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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人在國外被通緝,回臺前先看這篇!謙聖成功爭取家屬代繳易科罰金,返國免遭直接執行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先前因詐欺案件遭判刑確定,且該案屬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但因長期身處國外,始終未能返國處理執行程序,因而遭到通緝。一般而言,若屬執行通緝案件,當事人一旦入境,往往就會立即面臨執行;實務上,要在尚未返國前,先由家屬代為處理易科罰金,情況其實相當少見。本案中,當事人原希望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代為向檢察署聲請並繳納易科罰金,讓案件得以先完成執行、撤銷通緝,避免一返國就直接被帶去執行。 而在整個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從未實際返台,始終都在國外,僅透過線上方式與律師聯繫、討論案件進度,並同步由家屬在國內協助處理相關事宜。然而,當事人前階段自行處理時並未順利完成,後續雖曾與執行檢察官就返國後繳納事宜有所聯繫,但他仍擔心,一旦親自回國,恐怕還是會有被直接執行入監的風險,因此才轉而正式委任「專精刑事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協助處理。從我們取得的聲請資料可知,第二次向檢察署提出的書狀中,也已明確以當事人係「詐欺等案件」之受刑人、目前仍身在國外,並希望由三親等內親屬代為聲請及繳納易科罰金,作為核心主張。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於第一時間即向專精刑事案件的法律
6月11日


|詐欺案|感情詐騙遭控涉詐欺,獲無罪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網路交友認識一名男子,對方長期聊天博取信任,某日他以自己人在國外、有許多投資人需在台處理款項為由,要求當事人提供金融帳戶代收款項,再依指示提領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入指定電子錢包。當事人原以為自己是在協助對方處理投資或商業代理事務,未料帳戶後續遭警示,才驚覺可能捲入詐騙金流。 案發後,檢方認定當事人提供帳戶、提領現金、購買並轉出虛擬貨幣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擔心會因此入獄服刑的當事人,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
6月10日


|刑案|妨害自由、恐嚇得利案件成功改判:原本不得易科罰金,經謙聖協助後改判可易科罰金
刑事案件一旦被判處有期徒刑,而且刑度超過可以易科罰金的範圍,對當事人與家屬而言,壓力往往非常巨大。尤其是涉及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或恐嚇得利等案件時,法院通常會認為案件侵害被害人的自由、意思決定與財產利益,量刑上未必輕易從寬。若一審判決結果不理想,當事人最擔心的問題往往是:是不是就要入監?還有沒有機會透過上訴爭取更好的結果? 本案是法律諮詢顧問實際承辦的成功案例。當事人原本在第一審遭判處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有期徒刑十月;另犯恐嚇取財罪,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這樣的結果,對當事人來說最嚴重的地方在於,各罪宣告刑均超過六個月,原則上將面臨不得易科罰金、可能必須入監執行的高度風險。 經法律諮詢顧問鄭任晴律師、王聖傑律師協助處理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最終撤銷原判決部分刑度與罪名認定,改判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另犯恐嚇得利罪,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換句話說,本案經過專業辯護與上訴處理後,從原本應執行有期徒刑一
6月10日


|詐欺案|遇投資詐騙涉詐欺,獲不起訴
在詐欺案件頻繁發生的時代,只要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帳戶所有人往往會被懷疑是否涉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甚至可能因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而面臨洗錢防制法的刑事追訴。然而,刑事責任的成立,並不能只看「帳戶是否被使用」或「提供帳戶的數量」,更必須回到行為人當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洗錢,或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的主觀認識與故意。 本案為法律諮詢顧問團隊協助高雄地區當事人處理的成功案例。 當事人名下多個金融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且案件中涉及三個以上金融帳戶,偵查方向一度指向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以及洗錢防制法所規定「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等罪嫌。經謙聖律師團隊完整整理對話紀錄、金流脈絡、帳戶日常使用情形,並精準引用洗錢防制法相關立法理由進行辯護後,檢察官最終採納本案關鍵事證,認定當事人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案的核心不在於「帳戶是否曾被詐騙集團利用」,而在於「當事人交付帳戶時,是否明知或容認帳戶會被用於詐欺、洗錢」。檢察官明察秋毫,未以結果倒推犯罪故意,正是本案能夠獲得不起訴處分的重要關鍵。 一、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原本只是因
6月9日


|刑案|遭控涉嫌妨害公務,獲不起訴
妨害公務案件在實務上經常發生於臨檢、逮捕、搜索、交通攔查、警方追緝或現場勤務執行過程中。許多人一聽到自己被指控「妨害公務」,第一時間會以為只要警方受傷、警車受損,或現場曾發生推擠、碰撞、逃離,就一定會被起訴甚至判刑。但實際上,妨害公務案件並不是只看結果是否發生,更重要的是行為人當時是否知道對方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是否有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的主觀犯意,以及客觀證據能否真正證明行為人的目的就是為了妨害公務。 法律諮詢顧問近期處理一起妨害公務案件,當事人遭指控於警方執行勤務過程中駕車衝撞警車,導致警車受損,員警亦有受傷情形。案件表面上看似相當不利,因為偵查初期的指控方向認為當事人可能涉及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並另涉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等罪嫌。然而,法律諮詢顧問團隊介入後,仔細檢視卷證、影像畫面、車輛行進方向、碰撞位置與當事人陳述脈絡,最終成功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背景:一場看似不利的車輛碰撞,為何仍有不起訴空間? 本案發生於警方執行勤務期間。依偵查初期指控,警方認為當事人駕駛車輛時,疑似以逆向方式朝警車方向行駛並發生碰撞,造成警車車頭
6月9日


|民事|被指控涉入詐欺案件遭求償44萬元:一審判賠,二審逆轉勝免除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一、案例摘要:被指控涉入詐欺案件,就一定要對所有被害人負責嗎? 近年詐欺案件頻繁發生,許多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之外,也會另外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曾被指控涉入詐欺案件的人,與其他被告共同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對當事人而言,這類案件的壓力往往非常沉重,因為民事求償金額可能直接影響財產、信用及未來生活安排。然而,法律上並不是只要一個人曾經被指控與詐欺案件有關,或曾經出現在同一份刑事判決中,就當然必須對所有被害人的全部損失負責。民事侵權責任仍然必須回到個案證據,具體檢驗當事人是否實際參與該名被害人的詐欺流程、是否有行為分擔或意思聯絡,以及其行為與被害人損害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案即是一件典型的詐欺案件衍生民事連帶賠償爭議。 委託人在第一審被判決應與其他人連帶賠償被害人新臺幣44萬元及利息,並面臨假執行風險。經法律諮詢顧問協助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最終採納我方主張,廢棄原判決不利部分,改判被害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亦由對方負擔,成功為委託人免除44萬元本息之連帶賠償責任。 二、案件背景:被害人受騙後,主張委託人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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