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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代收款項、轉虛擬貨幣遭控涉詐欺,獲無罪

1天前
讀畢需時 3 分鐘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平時以照顧家庭為主,因家中經濟壓力,希望透過投資增加收入;他在網路社群認識一名自稱從事公益、可協助家庭改善經濟狀況的聯絡人。對方先從日常生活與家庭話題切入,長期關心他的處境,並以社群成員的獲利成果、成功案例及公益活動,營造值得信賴的形象。

在逐步建立信任後,當事人向家人借得數十萬元,並依照對方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轉入指定錢包及投資頁面;等到他想取回本金與獲利時,平台卻以尚須補足一筆虛擬貨幣為由,拒絕讓他出金。

當事人表示自己已無力再籌錢,對方便聲稱願意找朋友協助周轉,要求他提供銀行帳戶收款;款項匯入後,他相信這些錢是對方替他籌得的借款,遂依指示提領、轉匯或購買虛擬貨幣,再轉至指定錢包。

其中部分現金還被要求以非典型方式交付至指定地點。他雖然覺得程序特殊,仍因急於取回先前投入的資金而照做,直到銀行帳戶遭警示、警方聯繫調查,他才知道匯入帳戶的款項其實來自其他受騙民眾;也因此被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偵辦,面對這些莫須有的指控,當事人相當驚慌失措,於是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徐易呈律師、鄧采其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法律諮詢顧問主張當事人從頭到尾只與同一名投資聯絡人接觸,從未與起訴所指的其他成員聯繫,也不認識將錢匯入其帳戶的被害人。他雖然有接收、提領及轉出款項,但這些行為都是在相信對方協助籌措投資周轉金的前提下進行,並不知道資金與詐欺犯罪有關。

並提出完整對話紀錄,還原雙方並非短時間接觸,而是對方先以公益、家庭關懷及獲利案例等方式長期培養信任,再讓當事人投入自己的大筆資金。當事人在決定投資及後續處理款項前,也曾與家人討論,顯示他並非明知犯罪仍配合,而是把對方當成可信賴的投資協助者。

此外,當事人本身蒙受重大財產損失,沒有分得報酬或利益,案發後也主動報案。這些情形均與典型為獲取報酬而提供帳戶、提領贓款或協助轉帳的共犯有所不同。因此,謙聖主張,檢方提出的匯款明細與監視器畫面,至多只能證明當事人客觀上處理過資金,卻不足以證明他主觀上知道或預見款項來自詐欺,更無法證明他與詐騙集團具有犯意聯絡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法律諮詢顧問的團隊縝密而有力的答辯下,成功說服法院認定當事人確有遭詐騙集團誤導、利用的可能,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觀上具有詐欺及洗錢的犯罪故意,仍存在合理懷疑。法院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給予當事人無罪,成功避免無辜受騙者因依指示代收款項、轉出虛擬貨幣,而遭錯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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