呈現出的風險程度與修復可能性。若當事人具有前科、被害人數眾多、損害金額龐大、收取高額報酬、否認犯行但證據明確、拒不賠償,或有其他逃避責任行為,緩刑難度通常會提高。相反地,若當事人並非詐騙集團核心成員,行為屬於提供帳戶之幫助犯,且能及早承認錯誤、配合調查、積極調解、提出實際賠償方案,並讓法院看到其並無再犯高度風險,就仍有機會透過辯護策略爭取較有利的量刑結果。
本案法院之所以願意宣告緩刑,關鍵不只是當事人自白犯罪,而是整體上呈現出當事人已經開始彌補損害,且願意接受緩刑負擔與保護管束。刑事辯護在此類案件中的重點,並不是單純替當事人說好話,而是必須用具體證據、調解紀錄、匯款資料、生活狀況、前案紀錄、犯後態度及個案法律定位,建構法院可以採納的緩刑理由。
六、相關法條說明:提供帳戶為何會涉及詐欺與洗錢?
本案主要涉及刑法第30條幫助犯、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以下列出相關法條重點,供讀者理解此類案件的法律基礎。
(一)、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因此,即使提供帳戶者不是直接詐騙被害人的人,只要其行為對詐欺或洗錢犯罪具有助力,仍可能成立幫助犯。
(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騙集團透過假交易、假買家、假客服、假投資或其他話術使被害人匯款,即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三)、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當金融帳戶被用來收受、提領或轉出詐欺款項,並使犯罪所得去向難以追查時,就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上的問題。
(四)、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則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得宣告緩刑。這也是許多詐欺、洗錢案件在符合條件時,仍有機會爭取緩刑的重要法律基礎。
七、法律諮詢顧問提醒:收到詐欺、洗錢案件通知,請不要拖延處理
詐欺與洗錢案件一旦進入偵查程序,當事人常會同時面臨警示帳戶、警詢筆錄、偵查庭、起訴、被害人求償、調解與判刑風險。尤其提供帳戶案件,許多當事人在第一時間沒有意識到問題嚴重性,直到案件進入法院,才發現自己可能面臨有期徒刑及洗錢罪責。
法律諮詢顧問建議,若您或家人因提供帳戶、出租帳戶、求職交付提款卡、貸款交付存摺、協助代收款項、虛擬貨幣交易、網路投資或其他原因,遭警方通知涉及詐欺、洗錢、人頭帳戶或警示帳戶案件,應儘早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越早介入,越有機會釐清主觀犯意、整理有利證據、處理被害人調解、規劃賠償方案,並爭取不起訴、緩起訴、較輕刑度或緩刑結果。本案正是透過及早面對、積極補救、完整說明角色與責任程度,讓法院看見當事人仍有修復可能性,最終爭取到緩刑結果。對於已經涉入詐欺、洗錢案件的當事人而言,最重要的不是逃避,而是用正確的訴訟策略,將案件風險降到最低。
法律諮詢顧問將持續以刑事辯護、詐欺案件、洗錢防制法案件、警示帳戶案件與調解賠償策略之專業,協助當事人在刑事程序中爭取最適合個案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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