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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遭他人指控涉及貪污案件,獲緩刑

  •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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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貪污案件怎麼辦?法律諮詢顧問成功協助貪污案當事人爭取緩刑、不用入監


貪污案件法定刑重、社會觀感嚴厲,但若能掌握犯罪所得、情節輕微、自白、繳回所得、刑法第59條與緩刑要件,仍有機會爭取不用入監。法律諮詢顧問具備重大刑事案件與貪污案件辯護經驗,曾成功協助當事人在高等法院爭取緩刑。

貪污案件在台灣刑事案件中,一向被視為高度嚴重的犯罪類型。只要案件涉及公務員職務、公務廉潔、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檢調偵辦強度通常相當高,法院量刑也會特別重視社會觀感與公務倫理。對當事人而言,一旦被起訴,不只是名譽、工作與家庭受到衝擊,更可能面臨長期有期徒刑與入監服刑的重大風險;然而,貪污案件並不代表完全沒有爭取空間。真正關鍵在於:案件是否存在情節輕微的空間?犯罪所得或不正利益是否低於法定減刑門檻?當事人是否有具體悔悟、坦承、繳回所得或其他可說服法院重新評價刑度的因素?如果能由熟悉重大刑事案件的律師團隊介入,將案件從「只看罪名嚴重」轉化為「具體檢視個案情節與比例原則」,仍有機會把原本可能入監的結果,爭取到緩刑,讓當事人不用實際服刑。


法律諮詢顧問近期即成功協助一名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的當事人,在二審階段爭取改判較輕刑度,並取得緩刑結果。本文已完整隱匿當事人個資、機關名稱、案號、日期與可回推身分的細節,僅以本案的法律攻防重點,說明貪污案件如何透過專業刑事辯護爭取轉圜。


一、本案結果:從重罪風險,成功爭取緩刑不用入監

本案當事人原本被認定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的「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案件。此類案件最嚴重之處在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的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高額罰金。也就是說,單從法條文字來看,這不是一般輕罪,而是起跳刑度極高的重大刑事案件。

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仍面臨實際入監的高度風險。案件進入二審後,法律諮詢顧問協助當事人重新整理量刑資料、犯罪所得情形、犯後態度、是否具有情輕法重的個案因素,以及是否符合緩刑制度目的。最終,法院撤銷原判決關於刑度的部分,改判當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宣告緩刑四年。換言之,當事人雖然仍須承擔判決所附帶的法律責任,例如一定公益負擔、法治教育與保護管束,但最重要的是成功避免立即入監服刑。


➙這類結果在貪污案件中並不容易。因為貪污案件涉及國家對公務廉潔的高度保護,法院通常不會只因為金額不高,就當然給予輕判或緩刑。律師必須將案件中的每一個可辯護因素,轉化為法院能夠採納的法律理由,才有機會讓法官相信:即使本案構成犯罪,仍不必以實際入監作為唯一處理方式。


二、法律諮詢顧問如何爭取:不是單純求情,而是建立完整的量刑辯護架構

許多當事人或家屬面對貪污案件時,第一反應往往是希望向法院求情,強調金額不高、不是故意犯大錯、家庭需要照顧、工作會受影響。然而,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單純求情通常不夠。法院需要的是法律上可以操作、可以寫進判決理由、也能經得起檢視的量刑依據。


本案的辯護策略,並不是將重點放在空泛主張「請法院從輕量刑」,而是逐步建立三層防線。第一層,是確認本案犯罪所得或不正利益是否低於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定的五萬元門檻,並主張案件具備情節輕微的特徵。第二層,是進一步說明即使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減刑後,最低刑度仍可能過重,因此仍有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酌量減輕其刑的適用空間。第三層,則是在刑度降到可宣告緩刑的範圍後,完整說明當事人沒有再犯風險、已經因偵審程序受到警惕、具備悔意與改善可能,使法院得以依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

➙換句話說,本案成功的關鍵不只是「承認」或「求情」,而是把個案事實與法定減刑制度連結起來。對法院而言,若只是表示後悔,可能不足以改變結果;但若能具體說明犯罪情節、所得金額、犯後態度、繳回犯罪所得、前科紀錄、再犯可能性與緩刑制度目的,法院才有足夠基礎做出不同於原判決的量刑判斷。


三、本案重要法律規定:貪污案件爭取緩刑,必須同時掌握多個條文

本案所涉及的核心罪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規範的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該罪之所以嚴重,是因為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對一般沒有刑事經驗的當事人而言,看到「七年以上」往往會認為已經沒有希望,但刑事辯護的重點,正是在法定刑極重的案件中,尋找法律允許的減刑與緩刑空間。


首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若情節輕微,且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得減輕其刑。

本案法院即認定,當事人所涉犯罪所得未逾五萬元,且整體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因此先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這一步非常重要,因為若無法成功說服法院適用第12條,案件刑度很可能仍停留在高度不利的範圍。


其次,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實務上,刑法第59條並不是法官一定會給的條款,更不是只要認罪就自然適用。法院通常會審查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所得金額、實際危害、犯後態度與個案是否存在情輕法重的情形。本案中,法院在已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後,仍認為若處以減刑後的最低刑度,客觀上仍有過重之處,因此再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這也是本案能從重大貪污案件轉化為緩刑結果的關鍵。


再次,刑法第74條是緩刑的主要依據。

緩刑不是無罪,也不是案件不存在,而是法院認為刑罰暫不執行較為適當,給予當事人一定期間自新機會。本案法院考量當事人過往紀錄、犯後態度、已受偵審程序教訓、再犯可能性較低等因素,宣告緩刑四年。同時,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命當事人履行一定負擔,包括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與接受法治教育。


此外,因為本案緩刑附有義務勞務與法治教育等負擔,法院也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這代表當事人雖然不用入監,但仍須在緩刑期間遵守法院命令,配合保護管束與相關負擔。若未遵守緩刑條件,且情節重大,仍可能面臨緩刑被撤銷的風險。因此,成功爭取緩刑之後,律師仍應提醒當事人務必確實履行緩刑負擔,避免得來不易的結果受到影響。


 最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這也是貪污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之處。即使成功爭取緩刑,仍可能伴隨褫奪公權等法律效果。因此,貪污案件的辯護不能只看是否入監,也必須一併評估刑度、緩刑、褫奪公權、沒收、追徵、公益負擔與後續生活影響。


四、為什麼貪污案件需要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

貪污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最大的差異,在於它同時涉及嚴格的法定刑、公益法益、社會觀感與公務倫理。法院在審理時,通常不會只從當事人個人處境出發,而會同時考量公務廉潔與國家法秩序。因此,如果辯護策略只是強調「金額不多」或「當事人很後悔」,往往不足以改變案件結果。


專業刑事辯護必須做的,是把法院可能在意的問題提前整理清楚。例如:本案是否屬於不違背職務的類型?金額是否低於五萬元?是否符合情節輕微?當事人是否已經繳回犯罪所得?是否有穩定生活與再犯風險低的資料?是否能提出具體理由說服法院,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後仍有刑法第59條的必要?若要爭取緩刑,是否已經準備好法院可能要求的公益負擔、義務勞務與法治教育方案?


這些問題,每一項都可能影響法院最後是否願意從重罪框架中,看見個案的特殊性。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重大刑事案件時,重視的不只是出庭答辯,而是從卷證、法條、實務見解、量刑資料與當事人生活背景中,找出可以被法院採納的辯護切入點。本案能夠從原本高度不利的貪污重罪風險,成功爭取緩刑,正是透過完整量刑辯護與法律條款交叉運用所達成的結果。


五、如果你或家人遇到貪污案件,不要只問「會不會被關」,更要問「還有哪些可以爭取」

貪污案件一旦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時間通常非常緊迫。當事人若在偵查初期沒有正確回應,或在一審階段沒有完整提出有利資料,後續要再扭轉案件方向會更加困難。尤其是涉及公務員收受賄賂、圖利、詐取財物、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為等案件,檢調與法院都會從嚴檢視,任何一句供述、任何一筆金流、任何一份職務資料,都可能成為影響案件走向的關鍵。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臨貪污案件,最重要的不是先恐慌,也不是以為只要認罪就一定能得到輕判。真正需要做的,是盡快讓專業刑事律師檢視卷證,確認案件是否存在無罪抗辯空間、罪名調整空間、減刑條款適用空間、刑法第59條酌減空間,以及是否有機會爭取緩刑避免入監。

➙貪污案件雖然嚴重,但並不代表每一件都只能走向入監服刑。只要案件事實與法律條件允許,透過正確的辯護策略,仍可能把原本高度嚴峻的刑責,轉化為得以自新、重回生活軌道的結果。


六、法律諮詢顧問:重大刑事案件與貪污案件辯護經驗

法律諮詢顧問長期處理各類重大刑事案件,包含貪污案件、詐欺案件、洗錢案件、毒品案件、組織犯罪案件、性犯罪案件及其他高風險刑事案件。我們理解,當事人在面對重大刑案時,真正需要的不是空泛安慰,而是能立即進入案件、看懂卷證、判斷爭點、建立策略並替當事人爭取最大可能結果的律師團隊。


本案結果顯示,即使是法定刑極重、社會評價嚴厲的貪污案件,只要個案中存在可爭取的法律條件,仍有機會透過專業辯護,爭取減刑與緩刑,避免實際入監。若你或家人正在面臨類似案件,請盡快與法律諮詢顧問聯繫,由專業刑事律師協助你評估案件風險與可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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