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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遭控涉嫌妨害公務,獲不起訴

  • 4天前
  • 讀畢需時 8 分鐘

妨害公務案件在實務上經常發生於臨檢、逮捕、搜索、交通攔查、警方追緝或現場勤務執行過程中。許多人一聽到自己被指控「妨害公務」,第一時間會以為只要警方受傷、警車受損,或現場曾發生推擠、碰撞、逃離,就一定會被起訴甚至判刑。但實際上,妨害公務案件並不是只看結果是否發生,更重要的是行為人當時是否知道對方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是否有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的主觀犯意,以及客觀證據能否真正證明行為人的目的就是為了妨害公務。


法律諮詢顧問近期處理一起妨害公務案件,當事人遭指控於警方執行勤務過程中駕車衝撞警車,導致警車受損,員警亦有受傷情形。案件表面上看似相當不利,因為偵查初期的指控方向認為當事人可能涉及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並另涉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等罪嫌。然而,法律諮詢顧問團隊介入後,仔細檢視卷證、影像畫面、車輛行進方向、碰撞位置與當事人陳述脈絡,最終成功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背景:一場看似不利的車輛碰撞,為何仍有不起訴空間?

本案發生於警方執行勤務期間。依偵查初期指控,警方認為當事人駕駛車輛時,疑似以逆向方式朝警車方向行駛並發生碰撞,造成警車車頭損壞及員警受傷,因此認為當事人可能涉犯妨害公務及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等罪嫌。

這類案件在實務上常見的困難在於,當警車受損、員警受傷、現場又有追緝或攔阻情節時,偵查機關容易從結果反推行為人具有妨害公務的故意。然而,刑事案件不能只憑結果推論犯罪成立。即使現場確實發生碰撞,也仍須進一步釐清:當事人是否知道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員警?當事人是否主動朝警車衝撞?當時車輛行進軌跡是攻擊、逃逸、閃避,還是遭攔阻?碰撞的主要原因究竟是當事人蓄意衝撞,還是現場車輛位置、警車攔阻方式與突發狀況共同造成?

★本案的關鍵,不在於單純否認碰撞事實,而在於回到刑事責任成立的核心:檢方是否能證明當事人具有妨害公務及毀損公物的主觀犯意。


二、妨害公務不是只要碰到警察就成立,主觀犯意與依法執行職務認識非常重要

妨害公務案件的法律判斷,並不是只要現場有警察、當事人有動作、警方覺得勤務受到阻礙,就必然成立犯罪。若要成立妨害公務,通常必須具備幾個重要條件:公務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行為人對此有所認識,行為人對公務員施以強暴或脅迫,且其行為具有妨害公務執行的主觀目的或故意。


▪️刑法第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案件同時涉及警車、密錄器、勤務用品或其他公務設備受損,偵查機關也可能併同評估是否涉及刑法第138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駕車妨害公務案件中,如果偵查方向認為當事人是以車輛作為強暴手段,案件風險通常會比一般口角、推擠、拉扯更高。然而,風險高不代表一定會起訴。律師仍然可以從現場影像、車輛行進路線、碰撞前後時間序、當事人是否有煞車或閃避、員警是否顯示身分、當事人是否能辨識對方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等面向,建立有利於當事人的辯護架構。


三、法律諮詢顧問的辯護重點:逐秒還原影像,推翻「蓄意衝撞」的指控方向

本案能夠成功爭取不起訴,關鍵在於不能只讓案件停留在「有碰撞,所以就是妨害公務」的表面判斷,而必須進一步還原現場事實。法律諮詢顧問團隊在分析卷證後,聚焦於監視器畫面、密錄器畫面、車輛動線及碰撞過程,逐步呈現當事人的行為並非蓄意衝撞警車,而是現場突發狀況下所產生的車輛動態。從影像內容可以看出,警車出現在現場後,其行駛方式與攔阻位置對碰撞結果具有重要影響。當事人所駕駛車輛並非單純直接朝警車衝撞,反而存在閃避、偏移及受攔阻後停止等情形。若客觀畫面顯示當事人並不是主動以車輛作為攻擊工具,而是因警車攔阻、車輛位置變化及現場情勢快速發生,導致雙方發生碰撞,就不能直接推論當事人具有妨害公務的犯罪故意。

在妨害公務案件中,影像證據往往是最重要的攻防核心。警方報告可能記載「衝撞」、「逃逸」、「拒捕」等字眼,但這些文字仍必須接受客觀影像的檢驗。律師的工作,就是把卷內畫面與文字指控重新比對,找出時間點、方向、距離、速度、碰撞位置與行為目的之間的矛盾,讓檢察官看到案件不應只從警方案件敘述單方面理解。


四、當事人是否知道對方是警察,也是妨害公務案件的重要爭點

本案另一個重要辯點,是當事人當時是否能明確知道對方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員警。若行為人對於對方身分、勤務狀態或現場情況並沒有清楚認識,就很難直接認定其具有妨害公務的故意。

實務上,許多妨害公務案件發生在瞬間、混亂或高度緊張的場景中。例如便衣員警執勤、車輛突然靠近、現場未必有明確警示、當事人因驚慌而作出閃避或逃離反應。這些情況都可能影響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判斷。妨害公務罪所處罰的,不是一般人在突發狀況中的錯誤判斷,而是明知公務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仍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其職務執行的行為。

 本案中,法律諮詢顧問律師團隊即從當事人陳述、現場影像與警方行動方式切入,說明當事人並非明知對方為員警仍蓄意衝撞,也非以車輛作為妨害公務的工具。這項辯護方向,對於檢察官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具有關鍵意義。


五、乘客與駕駛者責任不同,不能因同車就一概認定共同犯罪

本案也涉及另一名同車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妨礙公務案件中,若現場有多人在場,偵查初期有時會將同車者、同行者或現場相關人一併列為被告。然而,刑事責任必須個別判斷,不能只因同車、同行或出現在現場,就推定所有人都有共同妨害公務的犯意。若某人只是乘客,並非駕駛車輛者,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指示駕駛衝撞、共同計畫妨害公務,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強暴脅迫行為,原則上就不應僅因其在車內而被認定成立共同犯罪。刑事案件講求個別責任,不能用「一起在場」取代「共同犯意」與「共同實行」。

★法律諮詢顧問在本案中,也針對駕駛者與乘客的角色差異進行說明,讓案件回到各被告實際行為與主觀認識的判斷,而不是以概括印象認定所有在場者均涉犯妨害公務。


六、檢察官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經過卷證審酌後,檢察官最終認為,雖然本案確實發生車輛碰撞,但依卷內證據尚無法認定當事人具有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以及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的故意。

換言之,檢方並未僅因警車受損、員警受傷或車輛發生碰撞,就直接認定當事人犯罪成立,而是回到刑事案件最核心的證據法則:犯罪事實必須達到足以認定的程度;若主觀犯意、行為目的或客觀過程仍有疑義,就不能貿然起訴。

 本案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對當事人而言,不只是避免後續刑事審判壓力,更重要的是讓案件從一開始看似嚴重的「駕車妨害公務」指控,回到客觀證據與法律要件的正確判斷。


七、妨害公務案件律師推薦:為什麼要及早委任刑事律師?

妨害公務案件常常發生在高度緊張的第一現場。當事人被通知到案時,可能還沒有完整看過監視器、密錄器或警方蒐證資料,卻必須面對警方詢問與檢方偵查。如果在尚未釐清事實前就急著說明,或因緊張而前後供述不一致,後續可能會被認為避重就輕、卸責或說詞矛盾,反而增加案件風險。

尤其是涉及駕車、追逐、警車受損、員警受傷、現場多人、便衣執勤或警民認知落差的案件,更需要從第一時間就建立清楚的辯護方向。專業刑事律師不只是陪同到場,更重要的是協助當事人整理時間序、比對影像、檢視警方筆錄記載是否精確、確認有無對當事人有利的畫面,並將案件從情緒化的現場衝突,轉化為法律要件與證據能力的具體攻防。

★法律諮詢顧問處理刑事案件時,重視的不是單純套用固定說法,而是依照每一件案件的卷證內容與當事人處境,找出最有利的辯護點。本案之所以能成功爭取不起訴,正是因為律師團隊沒有停留在「發生碰撞」這個表面結果,而是深入分析影像、動線、主觀認識、警車攔阻方式及各被告角色,進而說服檢察官本案犯罪嫌疑不足。


八、結語:妨害公務案件不是沒有辯護空間,關鍵在於證據如何被看見

很多當事人在面對妨害公務指控時,會因為對方是警方、現場有受傷或車輛毀損,就誤以為案件已經沒有辯護空間。事實上,妨害公務案件最重要的,從來不是單純看結果,而是要看行為人當時是否知道對方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是否具有妨害公務的主觀犯意、是否真的施以強暴脅迫,以及客觀影像與卷證能否支持檢方的指控。

如果您或家人因臨檢、攔查、警方追緝、現場衝突、推擠拉扯、車輛碰撞或其他執法場景而遭指控妨害公務,建議不要輕忽,也不要在未整理證據前倉促到案說明。越早由刑事律師介入,越能完整保存對當事人有利的影像、證人、對話與現場脈絡,也越有機會在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


➠法律諮詢顧問具備處理妨害公務、詐欺、洗錢、毒品、組織犯罪、銀行法及各類重大刑事案件之實務經驗。若您正在尋找妨害公務案件律師推薦,或希望在警詢、偵查階段即由專業律師協助分析案件、陪同到案並規劃不起訴辯護策略,歡迎儘早與法律諮詢顧問聯繫,讓專業刑事律師團隊協助您把真正有利的事實與證據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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