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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遭控詐欺取財與背信,即使當事人後期失聯未到庭,仍獲不起訴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原為釣具買賣公司負責人,平時從事釣具進出口及網路銷售業務。後續因公司經營規模擴大、進貨資金需求增加,便向熟識友人邀約投資或借款,並簽有投資協議、還款協議、股東同意書等文件。部分告訴人以現金交付款項,部分則匯款至公司帳戶,金額合計甚高。然而,隨著公司後期資金周轉惡化、獲利下降,當事人開始無法依原先約定持續給付本金、紅利或利息,雖然前期曾經陸續返還部分款項,也有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簽立還款計畫,但後續仍因履約不順、聯繫不佳。 最終引發告訴人不滿,進而提出刑事告訴,主張當事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面對這些不實指控,當事人相當悲憤,也不知如何是好,於是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希望能替自己洗刷罪名。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
7月14日


|詐欺案|借貸遭騙反成詐欺共犯,獲不起訴
在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的手法日新月異,許多急需資金週轉的民眾,在網路上尋求貸款管道時,不僅沒有借到錢,反而落入詐騙集團的陷阱,甚至莫名其妙背上「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的罪名。面對檢察官的嚴厲指控與可能面臨的牢獄之災,當事人往往感到無助與恐慌。 近期,法律諮詢顧問由蔡承諭律師與王聖傑律師共同協助一位當事人,在被控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的案件中,成功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爭取到不起訴處分,成功洗刷冤屈,還給當事人清白。 一、案件背景:急需資金卻誤入貸款陷阱 本案當事人因為急需一筆五十萬元的資金,在臉書上看到一則代辦貸款的廣告。對方自稱是專業的銀行代辦專員,並表示因為當事人目前的信用評等過低,銀行無法直接核貸。為了幫助當事人順利取得貸款,對方提出了一個「包裝方案」。 對方宣稱,這個包裝方案會將當事人包裝成有在從事兼職推銷業務,並利用「洗信用」的方式製作財力證明。為此,對方要求當事人提供一個裡面沒有存款的銀行帳戶,並將提款卡及密碼寄交給他們。為了取信於當事人,詐騙集團甚至傳送了一份偽造的「銀行業務代辦服務委託契約書」。當事人一心只想盡快取得貸款,誤以為交出
7月14日


|詐欺案|賣貨便詐騙手法解析:受害者變成警示帳戶被告,獲不起訴
近年來網路購物盛行,詐騙集團的手法也日新月異。許多民眾在網路上販售二手商品或個人物品時,遭遇「賣貨便詐騙」,不僅損失財物,甚至因為提供了帳戶資料,導致自己的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進而面臨幫助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訴訟。當受害者無辜成為被告時,往往感到驚慌失措。本文將透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的實際成功案例,為您解析賣貨便詐騙的常見手法,以及律師如何協助當事人辯護,最終成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如果您也遭遇類似情況,正在尋找熟悉調查局辦案律師推薦或調查局陪同偵訊律師推薦,法律諮詢顧問在處理各類詐欺集團案、違法吸金、銀行法案件等均有豐富經驗,能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 一、什麼是賣貨便詐騙?常見手法大公開 賣貨便詐騙通常鎖定在社群平台(如 Facebook、Instagram)或拍賣網站上刊登商品的賣家。詐騙集團會假冒買家,主動聯繫賣家表達購買意願,並指定使用特定的便利商店物流服務(如 7-11 賣貨便)進行交易。當賣家同意後,假買家會聲稱在付款或結帳時遇到問題,例如「賣場未開通金流服務」或「缺乏實名制認證」。接著,假買家會提供一個偽造的「客服連
7月14日


|詐欺案|誤當詐欺車手面臨重刑?成功爭取兩案不同天宣判、不同管轄(一審、二審)均獲緩刑!
【成功爭取兩案不同天宣判、不同管轄(一審、二審)均獲緩刑】 【成功爭取兩案不同天宣判、不同管轄(一審、二審)均獲緩刑】 在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的手法層出不窮,許多民眾在求職或尋找兼職機會時,可能因為一時失慮,不慎落入詐騙集團的陷阱,甚至在不知不覺中成為了詐騙集團的取款車手。一旦東窗事發,面臨的將是嚴厲的刑事指控。法律諮詢顧問近期就成功協助一名面臨重刑的委託人,在王聖傑律師與古茜文律師的專業辯護下,成功爭取到緩刑宣告,免去牢獄之災。 本案的委託人,因誤信詐騙集團的說詞,加入了一個由多人組成的詐欺群組。詐騙集團成員先是透過通訊軟體聯繫被害人,以投資某知名投資公司可獲利為餌,誘使被害人上當。隨後,詐騙集團指示委託人出示偽造的電子工作證,佯裝為該投資公司的外務專員,前往指定地點向被害人收取投資款項,並提供偽造的電子存款憑條讓被害人簽名。委託人在取得款項後,便將資金交給其他集團成員,藉此掩飾犯罪所得的去向。 當案件爆發後,委託人面臨了非常嚴重的刑事指控。根據檢察官的起訴,委託人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加重
7月14日


|詐欺案|對話紀錄有多人就一定算加重詐欺?法律諮詢顧問精準答辯,成功擊退「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罪」!
在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的手法層出不窮,許多民眾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因為幫忙代收貨款、購買虛擬貨幣,而莫名其妙捲入詐欺案件。更可怕的是,檢察官在起訴時,往往會因為對話紀錄中出現了兩個以上的不同名字(例如上游指示者、介紹人等),就直接認定被告參與了「三人以上」的犯罪組織,進而以刑責極重的「加重詐欺罪」將其起訴。 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的刑度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能易科罰金!這對於許多只是單純想賺點外快、卻誤觸法網的當事人來說,無疑是晴天霹靂。 但,對話紀錄裡出現不同名字,就真的代表被告「明知」這是一個三人以上的詐騙集團嗎? ➙法律諮詢顧問在近期承辦的一起虛擬貨幣詐欺案中,成功向法官證明了:「名字不同,不代表就是不同人;就算有對話紀錄,也不能直接推論被告主觀上有加重詐欺的犯意!」最終成功說服法官變更起訴法條,將原本面臨重刑的「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罪」,成功打掉,變更為刑度較輕的「普通詐欺罪」及「一般洗錢罪」。 一、案件經過:誤信網友介紹,代購虛擬貨幣竟成詐欺共犯? 本案當事人最初是透過通訊軟體認識了一名自稱「小王」的網友。在閒聊中,小王
7月14日


|詐欺案|如何打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加重詐欺)??獲緩刑
如何打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加重詐欺)??法律諮詢顧問成功打掉加重詐欺,並成功爭取到緩刑好結果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原遭檢方認定,與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合作,且由當事人提供自己申辦使用的金融帳戶收受款項,再依指示將款項轉出購買虛擬貨幣交付上游,並從中取得報酬;因此檢方認為當事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從表面上看,當事人確實有提供帳戶、收款、轉帳及購買虛擬貨幣等行為,案件看似對被告十分不利;然而,刑事案件並不是只看「有沒有動作」,更要看這些行為背後,是否已經達到各該犯罪構成要件,尤其是檢方主張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並不是只要案件背後有多人參與就一定成立,而是還必須證明被告主觀上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案」一事,確有認識或預見。 ➙此外,本案其中部分匯款事實,卷內證據也未必足以證明均屬典型「被害人因受詐騙而陷於錯誤交付款項」的情形;因此,本案真正的關鍵,不在於空泛否認,而在於能否精準拆解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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