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賣貨便詐騙手法解析:受害者變成警示帳戶被告,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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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路購物盛行,詐騙集團的手法也日新月異。許多民眾在網路上販售二手商品或個人物品時,遭遇「賣貨便詐騙」,不僅損失財物,甚至因為提供了帳戶資料,導致自己的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進而面臨幫助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訴訟。當受害者無辜成為被告時,往往感到驚慌失措。本文將透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的實際成功案例,為您解析賣貨便詐騙的常見手法,以及律師如何協助當事人辯護,最終成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如果您也遭遇類似情況,正在尋找熟悉調查局辦案律師推薦或調查局陪同偵訊律師推薦,法律諮詢顧問在處理各類詐欺集團案、違法吸金、銀行法案件等均有豐富經驗,能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
一、什麼是賣貨便詐騙?常見手法大公開
賣貨便詐騙通常鎖定在社群平台(如 Facebook、Instagram)或拍賣網站上刊登商品的賣家。詐騙集團會假冒買家,主動聯繫賣家表達購買意願,並指定使用特定的便利商店物流服務(如 7-11 賣貨便)進行交易。當賣家同意後,假買家會聲稱在付款或結帳時遇到問題,例如「賣場未開通金流服務」或「缺乏實名制認證」。接著,假買家會提供一個偽造的「客服連結」給賣家,要求賣家點擊連結與客服聯繫處理。
➙這個假客服會以各種話術,例如需要「金流認證」、「解除帳戶凍結」等理由,誘使賣家提供銀行帳戶資料、帳號、密碼,甚至要求賣家操作網路銀行或 ATM 匯款。詐騙集團利用這些取得的帳戶資料,將其他被害人的款項匯入該帳戶,再迅速轉走,導致賣家的帳戶淪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最終被通報為警示帳戶。
二、成功案例分享:賣門票反成警示帳戶被告
在本所近期處理的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在 Facebook 上販售活動門票。一名暱稱為「某A」的網友主動聯繫表示欲購買,並要求使用「賣貨便」進行交易。當事人不疑有他,依對方提供的連結頁面指示輸入了相關資料。
隨後,對方表示當事人的帳戶遭到凍結,需要進行帳戶認證,並要求當事人提供名下的郵局及臺灣銀行帳戶資料,以及帳戶內的餘額資訊。當事人為了順利完成交易並解除所謂的「凍結」,便配合對方的指示提供資料。
然而,這一切都是詐騙集團的圈套。詐騙集團取得當事人的帳戶資料後,便將其作為收取其他被害人(本案中的告訴人)受騙款項的工具。當告訴人察覺受騙並報警後,當事人的帳戶立刻被列為警示帳戶,當事人也因此被警方依涉嫌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罪移送法辦。
三、謙聖律師的辯護策略與不起訴理由
當事人面臨突如其來的刑事指控,感到十分無助,於是委託法律諮詢顧問協助辯護。本所律師團隊在深入了解案情並檢視相關證據後,擬定了以下辯護策略:
■ 首先,律師團隊強調當事人本身也是這起詐騙事件的受害者。當事人是因為相信對方的購買意願,且在對方以「帳戶凍結需認證」等話術誤導下,才提供帳戶資料。當事人主觀上完全沒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犯意。
■ 其次,律師團隊指出,雖然客觀上當事人的帳戶確實被詐騙集團利用,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必須有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犯罪的故意。
檢察官在偵查後,採納了本所律師的辯護意見,並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指出:
1.雖然帳戶確實遭詐騙集團作為收款之用,但僅能證明告訴人遭詐欺及款項匯入當事人帳戶的客觀事實,尚無從以此推論或證明當事人主觀上對詐欺取財犯行具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
2.互核當事人的辯詞與告訴人指訴的情節,均係遭「賣貨便實名驗證」之詐術,始依指示提供帳戶及匯款。堪認當事人亦同為詐騙之被害人,且極有可能係同一詐騙集團利用相同手法詐騙帳戶。
3.考量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因人而異。況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與媒體已大肆宣導,仍屢屢發生受騙案件,其中被害者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不能以一般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驟然推論當事人必具有較高之警覺程度,進而推測其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
4.至於當事人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之行為,客觀上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固屬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惟查無同條第3項所列各款事由情形(即: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業依同條第2項規定,由該管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尚難論以同條第3項之刑責。
➠最終,檢察官認定當事人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四、遭遇警示帳戶危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案的成功關鍵在於,律師團隊能夠精準地釐清案件事實,並運用相關法律見解與實務見解,成功說服檢察官相信當事人欠缺主觀犯意。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也因為網路交易、求職或交友等原因,不慎提供帳戶資料而淪為警示帳戶被告,切勿輕忽事態的嚴重性。建議您應盡速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諮詢顧問在處理詐欺案件、洗錢防制法案件等方面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我們深知當事人面臨訴訟的焦慮與不安,將秉持專業、用心的態度,為您提供最妥適的法律策略。若您有調查局陪同偵訊律師推薦或熟悉調查局辦案律師推薦的需求,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參考法條全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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