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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面交車手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案件,獲緩刑

  • 7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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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詐欺案件頻繁發生,許多民眾因一時求職、誤信高薪工作、受到他人指示取款或交付款項,而被捲入俗稱「車手」的刑事案件。尤其是面交車手案件,因為被告實際出面接觸被害人或準備收取款項,常被檢警及法院認為是詐欺集團金流斷點中的重要角色,所面臨的刑事風險相當嚴重。

在實務上,面交車手案件通常不只是單純詐欺罪,而可能同時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相關罪名。依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詐欺罪而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等情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只要案件被認定屬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法定刑起點即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與一般詐欺案件相比,刑度明顯較重。此外,洗錢防制法第19條亦規定,有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當案件同時被認定涉及詐欺與洗錢時,辯護重點不只是爭取較低刑度,更要進一步爭取法院相信被告仍有自新可能,進而取得緩刑機會。王聖傑律師近期承辦一起面交車手刑事案件。該案當事人遭指控參與詐欺集團分工,擔任向告訴人面交取款的角色,案件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依判決認定,詐欺集團成員欲向告訴人詐取新臺幣30萬元,並透過面交取款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惟因告訴人即時察覺有異,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均未能得逞。本案進入二審後,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輕,並指出當事人擔任車手取款、未能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且原審開庭時未見充分道歉與賠償等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並改判更適當之刑度;換言之,案件進入二審時,當事人面臨的不只是原本詐欺、洗錢案件的刑責風險,更面臨檢察官上訴後刑度可能加重、甚至無法獲得緩刑而入監執行的壓力。


王聖傑律師接受委任後,針對二審審理方向,協助當事人重新整理有利量刑資料,並將辯護重點放在幾個關鍵面向:本案屬未遂犯、當事人先前並無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前科、偵查及審判中均能坦承犯行、犯後已有面對錯誤與彌補損害的具體行動,且上訴後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履行給付完畢,告訴人亦同意給予當事人緩刑機會。在刑事案件中,量刑與緩刑並不是單純看罪名輕重,而是法院會綜合審酌犯罪情節、損害程度、被告犯後態度、是否坦承犯行、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是否賠償損害、是否有前科,以及是否仍有再犯風險。刑法第57條即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以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本案另一個重要關鍵在於「未遂」及「偵審自白」的法律效果。

刑法第25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法院在本案中即審酌當事人所涉犯行未實際取得被害款項,屬於未遂情形,而可依法減輕其刑;同時,法院也審酌當事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且無證據證明其取得犯罪所得,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關於偵審自白減刑規定的適用方向。這也顯示,面交車手案件並非只能被動等待判決結果,若能在偵查及審判階段採取正確辯護策略,誠實面對案件、說明參與程度、釐清是否實際取得犯罪所得,並積極修復被害人損害,仍有機會爭取法院從輕量刑及緩刑。


最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雖認為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關於當事人部分之判決,並改判當事人有期徒刑一年,但同時採納王聖傑律師所提出之緩刑方向,認定當事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案係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上訴後亦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履行完畢,告訴人並同意給予緩刑。法院因此認為,當事人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尚無再犯之虞,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緩刑。本案法院即依該規定,對當事人宣告緩刑二年,並命其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三場次,且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本案結果對當事人而言十分關鍵。雖然二審法院將刑度改判為有期徒刑一年,但因成功爭取緩刑,當事人得以避免立即入監服刑,保有工作、家庭與生活重建的機會。對於面交車手案件而言,這正是辯護策略的重要價值所在:即使案件已經進入二審,甚至檢察官上訴主張量刑過輕,只要能及時補強有利資料、促成和解、履行賠償、呈現真誠悔意與再犯風險較低的具體事證,仍可能爭取到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結果。王聖傑律師提醒,面交車手案件常見的誤區,是當事人以為自己只是聽從指示、沒有真正拿到錢,或只是短暫參與一次,就不會有嚴重刑責。但在法院實務上,只要被認定參與詐欺集團分工,甚至尚未成功取得款項,仍可能成立加重詐欺未遂及洗錢未遂等罪名。尤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的法定刑較高,若沒有妥善處理,仍有入監服刑風險。


★若您或家人因求職、領款、收包裹、交付款項、依指示面交取款,而遭警方通知到案說明,或已收到詐欺、洗錢、組織犯罪等案件傳票,務必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車手案件的辯護重點,通常包含是否具有詐欺故意、參與程度高低、是否屬未遂、是否取得犯罪所得、是否自白、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是否賠償完畢、是否有前科,以及是否具備爭取緩刑的條件。這些資料若能在偵查或審判初期即妥善整理,往往會直接影響案件走向與最終刑度。


 本案例結果:當事人涉犯面交車手案件,遭指控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案件進入二審後,經王聖傑律師協助整理量刑資料、主張未遂減刑、偵審自白、無前科、犯後坦承、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履行完畢等有利情狀,最終成功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宣告緩刑二年,避免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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