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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遭控面交車手且涉及280萬元加重詐欺、洗錢,獲緩刑

13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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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面交車手」、「取款車手」、「換匯車手」或「虛擬貨幣投資詐騙面交」案件,許多當事人在收到警察通知、檢察官傳票或法院起訴書後,才發現自己面對的不是普通詐欺,而可能是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一般洗錢罪。這類案件的法定刑重、被害金額常高,尤其只要被認定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法定刑即從一年有期徒刑起跳;一旦判決確定,若未爭取到緩刑,對工作、家庭與人生都可能造成重大衝擊。


👨🏻‍⚖️本案由法律諮詢顧問王聖傑律師、高文洋律師協助處理。當事人原遭指控擔任詐騙集團面交取款車手,涉及高達280萬元的投資詐騙款項,並被認定有一般洗錢行為。最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但採納緩刑條件,宣告緩刑五年,讓當事人在持續履行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接受法律約束的前提下,獲得重新回到正軌的機會。

※ 本文依判決內容整理,當事人、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地點、帳戶、電子錢包、車號及其他可識別個資均已隱匿。


一、本案發生什麼事?從虛擬貨幣投資話術到280萬元現金面交

本案當事人加入一個通訊軟體群組後,依群組成員指示擔任面交取款工作,約定每完成一次收款,可獲得數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的報酬。詐騙集團成員則以「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需將投資現金交由兌換商處理」等話術,使被害人誤信而準備交付款項。

在約定的面交時間,當事人依指示前往被害人住處附近,攜帶事先列印的虛假買賣文件,在社區門口的車內交由被害人填寫、簽收,並收取280萬元現金。集團另透過電子錢包轉入等值虛擬資產,以製造交易已完成的外觀、取信被害人。當事人之後再依指示,把收取的現金轉交給上游指定的收款人,使款項來源與後續流向更難追查。

這正是面交車手案件最常見、也最危險的結構:被害人面對的往往不是集團核心成員,而是實際到場收錢、交付文件、轉交款項的人。即使車手沒有設計投資話術、沒有建立詐騙網站,也可能因為參與收款與轉交金流,而被認定共同參與三人以上詐欺,並涉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的一般洗錢罪。


二、面交車手為什麼會被認定為加重詐欺?刑法第339條之4的重點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

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一般詐欺罪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度差異很大。後者是法定刑一年起跳的加重詐欺罪,法院必須從有期徒刑開始量刑。案件若還同時涉及一般洗錢,刑事風險會再提高。

本案中,當事人雖然不是設計話術、操控電子錢包或指揮集團的核心人物,仍因到場收取現金、交付虛假文件並依指示轉交款項,而被認定是在集團犯罪分工中實際執行面交收款的角色。這也提醒所有面交車手案件的當事人:不能只用「我只是跑腿」、「我不知道全部情況」簡單回應;律師必須精準釐清當事人何時知道、做了哪些事、與誰聯繫、是否參與金流、報酬如何約定,以及客觀證據能夠證明到什麼程度。


三、本案如何爭取緩刑?不是只有求情,而是要把可驗證的改正事實交給法院

加重詐欺案件若被判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已經超過易科罰金所要求的六個月以下刑期。換句話說,案件的關鍵不是單純爭取「可不可以用罰金代替坐牢」,而是要在法定要件具備時,爭取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仍然適當,也就是緩刑。

🚨本案辯護的核心,不只是對犯行表達悔意,而是把當事人犯後實際作為、角色定位、被害人損害處理與未來履行機制完整呈現在法院面前。

➡︎ 首先,當事人自偵查到審判均坦承犯行。對於已經有明確面交、現金交付與通訊資料的案件,及早正視證據、如實說明事實,通常比反覆推託更有利於法院評估悔意與再社會化可能。法院也明確把當事人始終坦承列為量刑與緩刑的重要考量。

➡︎ 其次,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把被害人損害的賠償問題,從抽象承諾轉化為可實際履行的調解安排。本案最終以280萬元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調解當場先支付10萬元,其餘270萬元則約定分期賠償。判決也明確記載,當事人已經開始賠付,並將持續依調解內容履行。對法院來說,這代表當事人不是只在法庭上表示願意負責,而是已經開始面對被害人的實際損失。

➡︎ 再者,辯護上必須清楚區分「參與犯罪」與「集團核心」。法院雖然不會因為當事人只是車手就否定犯罪責任,但仍會評價其實際角色。本案法院認定當事人僅擔任面交取款車手的分工,並非詐騙集團核心成員;這項角色定位,連同坦承、悔意、家庭生活狀況與賠償安排,成為法院量處刑度及宣告緩刑的重要基礎。


四、自白與賠償,為什麼會影響刑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減刑規定

本案行為發生時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者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得減輕其刑。

本案法院比較法律修正前後規定後,認為行為時的舊法對當事人較有利,因此適用舊法。法院認定當事人在偵查與審判中均自白,且本案調解、已支付及分期賠償的總金額,已超過其實際獲得的一千元報酬,符合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的減刑意旨,因而依法減輕其刑。

➡︎ 這裡有一個很容易被誤解的地方:賠償被害人不一定會讓案件「沒事」,也不保證法院必然緩刑;但在詐欺案件中,坦承、實際賠償、與被害人達成可履行的調解,以及持續依約給付,往往是法院評價悔意、減刑與緩刑可能性的重要基礎。重點不在空泛承諾,而在是否提出金流、收據、調解筆錄、分期計畫與已經履行的具體證明。


五、一般洗錢罪的部分,法院怎麼處理?

除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本案也涉及一般洗錢罪。當詐欺所得透過面交收取、轉交上游,再搭配電子錢包或其他安排製造金流斷點時,法院可能認定行為具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的效果。

法院在本案中指出,當事人在偵查階段就洗錢部分自白,原本具有洗錢防制法的自白減刑事由。但由於一般洗錢罪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本案形成想像競合,法院從較重的加重詐欺罪處斷,並在量刑時一併衡量洗錢自白等有利情狀。

⚠️這說明面交車手案件中,不能只盯著詐欺罪名。現金怎麼收、往哪裡交、誰指示、是否使用虛擬資產或電子錢包、是否為上游製造追查斷點,都會影響洗錢風險與辯護方向。


六、法院為什麼願意給五年緩刑?刑法第74條的實際運作

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而符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等要件,且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緩刑。

本案法院認定當事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犯後始終坦承、深具悔意、已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正在分期賠償。法院衡量當事人經過偵查與審判程序後應知所警惕,沒有再犯之虞,因此認為暫不執行刑罰仍屬適當,宣告緩刑五年。

但這份緩刑不是沒有條件的寬待。法院同時命當事人在緩刑期間內,依調解筆錄履行賠償義務。若日後未依調解內容給付,且足以認定緩刑難以達到預期效果,被害人可以向檢察官陳報,由檢察官視情形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因此,獲得緩刑只是成功的第一步;持續、確實地完成賠償,才是守住緩刑成果的關鍵。


七、面交車手案件的處理,越早開始越有機會把結果導向不同方向

面交車手案件常在短時間內出現警詢、扣押手機、搜索、檢察官偵訊、羈押聲請、起訴與法院審理。當事人在第一時間的說法、手機與通訊內容、與被害人協商的方式,以及是否能提出實際賠償方案,都可能影響案件後續走向。

如果客觀證據顯示當事人確有參與犯罪,辯護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否認或求情,而是必須及早建立完整防禦與補救路線:釐清當事人參與程度與角色、檢視詐欺及洗錢構成要件、妥善處理自白與供述、保全有利證據、協助與被害人協商調解、提出可實際履行的賠償計畫,並在法院審理時具體說明為何當事人具有悔悟、復歸社會與不再犯的可能。


八、法律諮詢顧問|面交車手、加重詐欺與洗錢案件辯護

面交車手、收水車手、換匯車手與虛擬貨幣投資詐騙案件,往往同時涉及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組織犯罪、犯罪所得沒收與被害人賠償問題。每一件案件的證據、金額、分工、前科、被害人數、賠償能力與犯後處理都不同,結果不能一概而論。

本案由王聖傑律師、高文洋律師協助當事人,在加重詐欺與洗錢的高度風險下,透過坦承事實、實質處理被害人損害、建立分期履行機制、清楚呈現當事人車手分工而非核心角色,以及完整主張有利的減刑與緩刑事由,最終取得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的結果



💡法律諮詢顧問提醒,任何人若因面交取款、虛擬貨幣兌換、代收現金或法律諮詢顧問提醒,任何人若因面交取款、虛擬貨幣兌換、代收現金或依通訊軟體指示交付款項,而面臨詐欺或洗錢案件,應盡早由熟悉刑事程序的律師檢視卷證與風險,避免錯過自白、調解、賠償、量刑與緩刑的重要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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