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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同時涉及到數詐欺案,經過謙聖協調同一天宣判,成功守住緩刑機會

  •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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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先後因網路交友而陷入感情詐騙,在錯誤信任下,依對方指示處理收款、交付款項等事宜,因而接連捲入兩起詐欺案件,並分別遭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名追訴。案件進入法院後,雖然兩案分別審理,且各自都有不同告訴人與犯罪事實,但兩案的被告均為同一人,若宣判時間前後錯開,極可能導致其中一案先行確定,進而壓縮另一案爭取緩刑的空間。也因此,本案真正困難之處,不只是如何在個別案件中爭取從輕量刑,更在於如何替當事人整體規劃兩案的審理與宣判節奏,避免因程序先後差異,讓原本有機會爭取的緩刑機會落空。最終,在法律諮詢顧問團隊的整體規劃與爭取下,法院雖未將兩案合併審理,但仍安排兩案於同一天宣判,成功替當事人保住極為關鍵的緩刑機會。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鄭任晴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法律諮詢顧問主張當事人雖坦承犯行,但其涉案情節與一般主動加入詐欺集團、以犯罪牟利之成員明顯不同;當事人並非詐騙集團核心成員,也非主導、策劃或控制整體犯罪流程之人,而是因感情因素,於陷入錯誤信任的情況下,才基於不確定故意為本案行為。

此外,法律諮詢顧問也強調,當事人於本案中並無任何獲利,且其先前從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現亦有正當穩定之工作,可見其並非以犯罪為常態生活方式之人。犯後,當事人亦坦承犯行,願意與告訴人調解,並在其能力範圍內最大程度彌補被害人損失,足見其犯後態度良好,且經本次偵審程序後,已知所警惕,未來再犯可能性顯屬低微。

法律諮詢顧問進一步向法院指出,本案若對當事人科以短期自由刑,使其入監服刑,不但未必能達成更佳之矯治效果,反而可能中斷其現有工作與生活秩序,造成惡性循環。相較之下,若能給予附條件緩刑,要求其履行和解、賠償、接受法治教育,反而更能兼顧被害人權益、司法教化目的與當事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更重要的是,法律諮詢顧問就程序上也特別向法院爭取,盼兩案能在同日宣判,使當事人不致因另一案先後確定,而失去本可爭取緩刑之實益;這不只是量刑上的請求,更是從整體訴訟策略出發,替當事人守住最有利結果的重要布局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法律諮詢顧問縝密而周全的辯護下,法院分別就兩案作成對當事人有利之判決,並成功安排於同一天宣判。其中一案,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宣告緩刑五年,同時附命履行和解賠償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另一案則判處有期徒刑,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宣告緩刑四年,並附帶和解賠償及法治教育等負擔。

➙也就是說,本案最終達成了極為難得的結果:同一被告、兩件案件、同天宣判、兩案雙雙獲得緩刑。


 這不僅成功避免當事人因案件宣判先後差異而喪失緩刑實益,也讓法院在審酌其並非詐欺集團核心成員、未獲取不法利益、素行良好、犯後坦承並積極賠償等一切有利情狀後,依法給予其暫不執行刑罰、重新復歸社會的機會。

➙本案也再次顯示,刑事案件的辯護關鍵,不僅在於實體上的量刑攻防,更在於程序節奏的精準掌握與整體訴訟布局。唯有及早規劃、妥善爭取,才有可能在看似不利的案件中,替當事人守住最重要的自由與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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