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少年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獲不付審理
-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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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法律諮詢顧問成功爭取不付審理
一、案件結果:少年法庭裁定「本件不付審理」
本案為一起少年毒品案件。少年遭移送機關認定涉嫌於桃園地區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並被指涉可能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依該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律風險極為嚴重。法律諮詢顧問受託後,由王聖傑律師、古茜文律師擔任少年之選任輔佐人,陪同少年與家屬面對少年調查程序,並針對移送意旨所依據之證據基礎逐一檢視。經少年法庭調查後,法院最終採納本案證據不足之核心方向,裁定:「本件不付審理」。
➙本文所涉少年、證人、地點、就學資料與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身分之資訊,均已依少年事件保護精神及個資保護原則進行去識別化處理。
二、案件爭點:單一指述能否證明少年販賣第二級毒品?
移送意旨主要認為,少年曾在特定期間,以一定金額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予他人,因此涉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非行。然而,毒品案件尤其是販賣毒品案件,不能僅以抽象懷疑或片段指述作為認定基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7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少年應受保護處分之原因、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亦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原因或有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裁定。本案律師團隊從案件一開始即釐清:若卷內除證人陳述外,欠缺足以互相佐證的客觀資料,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聯資料、監聽譯文、交易現場監視器影像、金流紀錄、扣案毒品與少年之連結,或其他能證明交易時間、地點、金額與毒品成分的積極證據,即難以排除合理疑義。
本案的關鍵在於,少年否認涉案,而移送意旨主要仰賴證人指述。卷內並未出現足以與該指述相互補強的對話紀錄、監聽譯文或交易現場監視器畫面等客觀證據;關於交易時間、地點、金額、交易過程與涉案物品成分等重要事實,亦仍有不明之處。在這樣的證據狀態下,即不能僅憑單一指述逕認少年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非行。
更重要的是,法院在裁定理由中進一步指出,現今市面上流竄之毒品菸彈種類繁多,成分不一而足;縱使有人指稱曾向少年購買菸彈,仍必須以具體證據證明該菸彈確實含有何種毒品成分,並進一步證明少年販賣者即為移送意旨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倘若卷內證據無法明確證明少年所販賣之菸彈究竟含有何種成分毒品,自不能在毒品成分不明的情況下,逕行推認少年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非行。
➙因此,本案法院基於「有疑利少年」原則,認為在證據仍有疑義、毒品成分尚未明確、交易細節亦未經充分補強的情況下,應作成有利於少年之認定。此一判斷正是本案成功爭取不付審理的核心理由,也突顯毒品案件中「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毒品成分、交易內容及少年參與程度」的重要性。
三、法律背景:依托咪酯毒品案件的刑責風險不容輕忽
近年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菸彈在實務上引發高度關注。依托咪酯類毒品經提升列管後,若案件涉及第二級毒品之施用、持有、製造、運輸或販賣,均可能面臨更高的法律風險,尤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並非一般輕微案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法定刑可達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少年本人及其家庭而言,影響極為重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規定,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並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一旦案件被認定涉及第二級毒品之販賣,法律效果即與單純持有或施用截然不同,對少年本人、家庭、就學與未來發展都可能造成重大影響。
➙然而,刑責重大並不代表只要被移送或遭指認就必然成立。特別是在少年事件中,程序目的不僅在於追究責任,更在於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成長環境並矯治性格,這也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所明示之立法目的。少年毒品案件的核心,不只是「有沒有被指認」,而是「卷內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少年確有移送意旨所稱之非行事實」。尤其在毒品菸彈案件中,市面產品外觀相似,成分卻可能完全不同;若沒有鑑驗報告、扣案物、對話紀錄或其他客觀證據足以證明菸彈成分,自應謹慎判斷,不得以推測取代證明。
四、律師策略:從證據結構切入,而非只做情緒性辯解
本案的關鍵不在於單純否認,而在於透過專業辯護整理出完整的證據攻防架構。王聖傑律師、古茜文律師協助少年及家屬理解少年事件程序,並把焦點放在移送意旨所憑證據是否足以達到認定非行事實之程度。在處理少年毒品案件時,律師需要同時掌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刑責架構、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護事件程序,以及少年法庭對於證據、家庭支持系統、就學狀況與後續輔導需求之整體判斷。本案即是透過細緻檢視卷證內容,指出指述內容欠缺其他客觀資料補強,且販賣行為之核心事實仍有不明,成功讓法院認定不應付審理。
➙在具體攻防上,律師團隊協助少年與家屬釐清程序重點,降低家屬面對少年法庭與調查程序時的焦慮與誤解;同時檢視移送意旨與卷內證據資料,找出指述內容與客觀證據之間的落差。進一步而言,本案並非僅以「少年沒有做」作為抗辯,而是回到證據法則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要求,主張在證據不足、核心事實不明,且毒品菸彈成分無法被明確證明的情況下,不應使少年進入審理程序。
五、成功關鍵:毒品成分不明,應依有疑利少年原則作有利認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稱「不付審理」,並非單純形式上的程序結束,而是法院經調查後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存在其他不應付審理之事由時,依法作成的裁定。對於被指涉毒品犯罪的少年而言,能否在調查階段即釐清事實與證據問題,常常直接影響案件是否進入後續審理,甚至影響少年未來就學、家庭關係與人生規劃。本案法院調查後認為,卷內資料尚不足以證明少年有移送意旨所稱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非行。尤其在少年否認涉案,而主要證據又集中於證人指述,缺乏其他積極證據互相佐證的情況下,交易時間、地點、金額與實際販賣行為均仍存在疑義。最終,法院裁定本件不付審理,為少年與家庭爭取到關鍵結果。本案最值得注意之處,在於法院明確注意到毒品菸彈案件的特殊性。現今市面流竄之毒品菸彈成分不一而足,外觀相似的菸彈,實際上可能含有不同成分;若卷內並未提出可供鑑驗之扣案物,或其他足以證明成分的客觀證據,就無法明確確認少年被指稱販賣之菸彈究竟含有何種毒品成分。換言之,在「是否為依托咪酯」、「是否屬第二級毒品」、「少年是否知悉並販賣該成分毒品」等關鍵事實仍有疑義時,即不能作出對少年不利之推論。
基於有疑利少年原則,法院認為在證據尚未達到足以確認少年涉犯移送意旨所載非行之程度前,應作成有利於少年之認定。本案也因此成功爭取不付審理。此一結果提醒家長與少年,少年毒品案件並非只要遭人指認就沒有爭取空間;即使案件涉及販賣第二級毒品這類高度嚴重的指控,仍應回到卷內證據是否完整、指述是否有補強、交易細節是否明確、毒品成分是否經具體證明,以及涉案物品與少年之間是否能被具體連結等問題。若證據結構存在重大缺口,尤其是毒品菸彈成分不明、客觀補強證據不足或交易細節未能被明確證明,即應及早透過專業律師協助,爭取在少年調查階段即獲得有利結果。
六、給家長與少年:收到少年法庭通知後,請盡早尋求專業協助
少年毒品案件往往發生突然,家長可能是在接到警局、少年隊、少年調查官或法院通知後,才知道孩子被捲入毒品案件。此時最重要的不是急著責備孩子,而是先確認案件性質、移送罪名、卷內證據、少年陳述內容,以及是否有對話紀錄、金流、監視器、扣案物或鑑驗報告等資料。若案件涉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刑責極高,且少年事件程序有其特殊性。及早由熟悉毒品案件及少年事件的律師介入,能協助家屬判斷案件風險、準備程序資料、陪同少年接受調查,並在必要時提出有利於少年之法律意見與證據說明。
法律諮詢顧問處理毒品案件與少年事件,重視的不只是單一程序結果,更是少年與家庭如何在重大法律壓力下,重新建立可被法院理解與採信的事實脈絡。本案由王聖傑律師、古茜文律師共同協助,成功爭取少年毒品案件不付審理,展現本所於毒品案件證據攻防與少年事件程序中的專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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