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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急需借款卻變成警示帳戶,獲不起訴

11分钟前
讀畢需時 7 分鐘

許多人因為資金周轉急、信用條件不佳,會在社群平台上看到「快速借款」、「低門檻核貸」、「免保人」等廣告。原本只是想借錢,卻在對方指示下交出帳戶資料、下載不明應用程式、代為收款再轉匯,最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甚至收到警局或地檢署通知,發現自己被當成詐欺集團的車手或洗錢共犯偵辦。

這類「貸款詐騙帳戶」案件,客觀上常有款項流入當事人帳戶、再轉往他人帳戶的紀錄,看起來極其不利。但帳戶被用來接收詐騙款項,並不等於當事人當然知道詐欺或洗錢犯罪,也不等於一定會被起訴或判刑。真正的核心,在於檢察官能否證明當事人對詐欺、洗錢有直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法律諮詢顧問近期承辦一起案件,當事人因急需借款,誤信社群平台上的貸款廣告與假貸款專員說法,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接收款項後再轉出,因而遭告訴人指控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經賴冠宇律師、王聖傑律師協助釐清完整受騙過程與客觀資料後,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

※ 本案當事人、告訴人、帳戶、金額、社群帳號、通訊軟體暱稱、應用程式、檢察署及案號等資訊,均已完全隱匿。


一、原本想辦貸款,為何反而被捲入詐欺、洗錢案件?

本案當事人當時因有資金需求,在社群平台看見借款資訊後主動聯絡對方。對方先以一般貸款審核流程的方式詢問借款金額、年籍與身分資料,並傳送分期還款試算與審核說法,使當事人相信自己正在與貸款業者洽談。

➡︎ 接著,對方要求當事人下載特定應用程式、綁定銀行帳戶,並以「信用評分不足」、「需要提高綜合評分」、「公司財務要短暫匯入資金」、「資金必須馬上轉回指定交易帳戶」等話術,要求當事人配合收款與轉帳。對方甚至要求簽署切結,聲稱這是辦理貸款的必要流程。

當事人因為急著取得借款,又沒有足夠資金自行選擇對方提出的另一個方案,於是依指示收受款項、再將款項轉往對方指定帳戶。其後,當事人持續詢問借款何時撥付卻遭對方失聯,並發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才驚覺自己可能落入貸款詐騙陷阱。

➡︎ 然而,匯入當事人帳戶的款項,實際上是另一名被害人受到假投資話術影響後所匯出的金錢。於是,當事人因帳戶收款並轉出,面臨詐欺取財及洗錢相關偵查。


二、帳戶有收款、又有轉帳,為什麼仍能爭取不起訴?

交付帳戶或依指示轉匯款項,當然可能成為詐欺集團收取、層轉、隱匿犯罪所得的工具。但刑事責任不能只看帳戶有沒有收到錢,也不能只看有沒有把錢轉出去。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因此,檢察官必須能證明當事人明知自己正在協助詐欺、洗錢,或至少已經預見帳戶很可能被用於犯罪,卻仍容任結果發生。若客觀證據仍可能合理支持「當事人其實也是遭假貸款話術利用」的情形,就不能僅憑帳戶進出款紀錄直接推論有犯罪故意。

本案的關鍵不在於當事人單純說「我不知道」,而是有完整的對話紀錄與時間脈絡可以核對。資料顯示,當事人是在資金需求下主動尋求借款;對方先進行看似一般的貸款詢問與還款試算;之後再以信用評分、貸款審核、資金驗證與撥款流程為由,一步步要求下載程式、綁定帳戶、簽署文件與轉匯款項。

檢察官綜合對話內容、事件先後、對方話術及當事人帳戶遭警示後才察覺受騙等情節,認為當事人所辯稱誤信對方是貸款業者並依指示轉匯,不是憑空編造的說法;尚不足以認定當事人與詐欺集團有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意聯絡,因而作成犯罪嫌疑不足之不起訴處分。


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不是只要有帳戶就一定成立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幫助犯的前提仍是行為人有幫助他人犯罪的認識與意思。帳戶被利用、款項經過帳戶、當事人依指示轉帳,固然是檢警會高度重視的客觀事實,卻不能取代對主觀故意的證明。

當然,這也不代表只要說自己是受騙就能脫免責任。若對話內容前後矛盾、貸款條件明顯不合常情、當事人取得報酬、反覆提供帳戶、帳戶長期供不明人士控制使用,或有刪除對話、規避查核等情節,檢警仍可能依整體證據認定行為人至少具有不確定故意。每個案件都必須回到完整證據與實際過程判斷。


四、本案如何爭取不起訴?不是套用話術,而是重建真實過程

本案辯護的重要工作,是把看似不利的「收款、轉款」金流,放回全部事實之中理解。

第一,釐清當事人為何與陌生人聯絡。當事人是因自身有借款需求,先看到社群借款廣告後主動洽詢,而不是一開始就主動尋找可以收取不明款項的帳戶工作。

第二,保留全部對話,而不是只挑選有利截圖。假貸款詐騙常會把話術分散在不同日期、不同訊息中。從借款詢問、審核、還款試算、信用評分、帳戶綁定、資金驗證到對方失聯,只有把完整紀錄依順序整理,才能呈現當事人為何會相信這是一個貸款流程。

第三,核對對話與金流時間。金流不是單獨看的數字;款項何時匯入、何時轉出、轉出前後對方說了什麼、當事人何時追問貸款、何時發現帳戶異常,都是判斷當事人是否有犯罪故意的重要資料。

第四,避免在警詢或偵查庭用猜測填補空白。當事人若不知道對方真實身分、特定款項來源或交易平台性質,就應如實說明自己當時知道什麼、不知道什麼,以及可提出哪些資料印證,而不是為了讓回答看起來完整而自行推測。


五、什麼是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不起訴處分不是說帳戶內的金流沒有發生,也不是宣稱詐欺被害人沒有受害;它的法律意義是,依偵查卷內可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特定被告具有詐欺或洗錢犯罪所需要的主觀故意與犯意聯絡。

對遭詐騙集團利用帳戶的人來說,這個差異極為重要。刑事程序應處理真正參與犯罪的人,而不能因當事人也被假貸款、假求職、假投資或其他話術利用,就在證據不足下直接把被利用者視為共犯。


六、借款帳戶被警示、被傳喚怎麼辦?先做這些事

如果因貸款、求職、投資、網路交易或其他理由提供帳戶資料、代收代轉款項,後來發現帳戶被警示或收到警局、地檢署通知,應立即保存所有資料,包括社群廣告、完整對話紀錄、來電資訊、應用程式畫面、切結文件、轉帳明細、匯款收據、對方提供的帳戶資料及自己追問後遭封鎖或失聯的紀錄。

不要刪除對話、重設帳號後任由原始資料消失,也不要為了怕被誤會而與陌生人協調說法、補造文件或試圖修改金流紀錄。這些做法反而可能使原本可以釐清的案件更加不利。

收到警詢通知、地檢署傳票或警示帳戶通知後,應先把資料按時間排序,確認自己每次提供資料、收款、轉帳與聯絡對方的原因,再由熟悉詐欺、洗錢及警示帳戶案件的刑事律師檢視。越早保留真實資料,越有機會讓偵查機關看見完整背景,而非只看到帳戶曾經流入被害款項。


👨🏻‍⚖️法律諮詢顧問:交付帳戶案件,關鍵在證據是否完整呈現

貸款詐騙帳戶、警示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車手、收水、代收代付等案件,常常在第一時間就讓當事人感到恐慌。尤其是當帳戶確實有收款與轉出紀錄時,許多人誤以為「一定沒救」,或反過來以為只要說不知情就能解決。


※ 本案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並不是因為帳戶金流不存在,而是因為完整對話、借款動機、對方話術、資金流向與帳戶異常後的反應,可以相互對照,讓檢察官無法在合理懷疑未被排除前,逕行認定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及洗錢的故意。面對帳戶遭警示、被控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案件,重點不是尋找制式答案,而是立即保存資料、如實還原事情發生的全貌,並依每一段對話、每一筆金流與每個時間點,建立能被檢察官與法院檢驗的辯護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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