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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被控誘未成年拍裸露影像,遭控兒少性剝削,獲緩刑

1天前
讀畢需時 17 分鐘


📢 兒少性剝削案件的刑責通常相當嚴重。

很多人第一次接觸案件時,最想知道的不是抽象的法律定義,而是三個實際問題:

■ 兒少性剝削案件的法定刑到底有多重?

■ 如果法定最低刑度是三年以上,還有機會減刑到兩年以下嗎?

■ 刑度壓到兩年以內後,是否有機會爭取緩刑?

答案是:法律上不是完全沒有緩刑可能,但必須先處理罪名、犯罪情節、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以及刑法第74條緩刑門檻之間的關係。


法律諮詢顧問近期承辦的一件兒少性剝削案件,就是在二審階段針對「刑」的部分提起上訴,主張本案具備情輕法重、犯罪危害有限、犯後坦承並積極修復損害等情狀,請求法院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最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第一審的宣告刑,改量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並命接受法治教育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這篇文章會以不揭露當事人及被害人身分的方式,說明本案的法律爭點、條文刑度、刑法第59條的實際運用,以及兒少性剝削案件爭取緩刑時法院通常會注意哪些事項。


🚨重要提醒:本案判決是個案結果,不代表所有兒少性剝削案件都能適用相同結論。罪名、行為時間、被害人年齡、是否有強暴脅迫、是否散布、是否營利、影像數量、是否外流、是否有前科,以及犯後是否實際修復損害,都可能改變最後刑度。



一、本案判決結果:從三年以上法定刑,改判有期徒刑2年並緩刑5年

為保護當事人及被害人,本文不揭露判決影本中的姓名、身分證號、住址、被害人代號及其他可識別資訊。本案被告原本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而受第一審判決。二審時,被告及辯護人明確表示只就刑度部分上訴,並撤回其餘部分的上訴。因此,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並不是二審重新爭執的範圍,二審主要審查的是刑法第59條能否適用、刑度應如何量定,以及是否符合緩刑條件。

臺中高分院最後認定:

■ 撤銷第一審關於宣告刑的部分。

■ 就本案所犯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的犯罪,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 改量處有期徒刑2年。

■ 宣告緩刑5年。

■ 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

■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這個結果的關鍵,不是單純「被告道歉」或「被害人同意緩刑」,而是辯護團隊把法定刑、個案危害、犯後態度、損害修復與緩刑門檻串成完整的量刑論述,讓法院認為本案若直接按照三年以上的最低刑度處罰,仍然過重。



二、兒少性剝削案件有哪些刑度?先確認被控的是哪一種行為

「兒少性剝削案件」不是只有一種犯罪。實際刑度必須先確認起訴書所引用的條文及具體行為。即使都是涉及兒少性影像,拍攝、引誘拍攝、散布、持有及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影像,刑度都可能不同。

 1. 拍攝、製造或無故重製: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 

依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

■ 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

■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這類案件的法定最低刑度是一年,從刑法第74條的刑度門檻來看,理論上比較可能進入緩刑評估,但仍要看是否有其他罪名、加重事由及具體情節。

 2. 引誘、協助少年自行拍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 

依第36條第2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其他方式,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或無故重製性影像,處:

■ 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 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判決所涉及的,就是法院認定的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類型。這也是本案爭取刑法第59條的重要原因:法定最低刑度是3年,若法院不酌減,刑度原則上會落在三年以上,便無法直接符合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的緩刑門檻。

 3.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 

如果是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或自行拍攝性影像,處:

■ 有期徒刑7年以上;

■ 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這類案件的最低刑度明顯更高,犯罪手段及被害人受侵害程度也通常更嚴重。即使主張刑法第59條,也不能直接推論一定能降到2年以下,必須檢視有無其他法定減刑事由、未遂、共犯角色、行為責任及所有具體情狀。

 4. 意圖營利:法定刑可能再加重 

第36條第4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此,如果案件涉及收費、交易、營利安排,或有其他足以被認定為營利目的的證據,刑度評估會更為嚴格。辯護時不能只聚焦在是否有影像外流,也要處理是否存在營利意圖、是否真的取得利益,以及被告在整體行為中的角色。

另外,如果案件不是單純涉及性影像,而是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其他方式,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可能涉及第35條:一般型態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若使用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則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者,刑度還可能加重至二分之一。

 5. 散布、播送、交付或供人觀覽: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依第38條第1項,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式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物品,處:

■ 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

■ 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依第38條第2項處:

■ 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

■ 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這類案件的核心爭點通常包括:是否真的有散布或交付、分享對象及人數、是否只是單純持有、持有的主觀目的、是否完成上傳或傳送、檔案是否可以被他人取得,以及有無營利或反覆行為。

 6.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 

依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處:

■ 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

■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依第39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處: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得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

若只是第一次被查獲、涉及的是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39條另有行政罰及輔導教育的規定。但是否屬於刑事犯罪,仍要看檔案內容、主觀認知、持有方式、是否支付對價,以及其他證據。



三、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為什麼可以從3年降到2年?

 1. 刑法第59條不是一般性的「求情條款」

刑法第59條規定: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這個條文的重點有兩個。刑法第57條要求法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犯罪動機、手段、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量刑事項。

■ 第一,必須是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不是只要被告年輕、沒有前科或願意道歉就一定適用。

■ 第二,即使按照法律最低刑度處罰,仍然必須被認為過重。換句話說,辯護人要說服法院的不是「被告很可憐」,而是要說明:本案與一般同類型案件相比,犯罪手段、責任程度及實際危害確實較低,如果仍機械性地處以法定最低刑,將不符合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

臺中高分院在本案判決中說明,刑法第59條所稱「犯罪之情狀」,可以包含刑法第57條列出的量刑事項以及其他與犯罪有關的情狀。法院需要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綜合判斷犯罪動機、手段、損害、犯後態度及其他因素,而不是只看單一情節。


 2. 本案辯護如何建立「情輕法重」的完整論述 

本案二審辯護並不是單獨主張一個理由,而是把數個對刑度有影響的事實放在同一個量刑結構裡:

■ 第一,犯罪手段並非暴力或強制。 依判決認定,本案不是以強暴、脅迫、權勢、金錢或不正利益作為手段,而是透過網路互動及言語請求發生。這不會讓行為變成合法,但會影響法院對行為人主觀惡性、控制程度及犯罪手段危險性的評估。

■ 第二,性影像數量有限。 判決認定傳送的影像數量不多,且使用通訊軟體的即焚模式。辯護上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影像是否持續存在、是否有被複製、是否可以被第三人取得,以及後續損害是否擴大。

■ 第三,沒有截圖留存或對外散布。 本案判決認定沒有私密影像外流情形。這是重要情節,因為「引誘拍攝」與「進一步保存、散布、交付給他人」所造成的風險並不相同。若沒有外流或擴散,法院仍會處罰行為本身,但對後續實害及一般預防的評估可能不同。

■ 第四,被告自始坦承犯行。 被告在偵查、第一審及二審均坦承犯行,沒有反覆否認、推卸責任或將責任歸給被害人。坦承本身不代表可以免責,但在刑法第57條犯後態度及刑法第59條整體評價上,可能成為有利因素。

■ 第五,二審期間完成調解及賠償。 本案在二審審理期間,與被害人及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完成賠償。這使法院可以確認被告不是只在書面上表示「以後願意補償」,而是實際履行了賠償責任。

■ 第六,被害人及告訴人表達同意從輕量刑及緩刑。 這不是法院必須從輕的法律要件,但能讓法院了解被害方對損害修復的實際感受,也有助於法院評估案件是否仍有高度對立、報復或持續衝突的風險。


 3. 辯護的結論不是「沒有傷害」,而是「刑度應與責任及危害相稱」

兒少性剝削案件保護的是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康與性自主發展。辯護時不能把被害人的年齡或受保護地位淡化,也不能用「雙方是情侶」作為免責理由。

本案辯護的重點,是承認行為違法及保護法益的重要性,再進一步區分:本案是否有強制、是否營利、是否外流、影像數量及保存方式、被告是否持續犯行,以及被告在犯後是否真實修復損害。

這種辯護方向,才能讓刑法第59條的主張回到「責任與刑度是否相當」的法律問題,而不是變成對被害人處境的否定。



四、刑法第59條減刑後,如何進入緩刑的兩年門檻?

💡 刑法第74條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並符合前科及其他法定條件,法院認為暫不執行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緩刑。

「二年以下」包括有期徒刑2年整。因此,本案二審量處有期徒刑2年,已進入刑法第74條的刑度門檻。接下來法院仍要繼續判斷:被告是否符合前科條件、是否有再犯之虞,以及暫不執行是否適當。

本案的法律路徑可以整理成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先處理法定最低刑度 

本案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不適用刑法第59條,法院不能直接把刑度量到2年。

 第二階段:說明為什麼最低刑度仍然過重 

辯護團隊以刑法第57條的量刑因素為基礎,提出本案犯罪手段、影像數量、保存及流通情形、被告的認知、犯後坦承、調解及賠償等資料,主張本案相較於同條文所涵蓋的其他嚴重型態,具體危害與責任程度有明顯差異。

 第三階段:刑法第59條酌減後,爭取量刑落在2年以下 

法院採納刑法第59條後,撤銷原宣告刑並重新量刑,最後判處有期徒刑2年。這一步非常關鍵,因為「有沒有適用第59條」與「第59條適用後究竟量刑多久」是兩個不同問題。法院仍會依個案責任及所有量刑資料決定實際刑度,不是適用第59條就必然判2年。



五、兒少性剝削案件可以爭取緩刑嗎?要看刑法第74條條件

 1. 法定刑很重,不代表絕對不能緩刑 

緩刑的判斷重點是法院最後宣告的刑度,而不是只看起訴罪名的法定刑上限。

➡︎ 例如,本案起訴及原判決涉及的罪名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二審適用刑法第59條後,最後宣告有期徒刑2年。由於刑度進入刑法第74條的範圍,法院才有進一步評估緩刑的可能。

因此,遇到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案件,不能只看條文就認定完全沒有緩刑機會;但也不能因此宣稱一定可以靠刑法第59條降到2年。要先分析是否存在足以支持第59條的具體情狀。

 2. 沒有前科是本案爭取緩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判決認定,被告過去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可。這讓法院在刑度進入2年以下後,更容易評估是否有暫不執行刑罰的必要。但「無前科」不是緩刑保證。若案件有嚴重散布、營利、反覆犯行、多人被害、影像大量流通、使用強暴脅迫,或被告犯後否認、刪除證據、騷擾被害人,法院仍可能認為不適合緩刑。

 3. 賠償及被害方意見是重要的量刑資料 

本案在二審審理中達成調解並完成賠償,被害人及告訴人也表示同意從輕量刑及緩刑。臺中高分院在判決中將這些情形與被告自始坦承、反省及改善可能性一併評估。

這不代表被害人只要同意,法院就一定會緩刑,也不代表賠錢可以買到緩刑。賠償的意義在於法院可以觀察被告是否真正承擔責任、是否努力填補損害,以及未來是否有再犯風險。

 4. 家庭支持及再犯預防也可能影響緩刑判斷 

本案判決也注意到被告家人願意陪伴、督促及協助其面對後續生活,法院據此認為被告具有改善可能,經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沒有必要立即執行刑罰。

這類資料不是要用家人替被告道歉,而是讓法院判斷被告在緩刑期間是否有穩定生活、接受法治教育、避免再次接觸高風險情境,以及是否有人能督促其遵守法院命令。



六、本案緩刑不是「不用負責」,而是附帶明確義務

本案緩刑期間為5年,並不是宣告無罪。被告仍然有有期徒刑2年的刑之宣告,只是暫不執行。

法院另命被告:

■ 於緩刑期間接受地檢署所舉辦的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

■ 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刑法第74條

允許法院命被告道歉、立悔過書、賠償被害人、支付公庫、履行義務勞務、完成治療或心理輔導,以及接受預防再犯的必要命令。此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或少年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規定,在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法院也可以命其遵守禁止侵害兒少的事項、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保護被害人的事項。

💡 刑法第93條

也規定,受緩刑宣告者在特定情形下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案判決並依相關規定諭知保護管束。

➡︎ 如果受緩刑宣告的人違反法院命定的負擔,且情節重大,或在緩刑期間再犯,可能面臨撤銷緩刑的風險。刑法第75條之1即規定,違反第74條第2項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法院得撤銷緩刑宣告。



七、兒少性剝削案件如何減刑?不能只說「找被害人和解」

實務上,兒少性剝削案件的減刑評估通常至少要分成以下幾個層次。

 第一層:確認起訴罪名及行為範圍 

先確認是拍攝、製造、引誘自行拍攝、散布、交付、意圖散布而持有、支付對價持有,還是其他罪名。接著確認是否有營利加重、強暴脅迫、未遂、共犯或數罪併罰問題。

不能只看到「性影像」三個字,就直接判斷最低刑度。不同條文的最低刑度可能從6個月、1年、3年到7年以上,對能否進入緩刑門檻有直接影響。

 第二層:檢查證據能證明到什麼程度 

兒少性影像案件的證據可能包括聊天紀錄、帳號資料、手機及電腦鑑識、雲端紀錄、影像檔案、對話截圖、扣案物、證人證述及被害人陳述。

辯護上要確認的是:檔案是否真的存在、是否由被告拍攝或要求拍攝、是否曾經保存或傳送、對話前後是否完整、被告是否知道被害人未成年、是否有散布及營利證據,以及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是否與證據相符。

 第三層:釐清影像的實際流通及損害程度 

應確認影像數量、保存時間、是否使用即焚或其他短暫傳送方式、是否截圖、是否備份、是否外流、是否傳給第三人、是否上傳公開平台,以及被害人後續是否受到擴大傷害。

這些資料不是用來否認兒少應受保護,而是用來區分行為人責任及實害程度。若案件不存在散布或擴散,與大量保存、公開張貼或販售的案件,在刑法第57條及第59條的個案評價上可能不同。

 第四層:處理被告主觀認知及犯罪手段 

被告是否知道被害人是兒童或少年、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是否利用權勢或金錢、是否透過詐術或控制方式、是否是單次或持續行為,都是重要的責任判斷因素。

即使雙方曾是朋友或交往關係,也不能因此否定兒少性剝削條例的保護目的。辯護應該處理的是被告知道什麼、做了什麼、使用何種手段,以及其責任程度,而不是把責任轉嫁給被害人。

 第五層:建立犯後修復資料 

犯後修復不只有和解書。可以依案件情況整理:坦承及認罪的偵查筆錄、道歉內容、調解聲請、賠償匯款、調解筆錄、賠償完畢證明、心理諮商或法治教育資料,以及避免再犯的生活計畫。

但涉及兒少被害人的聯絡必須非常謹慎。不能自行反覆聯絡、要求被害人撤告、請親友施壓或交換不當利益。應透過法院、調解機關或律師,以尊重被害人意願及避免二次傷害的方式進行。

 第六層:用刑法第59條把所有資料組合成量刑主張 

刑法第59條不是一個獨立的「免刑按鈕」。它需要建立在刑法第57條的具體資料上,再讓法院對犯罪情狀進行整體評價。

本案的辯護重點,就是把低度危害的客觀資料、被告的主觀責任、犯後坦承、調解賠償及改善可能性全部整理,使法院認為直接處以3年最低刑度仍然過重,因而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



八、哪些情況可能讓緩刑機會降低?

以下情況通常會讓法院更嚴格評估:

■ 以強暴、脅迫、恐嚇、藥物、詐術或權勢控制被害人。

■ 明知被害人年齡仍長期、反覆引誘或要求拍攝。

■ 影像數量很多,或有備份、截圖、雲端保存。

■ 將影像傳給多數人、公開上傳、販售或以營利為目的。

■ 另有持有、散布、交付、妨害性自主或其他罪名。

■ 被害人不只一人,或造成影像大量流通及長期傷害。

■ 犯後否認、刪除證據、試圖影響證人或騷擾被害人。

■ 有前科、再犯或其他案件正在偵審中。

■ 沒有實際賠償,只有空泛的道歉或無法履行的和解承諾。

■ 違反偵查及審判程序中的限制、法院命令或保護被害人的措施。

這些情況不是說必然不能緩刑,而是代表辯護策略需要處理更多問題。若法定最低刑度是7年以上,或案件涉及營利、強暴脅迫及大量散布,只靠刑法第59條通常不足以直接推論可以降到2年以下。



九、兒少性剝削案件的辯護時機:越早處理,越能保留量刑空間

 偵查階段 

收到警方通知、搜索扣押或檢察官傳喚時,應盡快確認被指涉的具體行為、帳號、裝置、影像及對話範圍。不要自行刪除資料、重置手機、聯絡被害人或與其他涉案人串證。偵查階段的陳述會影響後續案件,也可能影響自白、犯後態度及證據評價。是否認罪、承認哪些事實,以及如何說明主觀認知,都應在充分理解證據後決定。

 第一審階段 

如果第一審尚未完成調解、賠償或心理及生活改善資料,不能等到判決後才第一次思考刑度策略。第一審是建立證據及量刑資料的重要階段。

 上訴階段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上訴並不是重新爭執所有犯罪事實,而是聚焦在刑度部分。二審期間完成調解並賠償,讓法院有新的犯後態度資料可以審酌,最後撤銷宣告刑並改判2年緩刑。

這也說明,刑事上訴不是只在判決書上寫「請從輕量刑」。必須明確指出原判決漏未審酌或尚未發生的有利事實,並提出可驗證的文件、調解筆錄及履行證明。



十、常見問題 FAQ

 Q1:兒少性剝削案件一定不能緩刑嗎?

不一定。是否能緩刑要看最後宣告刑是否為2年以下,以及是否符合刑法第74條的前科條件與「暫不執行為適當」要件。本案就是法定刑3年以上,經刑法第59條酌減後量處2年,再由法院宣告緩刑5年。

 Q2:法定刑3年以上,還有機會判2年嗎?

有可能,但不是當然。必須先爭取刑法第59條適用,讓法院認定本案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若處最低刑仍然過重。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等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實際減輕幅度及最後宣告刑仍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Q3:只要跟被害人和解,就一定可以緩刑嗎?

不一定。和解及賠償是重要量刑資料,但法院仍會看犯罪手段、影像是否散布、是否營利、被害人數、前科、再犯風險及其他罪名。和解也不能消滅兒少性剝削犯罪本身。

 Q4:被害人同意緩刑,法院就一定會判緩刑嗎?

不會。被害人意見是法院可以審酌的資料,但緩刑仍是法院依刑法第74條作成的裁判。即使被害人表示諒解,若犯罪情節重大或刑度未進入2年以下,仍可能無法緩刑。

 Q5:如果影像沒有外流,是否就一定比較輕?

沒有外流可能是重要有利情節,但不代表沒有外流就一定無罪或一定輕判。法院仍會看是否已完成拍攝、引誘、保存或交付,行為人是否知道被害人未成年,以及其他犯罪情節。

 Q6:被告與被害人是情侶,還會成立兒少性剝削嗎?

有可能。雙方是否交往不能直接排除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適用。是否成立犯罪,仍要依被害人年齡、具體行為、影像內容、被告主觀認知及其他構成要件判斷。交往關係至多是法院在個案責任及情節上可能審酌的資料之一。

 Q7:緩刑期間需要做什麼?

依個案判決,可能需要接受法治教育、保護管束、完成加害人處遇、接受心理輔導、禁止接觸特定被害人或遵守其他防止再犯命令。本案即須接受法治教育,並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違反負擔且情節重大,可能被撤銷緩刑。

 Q8:兒少性剝削案件可以只靠刑法第59條減刑嗎?

不能用「只靠」來理解。刑法第59條的適用仍須建構在完整的犯罪事實、責任程度、犯後態度、損害修復及再犯預防資料上。若另有未遂、自首、幫助犯或其他法定減刑事由,是否適用也要依個案檢視;不能假設任何案件都能用同一個條文處理。



結語:兒少性剝削案件的重點,不是保證緩刑,而是精準爭取刑法允許的量刑空間

兒少性剝削案件的法定刑可能從6個月、1年、3年一路到7年以上。

■ 真正決定結果的第一步,是確認起訴罪名及具體行為;

■ 第二步,是把影像數量、保存及流通、犯罪手段、被告認知及實害程度釐清;

■ 第三步,則是用刑法第57條及第59條,向法院說明為何本案若機械性處以最低刑,仍然過重。

本案之所以能從3年以上的法定最低刑度,爭取到有期徒刑2年並獲得緩刑,關鍵在於辯護團隊沒有只提出抽象的「請從輕量刑」,而是具體提出:犯罪手段非暴力、影像數量有限、未外流、被告自始坦承、二審完成調解及賠償、被害方及告訴人同意從輕,以及被告沒有前科、具備家庭支持及改善可能性。

但也必須再次強調,兒少性剝削案件涉及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與性隱私的保護,法院不會因為被告道歉或賠錢就當然免除刑責。律師的工作,是在承認法律責任及保護被害人的前提下,依證據與法律把個案責任、實際危害及犯後修復完整呈現,爭取符合罪責相當原則的刑度及緩刑可能。


👨🏻‍⚖️法律諮詢顧問承辦兒少性剝削及兒少性影像刑事案件時,會依個案檢視起訴條文、證據範圍、影像流通情形、被告主觀認知、是否存在加重事由,以及刑法第57條、第59條與第74條的適用空間,並視案件進度規劃偵查、第一審及上訴審的辯護策略。



※ 法律提醒: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原創撰寫,本文已刪除當事人姓名、身分證號、住址、被害人代號及其他可識別資訊。文章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及網站內容使用,不代表任何特定案件必然適用刑法第59條、必然量處2年以下或必然宣告緩刑;實際結果仍須由律師依犯罪時間、起訴罪名、證據及全部案情個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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