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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提供帳戶幫轉匯款項,遭控6次洗錢犯罪,獲緩刑

20小时前
讀畢需時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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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王聖傑律師、蔡復吉律師共同承辦。


一、案件背景

當事人因接觸網路工作機會,依他人指示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使用。帳戶收到款項後,當事人再依照對方指示,將款項轉入虛擬資產帳戶購買虛擬貨幣,最後轉入指定的虛擬貨幣錢包。

後來,相關匯入款項被查出與多名被害人遭詐騙的案件有關。檢察官認為,當事人提供帳戶並協助轉匯款項的行為,已涉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因而對當事人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合計涉及6次犯行。

這類案件的風險在於,當事人即使沒有親自打電話、傳送詐騙訊息,也沒有直接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只要被認定明知或預見帳戶可能遭犯罪集團使用,仍可能被評價為詐欺及洗錢犯罪的共同正犯。


二、案件爭點:提供帳戶並轉帳,是否當然等於洗錢共犯?

實務上,許多帳戶案件的當事人都會表示,自己只是依照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或協助轉帳,並不知道款項是詐騙所得。然而,法院判斷是否成立洗錢罪,並不只是看當事人有沒有親自騙取被害人的財物,也會綜合判斷當事人提供帳戶的原因、與對方接觸的過程、收受指示的內容、轉帳方式、款項流向、取得報酬情形,以及當事人對於帳戶可能被犯罪集團使用的認知程度。

因此,本案的處理重點並非單純主張「當事人沒有騙人」,而是進一步釐清當事人與對方接觸的經過、當事人實際進行的操作、每筆款項的流向、可歸責的行為範圍,以及當事人的主觀認知是否已達到刑事責任所要求的程度。

辯護團隊在檢視起訴書、帳戶交易明細、虛擬資產交易紀錄及相關供述後,協助當事人釐清每一筆款項的處理經過,並將當事人的實際行為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的詐術行為區分開來,使法院能夠從具體證據判斷當事人的參與程度,而不是單純以帳戶曾經收款或轉帳,就推論當事人必然知悉全部犯罪計畫。


三、案件處理方向:確認證據範圍,避免供述擴張或前後矛盾

帳戶及洗錢案件往往涉及多名被害人、多筆交易及不同階段的款項流動。如果當事人在偵查及審理過程中沒有釐清證據範圍,或在壓力下對不確定的細節任意猜測,容易使原本有限的行為被擴張解讀為多次、長期或全面參與犯罪。

本案處理過程中,辯護團隊協助當事人針對具體交易紀錄、帳戶操作及轉帳指示逐一整理,對於能夠確認的部分如實說明,對於無法確認或並未親自接觸的部分,則避免以推測代替事實。這樣的做法,並不是刻意隱瞞,也不是教導當事人說謊,而是讓供述回到當事人確實知道及實際做過的範圍內。

刑事案件的判斷,必須建立在具體證據之上。即使帳戶內出現多筆款項,仍應分別確認款項來源、轉出時間、操作人員、當事人所受指示及主觀認知。不能因為當事人曾經協助轉帳,就將所有與帳戶有關的犯罪結果一概歸責於當事人。


四、於法院審理階段坦承犯行,爭取法院量刑上的評價

本案當事人於法院審理階段坦承犯行,讓法院能夠在明確的犯罪事實範圍內進行審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坦承犯行並不代表當事人必須承擔自己沒有參與、沒有接觸或無法確認的所有犯罪事實;在律師協助下,仍應清楚區分自己確實做過的行為、主觀上知道的內容,以及他人額外從事的犯罪行為。

法院在量刑時,除了考量犯罪次數及被害金額,也會審酌當事人的參與程度、犯罪所得、是否有前科、犯後態度、是否與被害人和解,以及是否已經採取實際的賠償行動。本案當事人雖然未能在偵查階段依相關規定取得自白減刑,但於法院審理時坦認犯行,仍透過後續和解及賠償,向法院展現面對責任及彌補損害的態度。


五、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完成賠償

本案共有多名被害人及告訴人。案件處理期間,辯護團隊協助當事人積極與被害人進行協商,並完成相關和解及賠償。雖然當事人實際取得的報酬金額有限,但仍努力籌措款項,盡可能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

法院判決特別審酌當事人已與多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部分被害人亦表示同意給予緩刑。至於部分被害人因未到調解程序而未能完成和解,法院仍會依現有的匯款憑證、和解文件及其他資料,整體評估當事人是否已經展現積極彌補損害的態度。

➡︎ 和解不代表犯罪責任當然消失,也不是所有案件只要賠償就一定可以獲得緩刑。然而,在洗錢及詐欺案件中,賠償是否實際完成、金額是否合理、當事人是否有誠意面對被害人,通常都是法院量刑及判斷是否適合宣告緩刑的重要因素。


六、成功結果: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並得易科罰金

本案當事人被認定成立6罪一般洗錢罪,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並宣告緩刑2年。

本案判決同時諭知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罰金得易服勞役。換言之,只要當事人在緩刑期間遵守法院所定條件並確實履行相關義務,即不必立即入監服刑;但若違反判決所附條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緩刑仍可能被撤銷,當事人必須承擔原刑執行的風險。

此外,法院也考量當事人已賠償金額高於其實際犯罪所得,為避免過度苛酷,最終沒有另外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這項結果顯示,洗錢案件的處理不能只聚焦在「帳戶有沒有收過錢」,還必須同步處理犯罪所得、被害人損害、和解賠償及量刑資料。


七、帳戶洗錢案件的辯護,必須回到每一筆交易與每一段認知

提供帳戶或協助轉帳的案件,經常會被簡化成「帳戶借人就是洗錢」或「只要收到詐騙款就一定會入監」。但實際上,法院仍會依照個案證據,判斷當事人的主觀認知、客觀行為、參與次數、犯罪所得及犯後態度。

這並不表示提供帳戶沒有法律風險,也不代表所有帳戶案件都能爭取緩刑。相反地,正因為洗錢罪的法律風險高,當事人更應在第一時間保存對話紀錄、工作訊息、轉帳資料及與對方往來的內容,避免任意刪除資料,也不要與其他涉案人員串聯或統一說法。

➡︎ 本案能夠爭取到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及易科罰金的結果,關鍵在於辯護團隊針對證據及交易流程進行整理,釐清當事人實際參與範圍,並配合審理程序、和解賠償及量刑資料提出完整說明。


結語:被控洗錢,不代表只能等待入監

洗錢案件即使沒有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也可能因提供帳戶、轉帳或購買虛擬貨幣而被認定為詐欺集團的共同正犯。當事人一旦收到警局、地檢署或法院通知,應盡早尋求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協助,確認案件涉及的犯罪次數、證據內容、款項流向及個人實際角色。

在案件處理上,應避免任意猜測、擴張供述或將他人行為全部攬到自己身上;但對於證據明確且確實參與的部分,也應在律師協助下妥善面對,並同步評估自白、和解、賠償、減刑、易科罰金及緩刑等法律處理方向。


法律諮詢顧問專辦刑事案件,王聖傑律師、蔡復吉律師提醒,帳戶洗錢案件沒有單一固定的答辯模式。每一件案件都必須回到當事人的接觸經過、帳戶交易、轉帳操作、虛擬資產流向、報酬金額、對話內容及犯後處理逐一分析,才能制定真正符合個案情況的辯護策略。


※ 本案例內容係依判決書資料整理,已隱匿當事人、被害人、帳戶、虛擬資產平台、案號及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的資訊。個案判決結果將因事實、證據、犯後態度及法院判斷而有所不同,本文僅供法律知識及案例說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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