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借貸遭騙反成詐欺共犯,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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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的手法日新月異,許多急需資金週轉的民眾,在網路上尋求貸款管道時,不僅沒有借到錢,反而落入詐騙集團的陷阱,甚至莫名其妙背上「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的罪名。面對檢察官的嚴厲指控與可能面臨的牢獄之災,當事人往往感到無助與恐慌。
近期,法律諮詢顧問由蔡承諭律師與王聖傑律師共同協助一位當事人,在被控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的案件中,成功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爭取到不起訴處分,成功洗刷冤屈,還給當事人清白。
一、案件背景:急需資金卻誤入貸款陷阱
本案當事人因為急需一筆五十萬元的資金,在臉書上看到一則代辦貸款的廣告。對方自稱是專業的銀行代辦專員,並表示因為當事人目前的信用評等過低,銀行無法直接核貸。為了幫助當事人順利取得貸款,對方提出了一個「包裝方案」。
對方宣稱,這個包裝方案會將當事人包裝成有在從事兼職推銷業務,並利用「洗信用」的方式製作財力證明。為此,對方要求當事人提供一個裡面沒有存款的銀行帳戶,並將提款卡及密碼寄交給他們。為了取信於當事人,詐騙集團甚至傳送了一份偽造的「銀行業務代辦服務委託契約書」。當事人一心只想盡快取得貸款,誤以為交出提款卡及密碼是代辦公司的正常作業流程,便不疑有他地將自己的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寄出。
二、檢方指控:提供人頭帳戶涉嫌幫助詐欺與洗錢
沒想到,這個帳戶隨即被詐騙集團用來作為收取詐騙款項的人頭帳戶。另一名被害人因為陷入詐騙集團的網路購物投資陷阱,將六萬元匯入了當事人的帳戶中,隨後資金被迅速提領一空。
檢方因此認定當事人涉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檢方認為,當事人應該能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供給他人,極可能被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卻仍然基於不確定的故意,將帳戶交付給詐騙集團。
三、法律諮詢顧問的精準答辯與法律攻防
面對檢方的指控,法律諮詢顧問的蔡承諭律師與王聖傑律師深入了解案情,並仔細梳理了當事人與詐騙集團之間的所有對話紀錄。律師團隊在偵查庭上提出了有力的答辯:
■ 首先,律師團隊強調了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主義的核心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明文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律師指出,檢方不能僅憑當事人客觀上交付帳戶的行為,就推論其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及洗錢的犯意。
■ 其次,律師團隊提出了詳盡的對話紀錄作為證據。紀錄中清楚顯示,詐騙集團使用了「專業銀行代辦專員」、「協助辦理貸款」、「包裝方案提升信用評等」等專業話術,並提供偽造的委託契約書,這些精心設計的騙局,足以讓一般人在急需資金的情況下信以為真。
■ 最後,律師團隊主張,一般人會因為詐騙集團的詐術而陷於錯誤交付財物,那麼因為相同的詐術而交付金融帳戶,在情理上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當事人純粹是為了求順利申辦貸款而疏於防範,這與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及洗錢的犯罪故意,在法律上有著根本的區別。
四、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洗刷冤屈
經過法律諮詢顧問團隊的努力,檢察官最終採納了我們的答辯理由。檢察官在處分書中明確指出,難以排除當事人是因為求順利申辦貸款而疏於防範致受騙的可能,無從僅憑交付帳戶的客觀行為,就推論其主觀上有幫助犯罪的犯意。
最終,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對本案當事人做出了不起訴處分。
五、法律諮詢顧問的專業建議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也遭遇類似的貸款詐騙陷阱,甚至因此被列為詐欺案件的被告,請不要驚慌,更不要輕易認罪。在面對檢警的調查時,您需要專業律師的協助,為您梳理對話紀錄、找出有利證據,並在法律上做出精準的答辯。
法律諮詢顧問擁有豐富的刑事案件辯護經驗,特別是在處理各類詐欺、洗錢防制法案件上,我們始終秉持專業、細心與同理心,致力於為每一位當事人爭取最佳的訴訟結果,捍衛您的清白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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