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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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果:當事人同時涉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經法律諮詢顧問廖育珣律師、王聖傑律師協助辯護,法院最終雖分別宣告有期徒刑1年8月及有期徒刑1年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但成功爭取均緩刑5年,使當事人得以避免立即入監執行,保留重新回歸家庭、工作與正常生活的機會。
一、案件背景:同時涉及兩項嚴重毒品罪名,刑責風險極高
本案當事人遭檢方起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涉罪名包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第三級毒品者,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法定刑則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本案並非單純施用或持有毒品案件,而是涉及販賣、意圖販賣等高度嚴重罪名,一旦辯護方向處理不當,當事人可能面臨長期自由刑,甚至實際入監服刑的重大風險。
本案中,法院認定當事人涉犯兩項罪名,分別為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以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由於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法院依法分論併罰,對當事人分別宣告有期徒刑1年8月及有期徒刑1年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然而,在法律諮詢顧問廖育珣律師、王聖傑律師的辯護協助下,本案最終成功爭取緩刑5年,使當事人雖受有罪判決,但刑罰暫不執行,得以在一定條件下繼續留在社會中工作、生活,避免立即入監。
二、毒品案件的關鍵:不是只有認罪,而是如何爭取最大幅度的有利處理
毒品案件中,許多當事人及家屬常誤以為,只要坦承犯行,法院自然就會從輕量刑。但實務上並非如此。尤其是販賣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這類案件,法定刑本身極重,若沒有正確主張法定減刑事由,或未能完整呈現有利量刑資料,即使當事人認罪,仍可能面臨實際入監執行的結果。
★本案的辯護重點,在於協助當事人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正確處理自白、供述、上游來源、犯後態度、生活狀況、工作安排及社會復歸可能性等面向,並使法院看見本案並非只有犯罪事實本身,更有當事人改過自新、重新回到正軌的具體可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許先生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法院因此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同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案法院亦認定,當事人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因此就其所涉犯行均適用該項規定減輕其刑。
➙換言之,本案之所以能在販賣第三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兩項重罪併存的情況下,仍將刑度壓低至得以爭取緩刑的範圍,關鍵之一即在於辯護方向能夠有效掌握毒品案件中的法定減刑規定,並使法院依法審酌當事人自白、供出來源及案件具體情狀。
三、成功爭取緩刑:法院採納當事人具有高度社會復歸可能
本案最重要的結果,是法院最終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當事人宣告緩刑5年。
緩刑並不是當然可以取得的結果。依刑法第74條規定,法院必須認為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才會宣告緩刑。換言之,即使刑度形式上落在可以宣告緩刑的範圍內,法院仍會進一步審酌被告素行、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是否有再犯風險、是否具有穩定生活與工作,以及是否有重新回歸社會的可能。本案法院審酌當事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屬於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情形;同時,法院也考量當事人因一時輕率失慮而觸犯刑章,事後坦認犯行,並供出毒品上游,足認其並非毫無悔意。更重要的是,本案經查獲後,當事人已另行與母親共同開設、經營餐廳,從事正當工作。法院因此認為,他社會復歸可能性尚高,經過本次偵查、審判及科刑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並認為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最終宣告緩刑5年。
➙這個結果對當事人而言極為重要。因為若未能成功爭取緩刑,當事人將面臨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的實際入監風險;但在成功取得緩刑後,只要依規定履行法院所命負擔,並於緩刑期間遵守相關規範,即有機會避免入監執行,重新維持家庭、工作與人生規劃。
四、本案判決結果:有罪判決下成功避免立即入監
本案法院最終判決當事人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惟法院同時宣告均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當事人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及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
雖然本案仍屬有罪判決,但從刑事辯護結果而言,在同時涉及兩項重大毒品罪名、且法定刑均相當嚴重的情況下,能夠成功爭取緩刑,使當事人避免立即入監,已是對當事人生活、家庭與未來工作影響極大的有利結果。對許多毒品案件當事人而言,案件結果不僅是刑度高低的問題,更關乎是否能繼續工作、照顧家庭、維持生活穩定,以及是否還有機會重新開始。本案即顯示,在案件事實不利、罪名嚴重、刑責風險極高的情況下,若能及早由律師介入,精準掌握法定減刑事由及緩刑要件,仍有機會為當事人爭取到具實質意義的有利結果。
五、毒品案件辯護策略:減刑、量刑與緩刑必須同步規劃
販賣毒品案件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案件,不能只從「有沒有犯罪」單一角度處理。若案件證據已相當明確,辯護策略就必須進一步思考如何降低刑度、如何爭取法定減刑、如何提出有利量刑資料,以及如何使法院相信當事人有改過自新與社會復歸的可能。
本案即是典型案例。當事人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法定刑原本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法定刑則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未能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等減刑規定,或未能讓法院具體看見當事人的悔意與未來生活安排,案件結果可能截然不同。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於本案中,協助當事人整理案件重點、確認有利事實,並就偵審自白、供出毒品來源、犯後態度、正當工作、家庭支持及社會復歸可能性等方向,提出有利於量刑及緩刑判斷的辯護主張。最終法院採納相關有利情狀,使當事人在兩罪併罰、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的情況下,仍成功取得緩刑。
六、法律諮詢顧問提醒:毒品案件越早處理,越有機會爭取有利結果
毒品案件通常涉及搜索、扣押、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毒品鑑定書、共同被告供述、上游或下游指認等多種證據。案件一旦進入偵查程序,當事人的每一次陳述、每一項供述內容,以及是否能正確掌握法定減刑要件,都可能影響後續起訴罪名、刑度高低與是否能爭取緩刑。因此,若當事人或家人涉及販賣毒品、轉讓毒品、運輸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持有毒品、毒品咖啡包、愷他命、第三級毒品等案件,建議務必及早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尤其是販賣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案件,法定刑度高,程序節點也非常重要,若能在偵查初期即規劃辯護方向,往往較能爭取減刑、交保、較低刑度或緩刑等有利結果。
法律諮詢顧問具備處理重大刑事案件及毒品案件之實務經驗,能依個案證據狀況,協助當事人分析罪名成立與否、法定刑風險、減刑規定適用、供述策略、量刑資料準備及緩刑可能性,並在偵查、起訴及法院審理各階段,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處理結果。本案中,當事人同時涉及販賣第三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兩項重罪,仍在法律諮詢顧問廖育珣律師、王聖傑律師協助下,成功爭取緩刑5年,避免立即入監執行。此結果也再次提醒,刑事案件並非到了起訴或判決階段就沒有轉圜空間,關鍵在於是否能及時掌握案件核心,提出具體、有效且符合法律要件的辯護策略。
【免責聲明】
本文係依本所承辦案件及判決結果所撰寫之成功案例分享,為法律諮詢顧問就毒品案件辯護實務所作之一般性介紹,並非對任何個案結果之保證或承諾。每一案件之事實、證據、程序進行、法院認定及當事人條件均不相同,實際案件結果仍須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如有毒品案件、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問題,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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