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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遭指控三人以上加重聚眾鬥毆,獲緩刑3年!

13小时前
讀畢需時 6 分鐘

一、案件結果

本案為多人在公共場所發生衝突,並涉及攜帶鐵管、聚眾施強暴脅迫、傷害及強制等刑事責任。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案號為114年度簡字第304號。

本所王聖傑律師、高文洋律師擔任其中一名被告的選任辯護人,協助當事人面對刑事偵查及法院審理程序。

法院最後認定,當事人涉及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加重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但同時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附加義務勞務、法治教育及向公庫支付公益金等條件。

※ 本案並非無罪判決,也不是免除刑事責任,而是在法院認定犯罪成立並量處刑期後,成功爭取暫緩執行刑罰,使當事人仍有機會在遵守緩刑條件的前提下回歸正常生活。


二、聚眾鬥毆一定會入監服刑嗎?

很多人聽到「三人以上聚眾鬥毆」、「攜帶兇器」、「加重聚眾施強暴脅迫」,第一個反應就是一定會被判入監。

但刑事案件的結果,仍須依犯罪角色、實際行為、是否持有或使用危險物品、被害人傷勢、犯後態度、前科紀錄、是否和解賠償及是否符合緩刑要件綜合判斷。

刑法第150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可能依參與角色區分為:

▪️  首謀者:在案件中居於主導或發起地位。

▪️ 下手實施者:實際對他人施以強暴或脅迫。

▪️ 在場助勢者:雖未直接下手,但在現場以在場方式助長暴力情勢。

如果行為人又意圖供行使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因行為造成公眾、交通往來危險,刑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此,「只是去現場」、「沒有真正打人」或「只有拿東西」都不代表當然沒有刑責;但每一名被告的參與程度也不能不加區分地一律視為首謀或下手實施者。


三、本案法院認定的法律責任

本案法院依判決內容,區分不同被告在現場的角色及實際行為。

委任人被認定涉及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並與傷害、強制等行為產生法律上的競合關係。法院最後依較重的加重聚眾施強暴脅迫罪論處。

這類案件的法律分析,不能只看新聞或當事人是否有「打架」兩個字,而要進一步釐清:

▪️ 發生地點是否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現場是否達到三人以上聚集。

▪️ 當事人是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

▪️ 是否攜帶鐵管、棍棒、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 危險物品是否原本即為行使而攜帶。

▪️ 是否造成他人受傷或被迫從事無義務之行為。

▪️ 當事人對其他參與者的行為是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本案辯護過程中,王聖傑律師及高文洋律師除協助當事人面對罪名與程序,也重視法院對個別參與程度、犯後態度、賠償情形及再犯風險的綜合評價。


四、王聖傑律師、高文洋律師如何協助爭取緩刑?

 1. 協助當事人正確面對案件,不再擴大衝突 

聚眾暴力案件常伴隨情緒、酒後衝突、朋友起鬨或事後互相指責。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如果當事人持續威脅被害人、聯絡其他被告統一說法,或在網路公開攻擊對方,可能使法院認為犯後態度不佳。

律師會協助當事人了解刑事程序及法律風險,避免再度與被害人發生衝突,也避免刪除資料、串供或做出不利於自己的不當行為。

 2. 釐清當事人在多人案件中的實際角色 

多人共同涉案時,每個人的責任並不必然相同。有人可能是發起者,有人實際下手,有人只是在現場助勢,也有人可能只是事後到場或與主要衝突沒有直接關聯。

辯護上必須依監視器、通聯紀錄、證人證詞、現場位置、受傷情形及各被告的行為,逐一釐清當事人的參與程度,避免被以概括方式評價為相同角色。

 3. 促成與被害人調解並履行賠償 

本案判決記載,當事人已與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依調解條件完成賠償,取得對方諒解。

聚眾暴力案件除侵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也可能造成被害人及家屬恐懼,並影響公共秩序。因此,和解不是單純的形式文件,而是要實際處理傷害、醫療、精神及其他損害。

律師會協助評估合理的賠償方案、調解程序、付款能力及履行方式,並將已完成的賠償及被害人諒解資料,依法向法院說明。

 4. 具體呈現悔悟及回歸社會的可能性 

法院宣告緩刑時,不只看當事人有沒有一句「我後悔了」,也會綜合評估:

▪️ 是否坦認犯行並願意負責。

▪️ 是否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

▪️ 是否完成賠償或積極履行賠償條件。

▪️ 是否有前科及過去執行情形。

▪️ 案發後是否再犯或持續與被害人衝突。

▪️ 家庭、工作、生活及支持系統是否穩定。

▪️ 是否有透過緩刑條件改善法治觀念及控制衝動的可能。

本案法院認為,當事人犯後坦認犯行、對衝動行為表示悔悟,並已完成調解及賠償,符合暫不執行刑罰的相當性,因此宣告緩刑。


五、本案緩刑不是什麼都不用做

本案緩刑期間為3年,並非判決確定後就完全不用負責。當事人必須遵守法院附加的條件,包括:

▪️ 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

▪️ 在判決確定日起1年6個月內,完成200小時義務勞務。

▪️ 接受3場法治教育。

▪️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如果緩刑期間違反應遵守的負擔,且情節重大,可能面臨緩刑遭撤銷,原本宣告的刑罰因此被執行。因此,爭取到緩刑只是重要成果,後續完成義務及遵守保護管束同樣重要。


六、刑法第150條加重聚眾施強暴脅迫的常見問題

 Q1: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發生衝突,就一定成立加重聚眾鬥毆嗎?

不一定。仍須判斷是否有聚集三人以上並施強暴脅迫、行為地點是否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以及當事人的具體參與角色。

 Q2:只是在旁邊沒有動手,也會被判刑嗎?

可能。刑法第150條明文處罰在場助勢者,但實際上仍須證明其在場具有助長暴力情勢的作用。單純路過、事後到場或不知道衝突原因,不能直接等同於在場助勢。

 Q3:攜帶鐵管一定會加重刑度嗎?

刑法第150條第2項使用「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文字,屬於法院依個案情節判斷是否加重的規定。法院會考量攜帶目的、危險物品性質、是否實際使用、造成的危險程度及各被告參與情況。

 Q4:被害人願意原諒,就一定可以緩刑嗎?

不一定。被害人諒解及完成賠償是重要量刑資料,但法院仍會審酌犯罪情節、刑期、前案紀錄、再犯風險及其他法律要件。任何案件都不能保證一定緩刑。

 Q5:聚眾鬥毆案件應該何時找律師?

如果案件涉及兇器、多人、被害人受傷、強制、恐嚇、警察通知、搜索或檢察官傳票,建議在警詢或偵查前就接受法律評估。越早釐清每個人的角色、證據及和解方向,越能避免陳述互相矛盾或錯失處理時機。


七、王聖傑律師、高文洋律師辦理本案的結果

本案當事人原本面臨加重聚眾施強暴脅迫、傷害及強制等刑事責任。經王聖傑律師、高文洋律師協助處理後,法院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年,但宣告緩刑3年。

本案成功爭取緩刑的關鍵,不是單一技巧,也不是保證性的結果,而是綜合處理以下事項:

▪️ 釐清當事人在多人案件中的實際參與程度。

▪️ 協助當事人正確面對刑事程序及承擔責任。

▪️ 促成與被害人及家屬的調解。

▪️ 依調解條件完成賠償。

▪️ 向法院具體呈現犯後悔悟及再犯風險降低的情形。

▪️ 爭取法院認定以緩刑及附加負擔即可達到刑罰目的。


結語

三人以上聚眾施強暴脅迫案件,涉及公共秩序、被害人身體安全及刑法第150條加重規定。案件結果不只取決於「有沒有打人」,也會受到現場角色、攜帶兇器、被害人傷勢、犯後態度、和解賠償及個人前案紀錄影響。

本案雖然法院認定犯罪成立,但透過完整的辯護及犯後處理,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避免立即入監執行。然而,緩刑並非無罪,當事人仍必須遵守保護管束、義務勞務、法治教育及公益金等條件。


 如果您或家人涉及三人以上聚眾鬥毆、聚眾施強暴脅迫、攜帶兇器、傷害、恐嚇或強制案件,建議儘早準備警詢資料、監視器、對話紀錄、傷勢資料及和解可能性,並由律師依個案評估適當的辯護方向。


※法律諮詢顧問由王聖傑律師、高文洋律師協助處理聚眾鬥毆、妨害秩序、傷害、強制及其他刑事案件,透過即時、專業及公開透明的方式,陪伴當事人面對偵查與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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