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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誤信兼職投資話術提供帳戶,成功撤銷洗錢防制法告誡處分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原本只是因有額外收入需求,於網路平台上看到兼職工作廣告後,主動與對方聯繫。對方先以可透過手機線上作業賺取收入為由吸引當事人,之後又進一步表示,可藉由虛擬貨幣投資方式提高獲利,並持續以兼職、投資獲利等話術取信當事人。 在對方層層營造出看似正常的兼職及投資流程後,對方再要求當事人提供個人銀行帳戶,理由是要確認所謂的投資獲利款項是否有順利入帳。當事人因已受前述兼職與虛擬貨幣投資話術誤導,信以為真,遂提供自己平日正常使用的銀行帳戶資料。沒想到,帳戶在短時間內即遭列為警示帳戶,當事人向銀行確認後,這才驚覺自己其實是遭到詐騙利用。 之後,警方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認定當事人有「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之情形,並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作成告誡處分,當事人對此處分不服,便委任「專精詐欺及行政救濟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協助提起訴願。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即時聯繫法律諮詢顧問,並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的面談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
2天前


|詐欺案|身分證件遭外流被當車手,獲不起訴
【成功案例】身分證件遭外流被當車手?法律諮詢顧問協助洗清加重詐欺、洗錢嫌疑,獲不起訴處分! 在當今社會,個人資料的外流往往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嚴重後果。有時候,單純的債務糾紛,竟然可能演變成被指控為詐騙集團共犯的無妄之災。法律諮詢顧問近期成功協助一位因證件遭他人惡意散布,而莫名捲入加重詐欺與洗錢案件的委託人,在檢察官的偵查階段便順利爭取到不起訴處分,成功洗刷冤屈。 本件成功案例充分展現了在面對複雜的刑事指控時,專業律師如何透過抽絲剝繭的調查與精準的辯護策略,還原事實真相,保護無辜民眾免受不白之冤。 一、案件緣起:債務糾紛引發的連鎖反應 本案委託人原本僅是與一名債權人存在單純的債務糾紛。由於委託人一時未能按時還款,該名債權人為了施加還款壓力,竟然私自將委託人的健保卡等個人資料,透過網際網路散布出去。這個看似單純的施壓行為,卻成為了後續一連串噩夢的開端。隱藏在網路暗處的詐騙集團成員,發現了委託人被公開的個人資料後,便認為有機可乘。他們將這些資料下載,並據此偽造了委託人的駕駛執照。隨後,詐騙集團成員持著這張偽造的駕駛執照以及健保卡影本,前往某汽車租賃公司承
2天前


|詐欺案|提供門號給他人使用涉詐欺,獲不起訴
一、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為一名二十餘歲的年輕女性(以下隱匿個資,以「A女」稱之)。A女受雇於一名自稱從事社群媒體行銷業務的雇主,工作內容為協助換號、辦理電信門號等行政事務。雇主以「公司業務需要」、「提供給工程師及需要註冊交友軟體、網軍帳號的人使用」等理由,要求A女辦理並提供數張SIM卡門號。雇主並出示所謂的「委託授權書」,聲稱公司係從事聯網行銷、社群媒體管理業務,保證門號不會作為詐騙或不法之用。 A女信以為真,依雇主指示辦理並交付門號。然而,其中一支門號事後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來聯繫被害人,詐騙集團以假租屋廣告為餌,誘騙被害人匯款,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案發後,被害人向警方報案,A女因提供該門號而遭警方移送,被告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犯)、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移送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二、案件爭點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A女提供門號給雇主的行為,是否構成「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犯的成立,除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外,主觀上必須具備「幫助故意」,亦即行為人在提供幫助時,必須對正犯的犯罪行為有所認識,並基於此認識而提供協助。換言
3天前


|刑案|遭控涉嫌竊盜罪,獲無罪
許多人在面對竊盜案件時,第一個反應往往是驚慌、委屈與不知所措。尤其在賣場、百貨公司、服飾店或二手商品店等場所,若因商品標籤、購物籃、試衣間、結帳紀錄或防盜門警報產生爭議,當事人很容易在第一時間被懷疑「是不是偷了東西」。然而,刑事案件不能只靠懷疑、推測或單一片段畫面定罪。竊盜罪的成立,仍然必須證明當事人確實有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並且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法律諮詢顧問近期處理一起竊盜案件,當事人原先被指控在店內取走商品,並遭檢方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起訴。案件進入後續審理程序後,本所律師團隊仔細檢視監視器畫面、試衣間畫面、商品標籤出現時間、防盜閘門警報原因,以及店方指述與客觀證據之間的矛盾,最終成功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本文將以完全去識別化方式,說明本案的辯護重點與無罪關鍵,希望讓正在面對竊盜案件、超商竊盜、賣場竊盜、百貨店鋪竊盜或試衣間竊盜指控的民眾了解:即使案件已被起訴,仍然有機會透過專業刑事辯護爭取清白。 一、案件背景:當事人被指控在店內竊取商品 本案發生在北部某商場內的服飾及飾品店。店方指稱,當事人在店內瀏覽商品時,拿取數項服飾及配件
5天前


|民事|民事損害賠償律師推薦,遭要求連帶賠償高額詐欺損害,王聖傑律師、古茜文律師成功爭取免賠
被捲入詐欺集團民事求償,當事人原本面臨高額連帶賠償風險 詐欺案件發生後,被害人除了提起刑事告訴,也常會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相關被告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對被列為被告或追加被告的人來說,最可怕的地方在於,只要法院認定自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間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即使沒有親自向被害人說話、沒有直接收款,也可能被要求與其他人共同負擔全部賠償金額。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詐欺被害人求償案件。 原告主張自己遭境外詐欺集團以投資話術詐騙,先被吸引加入投資課程與通訊群組,再依照對方指示匯出款項。原告因此向多名被告請求連帶賠償新臺幣75萬元,並要求加計遲延利息,同時聲請假執行。委託人也被追加為被告之一,原本面臨與其他人共同負擔高額賠償的風險。對一般民眾而言,收到民事追加被告狀時,常會誤以為「我沒有騙人,應該不用擔心」。但民事侵權訴訟的核心不是只有是否親自詐騙,而是原告能否證明被告的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若沒有精準攻防,法院可能會因為整體詐欺集團分工、金流流向、公司職務
5天前


|詐欺案|詐欺投資損害賠償成功案例:法律諮詢顧問協助當事人追回逾七百六十萬元
投資糾紛最令人痛苦的地方,往往不是單純的金錢損失,而是當事人在信任對方之後,才發現自己一步一步陷入不實說法、虛偽文件與錯誤判斷之中。當金額高達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時,案件不只是民事求償問題,也可能同時牽涉刑事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遲延利息與假執行等重要法律程序。 本案即是一件典型的投資詐欺求償案件。法律諮詢顧問受當事人委任後,協助當事人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主張權利,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當事人新臺幣7,627,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換言之,本案不僅成功取得逾七百六十萬元的本金賠償判決,也一併爭取到法定遲延利息,使當事人的財產損害獲得更完整的法律保障。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已隱匿當事人姓名、公司名稱、具體案號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僅就法院判決所呈現之法律爭點與辯護、代理策略進行說明。 一、案件背景:以投資加盟為名,實際造成鉅額財產損失 本案中,當事人原本是基於信任與投資期待,接受對方遊說投入某加盟事業。對方對外表示自己也參與投資,並宣稱憑藉其經營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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