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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誤信感情詐騙投資話術淪為警示帳戶,獲不起訴
【橋頭地檢詐欺案件律師推薦—高雄市仁武區律師推薦】誤信感情詐騙投資話術淪為警示帳戶,經律師辯護後獲不起訴 一、案件經過 某日,當事人透過社群平台認識一名自稱從事倉管、並經營網路商店的異性,雙方隨後轉至通訊軟體密集聯繫,並在短時間內發展為交往關係,對方多次以結婚為前提,描繪共同未來,逐步取得當事人信任;交往期間,對方表示自己正在經營網路商城及相關投資,並稱希望「多開一間店」,請求以當事人名義協助申辦帳戶,實際經營則由對方負責。當事人基於感情與信任,未察覺其中異狀,陸續依照對方指示,提供名下薪資轉帳用的銀行帳戶資料,並協助申辦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號。 之後,當事人發現帳戶內突然出現大額資金,對方辯稱該等款項是親友贊助及未來結婚基金等用途,由於雙方正處於交往關係,加上對方反覆說明與安撫,當事人未即時起疑。直到某日,雙方原本約定見面,對方卻未如期出現並突然失聯,當事人才驚覺情況有異,隨即主動修改網路銀行密碼、取消約定轉帳,並立即報警處理,這才確認自己遭遇的是,結合感情與投資話術的詐騙手法。 後續調查發現,當事人帳戶內多筆款項已遭迅速轉出,但當事人並未實際提
1月7日


|詐欺案|誤信網路貸款「美化金流」,淪為車手,獲緩刑
【高雄地院詐欺案件律師推薦—高雄市三民區律師推薦】誤信網路貸款「美化金流」,淪為車手 經律師辯護成功爭取緩刑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急需資金周轉,透過網路接觸到一名自稱可協助辦理貸款的對象,對方以「協助美化金流、提高核貸成功率」為由,要求當事人提供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資料,並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設定;當事人當時並未察覺其中可能涉及不法,誤以為只是一般貸款流程的一部分,便依對方指示配合辦理。 事實上,當事人並未因此獲得任何報酬或不法利益,也未從帳戶操作中取得任何實際好處,他始終認為自己僅是在配合貸款作業,並不清楚帳戶後續可能被如何使用。直到事後才驚覺,自己所提供的帳戶竟遭詐騙集團利用,成為收取不法款項的工具,並被用來製造金流斷點。 案件曝光後,檢方認定當事人除提供帳戶外,尚涉及協助提領或轉交款項的行為,因而將其列為詐欺與洗錢案件的被告,並以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等罪嫌偵辦。 面對突如其來的刑責指控,當事人深感惶恐,也擔心因此鋃鐺入獄,前途盡毀,便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尋求協助,希望
1月6日


|詐欺案|誤信 FB 公益彩券報明牌詐騙遭控車手,獲緩刑
【高雄地院詐欺案件律師推薦—高雄市鳳山區律師推薦】誤信 FB 公益彩券報明牌詐騙遭控車手,經專業律師辯護撤銷原判決,成功爭取緩刑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是在臉書上接觸到相關投資或理財資訊,後續再透過LINE與對方聯繫,對方透過話術逐步取得當事人信任後,要求其依指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資料,並聲稱僅是「暫時協助處理資金」,不會有任何風險;其後,當事人在對方要求下,依指示自帳戶內提領部分款項,並將該款項轉換成點數後交付回去。 然而,當事人未能即時察覺其中異狀,依照對方指示交付帳戶資料後,該帳戶隨即遭詐騙集團利用,成為收取被害人款項的工具,進而造成資金流向遭到切斷,使後續金流難以追查。直到被害人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整起案件才因此曝光;而當事人也因此被以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偵辦。 在原審(一審簡易判決)中,法院於量刑時,未將當事人在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的情形納入考量,因而未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得依法減輕刑度之規定;同時,也未一併審酌當事人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被害人損失
2025年12月29日


|詐欺案|誤信網路徵才提供手機門號,獲不起訴
誤信網路徵才提供手機門號,竟成詐騙共犯?律師助當事人洗刷冤屈,獲不起訴處分! 「只是找個打工,提供手機門號辦帳號,怎麼會變成詐騙集團的共犯?」這是許多人無辜捲入詐騙案件時,最徬徨無助的吶喊。 在現今網路詐騙猖獗的時代,許多詐騙集團會利用包裝精美的話術,以「網路行銷」、「衝流量」、「創建帳號」等名義,誘騙民眾提供個人手機門號(SIM卡)。民眾往往在不知不覺中,讓自己的門號成為詐騙集團的犯罪工具,進而被檢警單位以「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重罪偵辦。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日便成功處理了一起典型案件。我們的當事人因誤信網路上的徵才資訊而提供手機門號,無辜被捲入一場高達千萬的虛擬貨幣詐騙案。 在王聖傑律師與古茜文律師的專業辯護下,我們成功說服檢察官,證明當事人主觀上並無犯罪意圖,最終獲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的「不起訴處分」,還給當事人清白! 一、案件背景:一場精心包裝的求職陷阱 我們的當事人(下稱A先生)在網路上看到一則由IG網紅分享的工作資訊,對方聲稱是「行銷公司」,需要徵人辦理手機門號,以用於註冊各大社群平台(如TikTok、YouTube)的帳號來「
2025年12月23日


|毒品案|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獲緩起訴
【橋頭地檢毒品案件—高雄市左營區律師推薦】吸食大麻被抓可以緩起訴嗎?律師成功爭取到緩起訴附加戒癮治療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生活與工作壓力長期累積,需獨自負擔家庭開銷並照顧家中年邁長輩,身心狀態承受極大負荷;某次在準備搬離原居地、整理行李的過程中,他意外發現先前遺留的大麻,因一時情緒低落與壓力失衡,僅在該次情況下施用過一次。之後,當事人在外出途中遭警方盤查,而警方也在隨身物品中,查獲少量大麻及相關製品,警方依法進行後續處理,並通知當事人接受尿液檢驗,檢驗結果呈現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 在偵查過程中,檢察官曾就尿液檢驗結果與施用時間提出質疑,認為檢驗呈陽性與當事人所述施用時間間隔較長,似有不符之處;然而,當事人始終堅持僅於該次情緒失控時施用一次,並無其他施用情形,不過他還是因此被以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因一時未能妥善調適情緒,而做出錯誤選擇,擔心會因此入獄服刑的他, 急忙向「專精毒品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希望能替自己爭取到緩起訴附加戒癮治療的機會。 二、解決過程...
2025年12月23日


「12月19日看守所寄錢新規定,不是親屬要收容人指定才能寄」: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解析
前言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9日修正公布「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並自發布後三個月(即114年12月19日)施行。本次修正涉及矯正機關管理實務的重要變革,對於有親友在押或服刑的民眾而言,直接影響其送入財物的權益與程序。本所特別整理本次修正的重點內容,並整合第一線矯正機關的實務作法,協助當事人及其家屬瞭解新制規範,確保權益不受影響。 一、修正背景與目的 本辦法係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77條第4項 及 羈押法第69條第4項 授權訂定,規範外界人士對矯正機關收容人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的相關事項。本次修正旨在兼顧收容人基本權益保障與矯正機關安全管理需求,建立更明確、合理的送入財物規範,並強化程序正當性。 二、主要修正重點 (一)、明確定義「外界」範圍並建立申請機制 本次修正在第2條明確定義「外界」的範圍,包括收容人的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屬、機關認為有必要且適當之人,以及由收容人提出之人。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收容人得以書面向機關申請指定送入人,但不得逾三人,變更時亦須以書面申請。此項規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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