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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求職誤入「球版」陷阱,獲無罪

  • 16小时前
  • 讀畢需時 8 分鐘

「我只是想找兼差工作,對方說是合法的球版投資;我有提供帳戶、也照著對方指示轉帳,會不會就一定被當成詐欺車手?」

➙這是許多警示帳戶、詐欺車手及洗錢案件當事人最害怕的問題。當帳戶裡出現被害人匯入的款項,當事人又曾經把款項轉到其他帳戶,甚至曾註冊虛擬貨幣交易所,從外觀上看,確實很容易被認定為詐騙集團分工中的一環。檢方也可能主張當事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重罪。

然而,刑事責任不能只看一個人客觀上「有沒有提供帳戶」或「有沒有轉匯款項」,還必須證明他主觀上知道自己正在協助詐欺、洗錢,並且與詐騙集團具有共同犯意。若當事人本身是因求職、兼差或投資話術而遭到利用,對話紀錄、帳戶控制方式、行為前後反應及整體生活背景,都可能成為還原真相的關鍵。

本案由法律諮詢顧問徐易呈律師、王聖傑律師協助處理。經過完整釐清當事人遭求職詐騙集團誘騙、提供帳戶及轉匯款項的全貌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7號判決認定,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意,判決無罪。


※ 本案為法律諮詢顧問實際處理的成功案件。當事人、詐騙集團成員、被害人、帳戶、交易時間、金額及其他可識別資訊,均已隱匿。


一、原本是找工作,卻一步步掉進「球版兼差」的話術

本案當事人當時正面臨經濟與生活壓力,希望找到額外收入機會,因此在網路求職社群中留下資訊。後來,有陌生人主動接觸,以工作機會為由開啟對話。對方先拋出當事人無法接受的工作內容,接著再提出看似條件較好、可以一次獲得數萬元收入的「球版」工作,並以「類似運動彩券」、「很多人都有做」、「合法才會介紹」等說法,逐步建立信任。

當事人並非完全沒有警覺。從通訊紀錄可見,當事人曾主動詢問工作是否合法,也表達詐騙集團很多、希望多加確認的疑慮。但對方隨即以看似合理的說法安撫,甚至把常見的刷單、虛擬貨幣投資詐騙拿來當成「別人才是詐騙」的例子,使當事人誤以為自己接觸的是另一種合法的兼差模式。在取得當事人信任後,對方再指示當事人提供身分證影本、註冊帳號、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下載電子錢包及進行帳戶操作。當事人以為這是參與所謂球版工作的必要流程,因而提供部分帳戶資料,並依指示將款項在自己名下的數個帳戶間轉匯,最終再轉至對方指定的虛擬貨幣帳戶。

➠後來,多名被害人因受其他詐騙話術影響,將款項匯入當事人帳戶;這些款項又依照上游指示被轉出。於是,當事人遭檢方認定可能與詐騙集團共同實行詐欺及洗錢。


二、提供帳戶、設定約轉、轉匯款項,為什麼法院仍判無罪?

這個案件最重要的地方在於:當事人客觀上確實有提供帳戶資料,也確實有依指示轉匯款項,但這些外在行為並不當然等於當事人已經知情、同意參與詐欺或洗錢。法院指出,詐騙集團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並用來收受、轉出被害人款項的原因很多,並非每一位帳戶所有人都必然與集團存在犯意聯絡。若帳戶所有人本身也是遭到欺騙,才交付資料、再依集團指示轉帳或提款,就不能只憑「被害人把錢匯進該帳戶」與「帳戶所有人後來有轉帳」兩件事,直接認定帳戶所有人就是詐欺、洗錢共犯。

➠要成立詐欺或洗錢共犯,除了客觀上有參與相關行為,還必須能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知悉或至少預見自己所從事的是詐欺、洗錢的構成要件行為,並與其他人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這正是本案最核心的爭點。


三、成功關鍵一:對話紀錄不是多餘資料,而是證明「被騙脈絡」的重要證據

許多帳戶案件一開始只看銀行交易明細,很容易形成「有收款、有轉帳,就是車手」的片面印象。但本案辯護的重點,在於把當事人和上游之間完整、連續的對話內容放回事件脈絡中檢視。法院仔細比對後認為,當事人從最早接觸工作、詢問合法性、被引介給所謂專員,到後續依指示操作帳戶及電子錢包的說法,與通訊紀錄大致相符。這表示當事人的辯解不是在案發後才憑空捏造,而有可供驗證的客觀資料支持。

★ 更重要的是,帳戶出現異常後,當事人立刻詢問自己的帳戶是否會有問題、是否可能涉及詐騙、報案是否會害到自己,也表達自己感覺像被當成車手。上游仍反覆以款項正常、只是領自己的錢等語安撫。這些反應與真正明知參與詐欺、洗錢者的典型心態並不相同,也讓法院無法排除當事人確實是遭到利用的可能。


四、成功關鍵二:帳戶控制權的範圍,是判斷主觀犯意的重要線索

本案當事人雖然提供帳戶資料、身分證影本,並配合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但沒有交出存摺、金融卡或網路銀行密碼等足以讓上游直接、完全控制帳戶的資料。這個差異不代表只要沒有交付金融卡或密碼就必然無罪,卻是法院判斷當事人是否明知、容任帳戶被拿來犯罪時,可以仔細觀察的重要事實之一。與常見的詐騙集團要求被害人寄送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便完全接管帳戶的手法相比,本案上游是透過偽裝成工作流程、一步步指示當事人自行操作。這種模式更可能使急於求職、欠缺金融或法律專業知識的人誤信自己正在從事合法兼差。

法院也考量,當事人沒有交付足以使他人直接控制帳戶的完整工具,對於自己先前提供的資料可能被如何利用,未必會像明知帳戶已完全失控的人一樣持續警覺。這些客觀情況,都使「當事人是否已預見並容任詐騙、洗錢」留下合理懷疑。


五、成功關鍵三:一時輕信、思慮不周,和詐欺洗錢犯意並不相同

帳戶案件最常見的錯誤,就是把當事人的粗心、貪圖兼差收入、缺乏查證或風險意識,直接等同於犯罪故意。本案當事人確實因為急於找到額外收入,沒有進一步查證上游身分與工作真實性,也依照對方說法進行了風險極高的金融操作。法院並沒有忽略這些不夠謹慎之處,但法院同時清楚區分:一個人「思慮未周、輕信他人」與一個人「明知並容任詐騙集團利用帳戶犯罪」,在刑法評價上完全不同。

➠當事人面臨求職、兼差及經濟壓力,詐騙集團則以看似可快速獲利的工作作為誘餌,讓當事人陷於錯誤而配合操作。法院認為,這樣的情況並非不可能。既然檢方提出的證據無法排除當事人確實受到欺瞞、欠缺詐欺與洗錢犯意的合理可能,就不能以推測補足證據的不足。


六、無罪的法律基礎:刑事判決不能用推測取代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

■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規定: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本案法院依上述證據法則,認為檢方雖已證明當事人有提供帳戶資料、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及轉匯款項等外在行為,但仍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或洗錢的主觀犯意。當證據未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時,就必須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作成無罪判決。

這個判決再次提醒:被害人受騙、款項匯入帳戶、帳戶所有人再依指示轉出,這些事實都很嚴重,但仍不能跳過「主觀犯意」的證明。刑事訴訟不是要找一個看起來最可疑的人承擔結果,而是要以充分證據證明他確實知道、參與並願意共同實行犯罪。


七、法律諮詢顧問如何為當事人爭取無罪?

面對提供帳戶、約定轉帳、虛擬貨幣、車手及洗錢等指控,辯護不是只說一句「我不知道」。本案由徐易呈律師、王聖傑律師協助當事人,從整體客觀事實出發,讓法院看見當事人並非一開始就加入詐騙集團,而是如何被求職話術接觸、如何反覆確認合法性、如何因經濟需求相信兼差機會、如何在帳戶異常後馬上產生質疑,以及上游如何持續安撫並誘導當事人繼續操作。

這類案件的核心,往往藏在看似瑣碎的資料裡:最初的求職貼文、第一段對話、上游自稱的身分、合法性詢問、帳戶是否交由他人完全控制、資金流向、虛擬貨幣錢包資訊,以及當事人發覺異常後的即時反應。只有把這些資料依時間順序完整重建,才能區分當事人究竟是共同犯罪者,還是被詐騙集團利用的下一個受害者。


 被指控提供帳戶或轉帳洗錢時,第一時間不要做錯這幾件事

如果您或家人因提供帳戶、設定約定轉帳、代為轉帳、提領現金、操作虛擬貨幣或面交取款,而被通知到警局、地檢署或法院,首先不要自行刪除對話、格式化手機、刪除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或任意變更帳戶資料。這些資料不只可能被檢方當作證據,也可能正是證明自己遭到誘騙、欠缺犯罪故意的關鍵。

其次,不要因為緊張就把複雜的事情簡化成「我把帳戶借人」或「我只是幫忙轉錢」。每個細節都可能影響法律評價:對方如何接觸您、您曾經問過什麼、對方如何回應、您有沒有交出金融卡與密碼、帳戶異常後做了什麼、錢最後往哪裡去,這些都應如實、完整地整理。當然,本案的無罪結果不代表所有提供帳戶或轉匯款項案件都會無罪。每一件案件都必須依通訊內容、金流、帳戶控制權、行為人經驗、對異常情況的反應,以及其他客觀證據個別判斷。但只要事實尚有合理疑問,檢方就不能只因結果發生在當事人帳戶裡,而省略對主觀犯意的證明。


八、找對刑事律師,讓法院看見帳戶交易背後完整的事實

詐欺、洗錢及人頭帳戶案件的風險,不在於法條名稱看起來陌生,而在於帳戶明細、通訊軟體、虛擬貨幣、被害人指述及警方筆錄往往交織在一起。如果沒有及時保全資料、整理時間軸並提出正確辯護方向,當事人很容易因為外觀上「像車手」而承受不屬於自己的犯罪責任。法律諮詢顧問專辦刑事案件。徐易呈律師、王聖傑律師在本案中成功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也提醒遭遇類似情形的民眾:提供多個帳戶、依指示轉匯款項,確實是高度風險行為,但刑事責任仍要回到證據與主觀犯意判斷。越早讓專業律師介入還原對話、資金流與事件全貌,越有機會避免片段事實被誤解為共同犯罪。


※ 本文為本所實際處理案件的法律經驗分享,案件資料均已去識別化處理。本案判決仍得依法提起上訴,個案結果亦會受到具體事實、證據內容與審級判斷影響,本文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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