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被騙提供帳戶、依指示處理款項,獲無罪

提供銀行帳戶給他人使用,又依對方指示提領、轉匯款項,就一定會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洗錢罪嗎?本案被告因投資詐騙受騙,遭檢察官起訴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經徐易呈律師、王聖傑律師及鄧采其律師組成辯護團隊,法院認為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或預見犯罪,仍有合理懷疑,最終判決一審無罪。
※ 重要說明:本案為一審無罪判決,判決是否確定,仍應以後續訴訟程序及法院裁判結果為準。
一、案件背景:當事人為了投資獲利,卻一步步被捲入詐欺金流
本案當事人原本是一般社會生活中的普通民眾,因在網路社群接觸到自稱從事公益活動及投資企劃的人士,逐漸建立信任關係。
對方先透過母嬰社群、公益活動、贈送物品及關心家庭生活等方式,讓當事人相信對方是具有愛心並且有能力協助家庭改善經濟狀況的人。之後,對方進一步提出投資計畫,宣稱可以協助負債家庭改善財務狀況,並鼓勵當事人投入資金。
當事人為了參與投資,曾向家人籌措一筆重要資金投入該計畫。後來,對方又以「必須再籌措一筆資金,才能取回先前投資及獲利」為由,要求當事人提供更多資金。當事人因為已經投入大量金錢,急於取回先前的投資,便繼續相信對方所提出的說法。
此時,對方表示願意協助籌措資金,並要求當事人提供名下銀行帳戶。當事人依照對方指示提供帳戶,後續帳戶確實有款項匯入,當事人也按照對方指示提領、轉匯或購買虛擬貨幣。
然而,這些匯入帳戶的款項,實際上涉及詐欺被害人遭騙後所匯出的款項。當事人因此遭檢察官認定涉犯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所規定的洗錢罪。
二、檢察官的起訴方向:帳戶提供及款項處理被認為是犯罪分工
檢察官起訴的主要看法,是認為當事人與其他不詳人士之間具有共同犯意,並且共同完成詐欺及洗錢犯罪。
起訴內容主要包括:
■ 第一,當事人提供名下銀行帳戶給他人使用。
■ 第二,詐欺集團成員將被害人遭騙的款項匯入該銀行帳戶。
■ 第三,當事人依照他人指示提領、轉匯或處理帳戶內款項。
■ 第四,上述行為造成金流斷點,因而被認為可能具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的作用。
■ 第五,當事人雖然否認自己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但檢察官認為當事人依照指示處理款項的行為,已經足以推論其主觀上至少具有詐欺及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在這類案件中,檢察官通常會綜合帳戶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通訊紀錄、被害人陳述、提款及轉帳方式、提領地點,以及被告警詢或偵查中的供述,主張被告不是單純遭騙,而是詐欺集團的帳戶提供者或金流處理者。
因此,本案的辯護重點不能只停留在「我沒有騙人」或「我不知道有被害人匯款」這樣的概括否認,而必須具體說明當事人為什麼會相信對方、如何逐步陷入對方設計的情境,以及檢察官是否真的能證明當事人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
三、辯護核心:客觀上有處理款項,不等於主觀上明知自己參與犯罪
💡本案最重要的法律爭點,是如何區分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
客觀上,當事人的銀行帳戶確實曾經收到款項,當事人也確實按照對方指示進行提領、轉匯或其他處理。這些客觀事實,法院並沒有否認。
但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的成立,不能只看帳戶是否收到被害人款項,也不能只看帳戶所有人是否曾經提領或轉匯款項。檢察官仍然必須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知道或預見自己正在參與詐欺或洗錢犯罪,並且與其他犯罪成員之間具有犯意聯絡。
如果帳戶所有人本身也是遭到詐騙的人,因為相信對方所營造的投資、借貸、工作或其他合法外觀,才提供帳戶並依照指示處理款項,就不能僅因為帳戶內出現詐欺款項,便直接認定帳戶所有人是詐欺或洗錢共犯。
換句話說,帳戶被犯罪集團使用,是一項需要調查的客觀現象,但它本身不等於已經證明帳戶所有人具有犯罪故意。
四、法院採納的關鍵判斷:詐騙集團取得帳戶的原因不只有犯罪共犯
法院在本案判決中指出,詐騙集團取得他人帳戶資料的原因可能很多,不能因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某個帳戶,再由帳戶所有人提領或轉匯,就直接認定帳戶所有人與詐騙集團之間具有共同犯意。
法院進一步說明,成立詐欺取財罪或洗錢罪的共犯,除了客觀上有參與相關行為外,主觀上也必須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是詐欺或洗錢的構成要件行為,並且與其他共犯具有犯意聯絡。
如果帳戶所有人是因為遭到欺騙及利用,主觀上並不知道自己正在參與詐欺或洗錢犯罪,即使客觀上曾經協助處理款項,也不能只憑客觀結果直接論以共犯。
這項判斷對於遭到投資詐騙、求職詐騙、借款詐騙或感情詐騙而提供帳戶的人,具有重要意義。刑事案件不能因為帳戶出現被害人款項,就省略對被告內心認知及實際受騙經過的調查。
五、辯護重點之一:還原對方如何建立信任及設計詐騙情境
本案辯護團隊沒有只從最後的帳戶金流切入,而是將整個受騙過程重新還原,說明對方如何在一段時間內逐步建立當事人的信任。
■ 第一,對方不是一開始就要求當事人提供帳戶,而是先透過母嬰社群及公益活動接近當事人。
■ 第二,對方以贈送童書、節日禮物及關心家庭生活等方式,營造善良、熱心及值得信賴的形象。
■ 第三,對方自稱正在從事公益活動,並且有能力透過投資企劃協助經濟困難的家庭。
■ 第四,當事人因為自身家庭經濟壓力及扶養子女等情況,對改善經濟的方案產生期待。
■ 第五,當事人確實先投入自己的資金,而不是完全沒有付出任何成本。
■ 第六,當事人在投資後無法取回資金,對方再以需要追加資金才能取回獲利為由,使當事人陷入「只要再做最後一步,就可以拿回原本投資」的錯誤期待。
■ 第七,當事人已經投入大筆資金,在心理上更加依賴對方所提出的補救方案。
這些事實可以說明,當事人的行為不一定是站在詐欺集團的一方,也可能是被對方利用自身投資受損、急於取回資金的心理,進一步誘導處理犯罪款項。
六、辯護重點之二:當事人自己也是投資詐騙的財產受害者
本案中,當事人曾經投入一筆對家庭而言相當重要的資金,並因此遭受實際財產損失。
這項事實對主觀犯意的判斷非常重要。若當事人本身也是被對方以投資計畫欺騙而交付款項的人,就不能只因為當事人後續依照對方指示提供帳戶、提領或轉匯款項,便毫無保留地認定當事人與詐欺集團站在同一邊。
法院在判斷主觀犯意時,必須考慮一個合理問題:如果當事人早已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為什麼還要先拿出自己或向家人借來的重要資金投入?
當然,個案中也可能存在明知犯罪卻假裝自己受騙的情形,因此「自己有損失」並不會自動導致無罪。但在本案的整體情境中,當事人先投入資金、後續急於取回投資,又受到對方持續操控,成為法院判斷合理懷疑的重要因素。
七、辯護重點之三:家庭成員知情討論,反映當事人的真實信賴狀態
本案中,當事人在參與投資及後續籌措資金的過程,並非完全秘密進行,而是曾經與家人討論相關情況。
當事人的配偶知道其與對方聯繫,也知道投資計畫及對方後續要求資金的情形。當對方進一步表示可以協助籌措資金時,當事人甚至提供配偶的聯絡方式,讓對方直接與配偶討論。
這些資料可以用來說明,當事人並不是從一開始就以隱匿、分工或掩飾犯罪的方式行動,而是確實相信對方提出的投資及協助方案。
在刑事辯護中,家人是否知情、當事人是否曾經與家人討論、是否曾向親友尋求意見,都是還原當事人主觀心態的重要資料。這些生活脈絡不能只因為沒有直接寫在帳戶交易明細上,就被完全忽略。
八、辯護重點之四:不能只用事後觀點推論當事人當時一定知道是詐騙
檢察官在本案中曾提出,對方提供資金再由當事人依指示處理,似乎不符合一般人對投資的理解;另外,當事人將款項放置在特定地點,也與一般面交金錢的方式不同,因此主觀上應該知道有問題。
對此,法院認為,詐騙集團的手法不斷變化,社會上即使是具有學歷、收入或生活經驗的人,也可能因為精心設計的話術而受騙。不能只因為事後回頭看,覺得某些行為不合理,就認定當事人在行為當下必然已經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
刑事法院應該站在行為當時的具體情境,判斷當事人當時看到了什麼資訊、相信了什麼說法,以及對方如何讓當事人產生錯誤認知,而不是只以事後已經知道真相的角度,反推當事人當時一定知道犯罪正在發生。
本案中,對方先透過社群及公益活動建立信任,再以投資及協助籌措資金的說法逐步引導當事人。對於當時已經投入資金、急於取回獲利並相信對方可以協助自己的當事人而言,後續依照指示處理款項,不能僅因結果看起來可疑,就直接認定具有犯罪故意。
九、辯護重點之五:詭異的交付款項方式,不當然等於洗錢故意
本案中,部分款項依照對方指示被放置在特定地點,這種交付款項的方式,事後看來確實可能讓人感到不尋常。但法院仍然進一步檢視當事人當時的認知。當事人是因為相信對方正在協助籌措資金,也相信有人會依照指示取走款項,因此才完成交付。當事人離開前也曾看到對方所稱的取款人或相關人員,並不是單純將款項任意丟棄後離開。
這項判斷說明,刑事法院不能只看到交款方式特殊,就直接推論當事人具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故意。法院仍然必須確認當事人是否知道款項來源非法,是否知道自己正在切斷金流,以及是否與其他人具有洗錢的共同犯意。
十、法院最終判斷:主觀犯意存在合理懷疑,應依無罪推定判決無罪
法院認為,當事人遭到對方誤導及欺騙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雖然當事人客觀上曾協助處理的款項,後來被認定涉及詐欺犯罪所得,但在主觀層面上,當事人是否與詐欺集團成員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洗錢的不確定故意聯絡,仍然存在疑問。
刑事訴訟的無罪判決,不是要求被告證明自己完全沒有做過任何與款項有關的行為,而是要求檢察官提出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及主觀犯意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法院最後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及證明方法,經法院逐一審查及反覆思考後,對於當事人是否成立犯罪仍有合理懷疑。因此,依照無罪推定原則及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判決當事人無罪。
十一、本案不是「只要說自己被騙」就一定會無罪
本案判決的重點,不是只要被告在法庭上表示「我被騙了」,法院就一定會判決無罪。
刑事法院仍然會檢查被告說法是否與客觀證據相符,包括:
■ 第一,通訊對話是否支持被告所說的受騙過程。
■ 第二,被告是否真的曾經投入資金或遭受財產損失。
■ 第三,被告是否有與家人、親友討論相關計畫。
■ 第四,被告與對方的互動時間、方式及對方使用的話術。
■ 第五,被告是否有隱瞞、刪除或掩飾重要資料的行為。
■ 第六,被告是否曾經獲得報酬或其他犯罪利益。
■ 第七,被告是否知道款項來源及後續處理方式具有犯罪性質。
■ 第八,被告的說法是否能與帳戶交易、監視器畫面及其他證人證述相互印證。
因此,真正有效的刑事辯護,不是單純否認,而是將聊天紀錄、匯款資料、投資經過、家人對話、生活狀況及帳戶交易完整串聯,讓法院可以理解當事人當時為什麼會相信對方,以及為什麼不能排除當事人確實遭到利用的可能性。
十二、提供帳戶、提領或轉匯款項,什麼情況下可能增加刑事風險?
雖然本案獲得一審無罪判決,但並不代表提供帳戶、提領或轉匯款項是安全或沒有法律風險的行為。
如果有下列情形,可能使檢察官及法院更容易認定當事人具有犯罪故意:
■ 第一,明知對方以非法方式取得款項,仍提供帳戶協助收款。
■ 第二,明知款項來源不明,仍反覆提領、分流或轉匯。
■ 第三,收取固定報酬或依金額比例獲得利益。
■ 第四,刻意使用他人帳戶、不同名義或多個帳戶掩飾金流。
■ 第五,要求他人刪除對話、隱藏帳戶或避免留下紀錄。
■ 第六,明知對方沒有合理交易原因,仍配合收受大量陌生款項。
■ 第七,對於被害人、款項來源或後續交付方式有明確認知。
■ 第八,案發後與其他人串聯說詞或共同刪除重要證據。
因此,遇到陌生人要求提供帳戶、代收款項、代為購買虛擬貨幣或代為轉帳時,應立即停止操作並尋求法律意見,不要因為對方承諾報酬、投資獲利或協助解決債務,就輕易交付帳戶或處理款項。
十三、如果已經因帳戶涉案,現在應該怎麼辦?
如果帳戶已經收到陌生款項,或接到銀行、警察、地檢署通知,應該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 第一,停止再依照對方指示提領、轉匯、購買虛擬貨幣或交付款項。
■ 第二,保留與對方的完整聊天紀錄、語音、簡訊、電子郵件及社群資料,不要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片段。
■ 第三,整理自己投入資金、匯款、借款及財產損失的證明。
■ 第四,保留銀行通知、警示帳戶通知、交易明細及相關文件。
■ 第五,記錄與對方認識的時間、管道、對方使用的身分及所有說詞。
■ 第六,列出自己曾經提供哪些資料、操作哪些帳戶及依照誰的指示行動。
■ 第七,不要刪除對話、重設手機或要求對方刪除資料。
■ 第八,不要與其他涉案人員討論如何統一說法。
■ 第九,收到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時,不要置之不理,也不要在沒有了解身分及權利前自行長篇說明案情。
■ 第十,儘早找刑事辯護律師,讓律師在警詢、偵訊及後續審判程序中協助處理。
十四、本案辯護團隊的處理方向
本案由徐易呈律師、王聖傑律師及鄧采其律師組成辯護團隊,針對檢察官起訴的詐欺及洗錢罪嫌,從客觀證據與主觀犯意兩個層次進行辯護。
➡︎ 在客觀層次上,辯護團隊沒有迴避帳戶收受及處理款項的事實,而是釐清每一筆款項的進入、提領、轉匯及後續去向,避免法院只看到帳戶流水的表面結果。
➡︎ 在主觀層次上,辯護團隊完整還原當事人與對方接觸、參與投資、投入資金、遭要求追加資金、提供帳戶及處理款項的過程,說明對方如何逐步建立信任並利用當事人急於取回投資款項的心理。
辯護團隊也提出當事人自身遭受財產損失、家人知情討論、對方長期營造公益及投資外觀,以及對話紀錄與當事人說法相互符合等資料,證明本案不能只以客觀帳戶流向推論當事人具有詐欺及洗錢的共同犯意。
最後,法院採納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的法律原則,認為當事人是否明知或預見自己參與犯罪,仍有合理懷疑,因而判決一審無罪。
十五、詐欺及洗錢案件的辯護,關鍵在於建立完整的故事與證據結構
詐欺及洗錢案件的卷證通常包含大量帳戶交易、通訊紀錄、監視器畫面及被害人陳述。若只單獨看某一筆匯款或某一次提款,很容易產生當事人參與犯罪的印象。
但刑事法院最後要判斷的,不只是「款項有沒有進入帳戶」,而是當事人是否在知道或預見犯罪的情況下,仍然與其他人共同完成詐欺或洗錢行為。
因此,刑事辯護律師需要將零散的資料重新整理成完整的時間軸,說明當事人何時認識對方、對方如何建立信任、當事人何時投入資金、何時遭遇追加要求、何時提供帳戶,以及當事人當時相信自己正在做什麼。
如果能夠透過客觀紀錄證明當事人確實被騙、確實受有損失、確實相信對方的說法,並且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明知款項是犯罪所得,便可能使案件回到無罪推定及合理懷疑的核心判斷。
結語:帳戶涉入詐欺金流,不等於當然成立詐欺及洗錢罪
提供帳戶、提領或轉匯款項,確實可能引發詐欺及洗錢的刑事責任。但刑事責任的成立,不能只依賴帳戶流水或事後結果推論,也不能只因為被告的行為看起來不尋常,就認定被告當時必然知道自己正在參與犯罪。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除了客觀上有相關行為外,主觀上也明知或預見自己正在從事詐欺或洗錢的構成要件行為,並且與其他共犯具有犯意聯絡。
本案法院認為,當事人可能是遭到投資詐騙後,被對方利用及誤導而處理款項,主觀上是否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洗錢的不確定故意,仍有合理懷疑,最終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一審無罪。
👨🏻⚖️法律諮詢顧問提醒,本文係依一件實際判決內容,經匿名化及概括化後撰寫,僅供法律知識及案件類型說明,不代表所有提供帳戶或處理款項的案件都會獲得無罪判決,也不代表律師可以保證任何個案結果。若您或家人已因帳戶收款、提領、轉帳、虛擬貨幣或投資平台問題遭警察通知、地檢署傳喚或檢察官偵辦,應儘早尋求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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