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同時涉嫌不同法院加重詐欺案件,成功合併審理

同一名被告因涉及詐欺案件,可能同時在新竹、桃園、臺北、臺中等不同地方法院接受審理。許多人會以為,既然案件已經分別繫屬於不同法院,就只能各自應訴、分別判決。
其實不然。
如果不同法院的案件,都是同一名被告所涉及的犯罪事實,或案件之間具有密切關聯,即使分別發生在不同地區、不同法院,仍有機會依法聲請移送其中一法院合併審判。
➡︎ 本案成功爭取新竹、桃園案件合併審理
➡︎ 本所近期承辦一件涉及加重詐欺未遂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的刑事案件。
本案被告同時涉及新竹地方法院及桃園地方法院的刑事案件。其中一案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所規定的加重詐欺未遂罪,案件分別繫屬於不同地方法院。
辯護團隊在詳細比對兩案的被告身分、犯罪經過、涉案人員、行為模式及證據關聯後,認為兩案並非完全獨立的個別事件,而是具有密切的事實及程序關聯,因此依法向法院聲請合併審理。
最後,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桃園地方法院,與桃園地方法院原已繫屬的刑事案件合併審判,成功避免被告必須在不同法院面對高度重疊的案件程序。
一、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
「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也就是說,同一名被告如果涉及數個犯罪案件,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相牽連案件。案件是否屬於相牽連,並不是只看犯罪地點是否相同,也會觀察被告是否相同、犯罪時間是否接近、犯罪手法是否相關、涉案人員是否重疊,以及證據之間是否具有共通性。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因此,如果案件分別由不同的地方法院管轄,但兩個法院屬於同一審級,且案件之間具有相牽連關係,即有可能由其中一個法院合併審理。
如果案件已經分別繫屬於不同法院,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進一步規定: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換句話說,案件即使已經分別在不同法院審理,也不是完全沒有合併的可能。只要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並經相關法院同意,即可透過裁定移送至其中一法院合併審判。
如果相關法院對於移送合併審理沒有共識,則可由共同的直接上級法院依法裁定。
二、加重詐欺未遂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犯詐欺罪而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情形者,成立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則規定: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此,若被告涉及三人以上共同實施詐欺行為,即使最後因款項未交付、被害人及時察覺、警方查扣或其他原因而未完成犯罪結果,仍可能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追訴加重詐欺未遂罪。
但案件是否成立加重詐欺未遂,仍須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包括被告主觀犯意、分工內容、行為進行程度、是否已開始實行犯罪行為,以及未完成犯罪結果的原因等,並非只要案件涉及多人就當然成立。
三、為什麼合併審理對被告很重要?
不同法院分別審理相互關聯的案件,可能造成被告必須重複到庭、重複說明相同案情,辯護人也必須在不同法院分別整理相同或高度重疊的證據資料。
如果案件能夠合併審理,通常有助於法院一次掌握完整案情,也能減少重複調查證據及重複進行程序的情形。
此外,合併審理也有助於避免不同法院針對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犯罪事實,作出彼此矛盾的認定。
對被告而言,法院在同一程序中完整了解全部案件的犯罪經過、參與程度、分工情形、犯後態度、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情形後,也較能對整體刑責進行一致性的判斷。
不過,必須特別說明的是,合併審理並不代表一定無罪,也不代表一定可以減輕刑度。合併審理主要是訴訟程序上的安排,是否有利於被告的最終結果,仍須依案件證據、被告實際參與程度、犯罪情節及量刑因素個別判斷。
四、什麼情況下可以考慮聲請合併審理?
如果同一名被告同時在不同法院涉及刑事案件,可以先檢視以下情況:
1. 不同案件是否都是同一名被告所涉及。
2. 案件的犯罪時間是否相近。
3. 犯罪地點雖然不同,但犯罪模式及分工是否相同。
4. 案件是否涉及相同的共犯、被害人或上游指示者。
5. 兩案所使用的通訊紀錄、金流資料、監視器畫面或證人證述是否有所重疊。
6. 兩案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計畫或相同的行為脈絡。
7. 兩案目前的審理進度是否相近。
8. 合併後是否有助於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歧異。
如果不同案件之間具有上述關聯,即使案件發生在不同縣市、由不同地方法院管轄,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及第7條的規定,評估是否聲請移送合併審判。
五、合併審理並非法院當然會主動處理
法院通常不會在所有案件中主動替被告尋找其他法院的相關案件,也不會僅因案件罪名相同,就當然裁定合併審理。
聲請合併審判時,辯護人必須具體說明兩案之間的關聯性,並提出案件事實、證據資料、被告分工及程序進度等相關內容,讓法院判斷合併審理是否確實有必要。
本案能夠成功爭取合併審理,關鍵並不只是兩案都涉及加重詐欺,而是兩案在被告、犯罪經過、涉案人員及證據資料等方面具有實質關聯,且合併審理有助於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歧異。
📢結語
同一名被告同時涉及不同地方法院的加重詐欺案件,並不代表案件一定只能分開審理。
只要案件之間具有相牽連關係,即使分別繫屬於不同法院,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及第7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移送其中一法院合併審判。
在涉及加重詐欺未遂、洗錢及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案件數量往往較多,犯罪地點也可能分散於不同縣市。此時,及早釐清各案件的關聯性、掌握不同法院的審理進度,並評估是否聲請合併審理,可能是刑事辯護策略中相當重要的一環。
法律諮詢顧問提醒您,合併審理是否能夠成立,仍須依個案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數、案件關聯性、證據內容及法院審理進度判斷。若您或親友同時在不同地方法院涉及加重詐欺、加重詐欺未遂或洗錢案件,建議儘早尋求律師協助,完整盤點各案資料,評估是否有聲請合併審判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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