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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 加重妨害秩序案件二審,成功改判6個月並宣告緩刑

16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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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判決結果

※ 本案涉及多人在公共場所聚集、攜帶危險物品並對告訴人施以強暴,經一審法院判決後,當事人不服原判決刑度,委任王聖傑律師協助提起二審上訴。

※ 本案二審並非爭執犯罪事實或有罪認定,而是針對一審刑度及是否適合宣告緩刑進行辯護。


高等法院審理後,撤銷一審關於當事人科刑的部分,改判:

■ 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所定,意圖供行使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 改判有期徒刑6個月。

■ 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宣告緩刑3年。

本案一審原判有期徒刑7個月,二審成功改判為6個月,並進一步取得緩刑3年的結果。

本案已將當事人姓名、告訴人姓名、實際地點、案號及其他可能識別身分的資料隱去,以下內容僅就高等法院判決所呈現的法律爭點與辯護方向進行說明。


二、案件原本面臨哪些法律問題?

本案涉及刑法第150條的聚眾施強暴罪。刑法第150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可能依行為人角色區分為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

如果又有意圖供行使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規定,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得加重」並不是「一律應加重」。法院仍須依照個案的客觀環境、暴力持續時間、危險物品的性質及使用情形、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影響,以及每一名被告的參與程度,判斷是否確有加重刑度的必要。

本案一審判決認定當事人涉及攜帶危險物品,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並量處有期徒刑7個月。經評估後,辯護方向並非否認已經確定的犯罪事實,而是從刑法第150條的加重裁量、犯罪後態度、和解賠償及緩刑要件切入,請求二審重新審酌刑度。


三、二審辯護重點一:明確限縮上訴範圍,集中爭取刑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上訴可以明示只針對判決的刑、沒收或保安處分的一部提出。

本案二審上訴並未全面爭執犯罪事實及罪名,而是將爭點集中在科刑是否過重,以及是否具備宣告緩刑的條件。

這樣的訴訟策略有幾項重要意義:

■ 第一,讓法院清楚知道辯護重點是刑度及刑罰必要性,而不是在沒有充分基礎下全面否認已認定的事實。

■ 第二,當事人對原判決的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表示接受,能夠反映其對司法程序的態度及悔意。

■ 第三,集中整理二審新增的有利量刑資料,包括和解、賠償、被害人諒解、生活狀況及再犯風險,讓法院有明確材料重新評價刑度。

高等法院判決也特別指出,當事人僅針對刑度部分上訴,對犯罪事實及罪名部分並未爭執,並因此認定當事人已有悔意,且節省訴訟勞費。


四、二審辯護重點二:爭取不適用兇器加重刑度

本案一審涉及攜帶危險物品的加重規定,但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的文字是「得加重」,不是「應加重」。

辯護上必須掌握這個法律差異,向法院說明:即使形式上可能符合攜帶危險物品的加重條件,也不代表法院必須當然加重刑度,仍應進一步衡量個案是否達到有加重必要的程度。

高等法院審酌本案後,特別注意到:

■ 暴力行為持續時間不到2分鐘。

■ 行為範圍沒有擴及其他不相關的用路人。

■ 公共危險及社會秩序受影響的時間與範圍有限。

■ 法院仍須依每名被告的實際涉案程度進行個別量刑。

高等法院因此認為,雖然案件具有攜帶危險物品的情形,但尚無再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加重刑度的必要。

這也是本案二審能夠從一審7個月改判6個月的重要法律關鍵之一。


五、二審辯護重點三:補強犯後態度及和解賠償資料

刑法第57條將犯罪後的態度列為法院量刑時應審酌的事項。犯罪後態度不只是口頭表示後悔,也包括是否願意承擔責任、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是否實際賠償損害,以及是否採取措施修復犯罪造成的影響。

本案在二審審理期間,當事人完成下列有利於量刑的處理:

■ 對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再爭執。

■ 僅針對刑度提出上訴,避免無止境爭執已確定的事實。

■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 依和解內容完成賠償。

■ 取得告訴人諒解。

■ 由告訴人向法院表達願意原諒並請求從輕量刑。

高等法院認定,這些資料是二審新增的一利量刑條件。一審判決時尚未存在或尚未充分呈現的和解、賠償及諒解情形,會使二審量刑基礎產生變化,因此有重新量刑的必要。


六、二審辯護重點四:爭取不依累犯規定加重

本案另一個重要量刑爭點,是當事人過去曾有公共危險案件紀錄,形式上可能涉及累犯要件。

不過,是否符合累犯的形式要件,與是否有必要實際加重刑度,並不是完全相同的問題。

高等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的意旨,進一步比較前案與本案的犯罪類型、犯罪情節、手段及侵害法益。法院認為,前案屬於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妨害公共秩序及強暴行為的罪質不同,尚難認定當事人對刑罰的反應力特別薄弱,因此不依累犯規定加重本案刑度。

這項判斷並不代表有前科就不會影響判刑,而是說法院仍須依個案具體說明加重刑度的必要性,不能只要形式上有前案,就當然提高本案刑期。


七、二審辯護重點五:說明當事人不知共犯年齡,避免兒少加重規定適用

本案部分共犯在案發時未滿18歲,案件因此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的加重問題。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卷內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知道其他共犯的實際年齡。依罪疑唯利被告原則,不能僅因共同涉案者後來被認定為未成年人,就直接推論當事人主觀上明知並故意與未成年人共同犯罪。

因此,高等法院未依兒少法第112條前段加重當事人的刑度。

這也凸顯多人刑事案件的辯護重點:除了要確認客觀上發生了什麼,也要釐清當事人當時知道什麼、是否具有加重規定所要求的主觀認識,以及檢察官是否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加重事由。


八、為什麼二審最後可以宣告緩刑?

高等法院宣告緩刑,主要考量下列因素:

 1. 當事人過去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 

緩刑要件之一,是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當事人過去的前案紀錄、是否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會影響法院對其再犯風險及更生可能性的判斷。

 2. 二審期間已積極彌補損害 

當事人不只提出和解意願,而是與告訴人完成和解並實際賠償。這是法院判斷犯後態度及修復損害的重要依據。

 3. 告訴人願意原諒並請求從輕量刑 

告訴人的意見不是法院判決的唯一依據,但告訴人已獲得賠償、願意原諒並請求給予自新機會,會成為法院判斷刑罰必要性的重要量刑資料。

 4. 偵審程序及科刑已足以達到刑罰目的 

高等法院認為,當事人經過偵查、審判及科刑程序後,已有足夠警惕。若再加上和解、賠償、被害人諒解及個人生活狀況等因素,已足以達到刑罰教化及預防再犯的目的,因此認為沒有立即執行刑罰的必要。


九、本案成功結果並不是「無罪」或「不用負責」

本案必須正確理解為:

■ 犯罪成立的部分仍然維持。

■ 二審成功將刑度由7個月改判為6個月。

■ 二審認定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 二審宣告緩刑3年,暫不執行刑罰。

緩刑不是無罪判決,也不是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沒有問題。緩刑代表法院在量刑後認為,現階段暫不執行刑罰,仍可以達到刑罰目的。

緩刑期間如果再犯罪,或違反法院所定的應遵守事項,可能面臨緩刑被撤銷及刑罰執行的風險。因此,獲得緩刑後仍應遵守法律,不得再與告訴人發生衝突或做出違法行為。


十、王聖傑律師協助二審量刑上訴的重點

本案二審辯護並不是單純請求法院「從輕判決」,而是從判決及卷內資料中,提出具體且可供法院審酌的法律與事實理由:

■ 明確限縮上訴範圍,集中處理刑度問題。

■ 針對刑法第150條「得加重」的裁量性質提出說明。

■ 爭取法院認定本案沒有加重兇器刑度的必要。

■ 釐清當事人是否知道共同涉案者為未成年人。

■ 依罪疑唯利被告原則,排除沒有充分證據的加重事由。

■ 整理當事人犯後悔悟、和解、賠償及告訴人諒解資料。

■ 具體說明當事人工作、家庭及生活狀況。

■ 向法院說明宣告緩刑已足以達到刑罰目的。

最終,高等法院撤銷一審關於當事人科刑的部分,改判有期徒刑6個月並宣告緩刑3年。


💡結語

妨害秩序、聚眾施強暴及攜帶兇器案件,並不是一審判決後就完全沒有處理空間。若一審刑度過重,二審仍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針對刑度、加重事由、犯後態度、和解賠償及緩刑條件提出具體辯護。

本案二審成功的核心,不是單靠一句「請法院輕判」,而是透過下列方向逐一建立有利的量刑基礎:

確認上訴爭點、爭取不加重刑度、排除缺乏證據的加重事由、完成和解賠償、取得告訴人諒解,並向法院說明當事人已具備自新的可能。


 如果您或家人涉及聚眾施強暴、妨害秩序、攜帶兇器、傷害、妨害自由或其他刑事案件,建議在收到一審判決後立即確認上訴期間及上訴範圍,並由律師檢視判決理由、量刑因子及是否具備爭取改判或緩刑的空間。法律諮詢顧問協助處理妨害秩序、聚眾鬥毆、傷害、妨害自由及刑事二審量刑上訴案件。王聖傑律師可依個案判決內容,協助分析上訴策略、和解賠償、刑度爭取及緩刑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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