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毒品案|少年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獲不付審理
少年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法律諮詢顧問成功爭取不付審理 一、案件結果:少年法庭裁定「本件不付審理」 本案為一起少年毒品案件。少年遭移送機關認定涉嫌於桃園地區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並被指涉可能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依該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律風險極為嚴重。法律諮詢顧問受託後,由王聖傑律師、古茜文律師擔任少年之選任輔佐人,陪同少年與家屬面對少年調查程序,並針對移送意旨所依據之證據基礎逐一檢視。經少年法庭調查後,法院最終採納本案證據不足之核心方向,裁定:「本件不付審理」。 ➙本文所涉少年、證人、地點、就學資料與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身分之資訊,均已依少年事件保護精神及個資保護原則進行去識別化處理。 二、案件爭點:單一指述能否證明少年販賣第二級毒品? 移送意旨主要認為,少年曾在特定期間,以一定金額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予他人,因此涉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非行。然而,毒品案件尤其是販賣毒品案件,不能僅以抽象懷疑或片段指述作為
6月1日


|詐欺案|外國人在台灣涉洗錢案件,獲緩刑
外國人在台灣涉洗錢案件怎麼辦?法律諮詢顧問全英語協助澳大利亞籍當事人成功爭取緩刑 【承辦律師:王聖傑律師、蔡復吉律師】 ▪️案件結果: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關於量刑及沒收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並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須履行和解賠償及40小時義務勞務。 ▪️案件類型:外國人在台刑事案件、洗錢防制法、幫助詐欺、金融帳戶案件、二審量刑上訴、緩刑辯護、全英語刑事辯護服務。本文所分享案件為法律諮詢顧問實際承辦之成功案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已隱匿當事人姓名、護照號碼、出生日期、住址及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身分之資訊,以下以「澳大利亞籍當事人」稱之。 一、案件背景:外國人在台灣涉入洗錢案件,語言與程序壓力往往更高 本案當事人為澳大利亞籍人士,因在台灣涉及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遭法院認定與提供金融帳戶、幫助詐欺及洗錢犯罪金流有關。對一般台灣民眾而言,刑事偵查與審判程序已相當陌生;對以英語為主要溝通語言的外籍人士而言,挑戰更不只是「案件本身」,還包括語言、文化、法律制度、法院程序、和解談判、量刑風險與未來在台生活安排等多重壓力。
5月28日


|詐欺案|遭誤認為詐欺集團人頭帳戶,獲不起訴
在近年常見的網路投資詐騙、虛擬貨幣投資詐騙案件中,許多民眾並非詐欺集團成員,卻可能因為自己的銀行帳戶曾經收受款項、曾依他人指示操作虛擬貨幣交易,或曾將款項轉入指定電子錢包,而遭警方、檢方懷疑涉及詐欺取財、洗錢,甚至被誤認為是詐欺集團的人頭帳戶或洗錢共犯。對一般民眾而言,一旦被列為詐欺、洗錢案件被告,壓力往往非常巨大。除了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外,也可能發生帳戶遭警示、金融往來受限、工作與生活受到影響、親友誤解,甚至在尚未釐清事實前,就被迫承受「是不是詐欺集團」的沉重標籤。因此,這類案件最重要的關鍵,並不是單純否認犯罪,而是要及早整理完整證據,向檢警說明自己真正的受騙過程、金流原因以及主觀上並無詐欺或洗錢犯意。 法律諮詢顧問近期承辦一起涉及虛擬貨幣投資詐騙、人頭帳戶及洗錢防制法爭議的刑事案件。本案中,告訴人因誤信通訊軟體上不詳人士所提供的投資訊息,依照對方指示下載投資平台及交易所相關應用程式,並陸續投入資金購買虛擬貨幣。告訴人在操作過程中,依照對方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或將購買的虛擬貨幣轉入指定電子錢包,以為自己正在參與合法的投資獲利計畫。然而,當告訴
5月27日


|詐欺案|面交車手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案件,獲緩刑
近年詐欺案件頻繁發生,許多民眾因一時求職、誤信高薪工作、受到他人指示取款或交付款項,而被捲入俗稱「車手」的刑事案件。尤其是面交車手案件,因為被告實際出面接觸被害人或準備收取款項,常被檢警及法院認為是詐欺集團金流斷點中的重要角色,所面臨的刑事風險相當嚴重。 在實務上,面交車手案件通常不只是單純詐欺罪,而可能同時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相關罪名。依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詐欺罪而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等情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只要案件被認定屬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法定刑起點即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與一般詐欺案件相比,刑度明顯較重。此外,洗錢防制法第19條亦規定,有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當案件同時被認定涉及詐欺與洗錢時,辯護重點不只是爭取較低刑度,更要進一步爭取法院相信被告仍有自新可能,進而取得緩刑機會。王聖傑律師近期承辦一起
5月27日


|毒品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獲緩刑
案件結果:當事人同時涉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經法律諮詢顧問廖育珣律師、王聖傑律師協助辯護,法院最終雖分別宣告有期徒刑1年8月及有期徒刑1年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但成功爭取均緩刑5年,使當事人得以避免立即入監執行,保留重新回歸家庭、工作與正常生活的機會。 一、案件背景:同時涉及兩項嚴重毒品罪名,刑責風險極高 本案當事人遭檢方起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涉罪名包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第三級毒品者,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法定刑則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本案並非單純施用或持有毒品案件,而是涉及販賣、意圖販賣等高度嚴重罪名,一旦辯護方向處理不當,當事人可能面臨長期自由刑,甚至實際入監服刑的重大風險。 本案中,法院認定當事人涉犯兩項罪名,分別為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以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5月27日


|刑案|遭控偷拍妨害性隱私,獲公訴不受理
偷拍妨害性隱私案件,最怕被害人不願出面?律師協助和解的重要性 在偷拍、裙底攝影、妨害性隱私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最常見的焦慮,不只是刑責本身,而是「對方完全不願意談」、「不知道如何表達歉意」、「擔心自己一開口反而造成二次傷害或被認為態度不佳」。這類案件高度涉及被害人的身體隱私、心理感受與安全感,因此被害人不願與被告直接接觸,其實非常常見。也正因如此,若案件依法屬於告訴乃論,如何由律師以適當、尊重且有制度的方式協助溝通、提出和解方案,往往會成為案件能否實質降溫的關鍵。 法律諮詢顧問在處理妨害性隱私、偷拍、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等案件時,除了協助當事人釐清犯罪構成要件、偵查與審判程序,也重視案件中「人」的面向。因為這類案件不是單純提出金額就可以解決,真正困難之處常在於:被害人是否願意透過安全的管道聽取說明、是否能感受到誠意、是否願意在不被打擾與不被壓迫的情況下考慮和解。 一、從一件法院判決看見:告訴人撤回告訴,案件可能走向不受理 在一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中,檢察官原認為當事人涉嫌在捷運車廂內,利用裝設於手提袋下方之針孔攝影機,朝
5月25日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