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妨害自由、恐嚇得利案件成功改判:原本不得易科罰金,經謙聖協助後改判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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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旦被判處有期徒刑,而且刑度超過可以易科罰金的範圍,對當事人與家屬而言,壓力往往非常巨大。尤其是涉及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或恐嚇得利等案件時,法院通常會認為案件侵害被害人的自由、意思決定與財產利益,量刑上未必輕易從寬。若一審判決結果不理想,當事人最擔心的問題往往是:是不是就要入監?還有沒有機會透過上訴爭取更好的結果?
本案是法律諮詢顧問實際承辦的成功案例。當事人原本在第一審遭判處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有期徒刑十月;另犯恐嚇取財罪,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這樣的結果,對當事人來說最嚴重的地方在於,各罪宣告刑均超過六個月,原則上將面臨不得易科罰金、可能必須入監執行的高度風險。
經法律諮詢顧問鄭任晴律師、王聖傑律師協助處理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最終撤銷原判決部分刑度與罪名認定,改判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另犯恐嚇得利罪,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換句話說,本案經過專業辯護與上訴處理後,從原本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且刑度結構上對當事人極為不利的結果,成功轉為兩罪均得易科罰金,最後應執行刑也得易科罰金。對當事人而言,這不只是刑度上的降低,更是從可能入監執行,轉變為有機會以易科罰金方式處理的重大差異。
一、原審判決的壓力:不是只有「判一年」這麼簡單
許多民眾看到刑事判決時,會先注意最後的應執行刑,例如「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但在實務上,真正需要進一步分析的,不只是最後合併後的刑期,而是每一罪個別宣告刑是否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本案原審判決當事人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十月;另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由於兩個罪的個別宣告刑都超過六個月,對當事人來說,最大的風險並不只是刑期長短,而是原則上無法以易科罰金方式取代入監執行。這也是為什麼刑事案件在收到一審判決後,不能只看結果感到絕望,也不能只憑直覺判斷「上訴沒有用」。
★真正重要的是,必須由熟悉刑事上訴與量刑攻防的律師,重新檢視判決理由、量刑基礎、罪名適用、是否有和解履行、犯後態度是否改變、是否有新事證或原審未及審酌的有利因素。
二、第二審的關鍵:上訴不是重複辯解,而是精準找出可改判的理由
刑事上訴並不是把一審講過的話再講一次。真正有效的上訴,必須找出能夠說服第二審法院重新評價案件的切入點。本案在第二審中,法院就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審酌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已坦承犯行,並且已與被害人私下達成和解且履行完畢。這些因素與原審判決時的量刑基礎不同,屬於法院在第二審可以重新斟酌的重要量刑資料。第二審法院因此認為,原審未及審酌此等量刑因子的變化,應撤銷改判。
★這個結果提醒我們,刑事案件的上訴策略,並不只是爭執有罪或無罪。有些案件的核心目標,可能是爭取較輕刑度、爭取緩刑、爭取易科罰金、避免入監,或在罪名與量刑上爭取對當事人更有利的評價。不同案件階段,辯護目標與攻防重點都必須重新設計。
三、恐嚇取財與恐嚇得利的差異,也可能影響案件評價
本案另一個重要爭點,在於原審將當事人論以恐嚇取財罪,但第二審法院重新檢視事實與法律評價後,認為應成立恐嚇得利罪。
▪️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來說,恐嚇取財通常是指以恐嚇方式讓對方交付財物;恐嚇得利則是以恐嚇方式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兩者都屬於嚴肅的刑事犯罪,但在個案中,究竟是「取得財物」還是「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仍需要依實際取得的內容、法律性質與證據資料具體判斷。
➙本案第二審法院認為,未記載發票日期之本票,雖然欠缺票據法上應記載事項而不具票據效力,但仍可能具有債權憑證性質;另案內現金借支文件也具有財產上利益的意義。因此,法院最後認定本案應評價為恐嚇得利罪,而非原審認定的恐嚇取財罪。
這也顯示,刑事辯護並不只是單純否認犯罪事實。有時候,即使案件事實有一定不利之處,律師仍可能從罪名適用、構成要件、證據評價、加重規定是否適用、量刑因素是否完整等面向,替當事人爭取更精準且更有利的法律評價。
四、未必所有加重規定都能直接適用,仍要看主觀認識與證據
本案中,第二審法院也就是否適用成年人對少年犯罪加重處罰的規定進行審查。法院認為,即使客觀上被害人是少年,仍然必須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知道或認識被害人未滿十八歲,才有適用相關加重規定的餘地。如果卷內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主觀上有此認識,就不能僅因被害人客觀年齡未滿十八歲,當然認定應加重其刑。這部分判斷對刑事案件非常重要,因為許多加重處罰規定不只是看客觀結果,也會涉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是否有所認識。
➙對當事人而言,這類爭點若沒有由律師詳細檢視卷證,很容易被忽略。一旦加重規定被錯誤適用,就可能使刑度大幅提高,甚至影響是否能爭取易科罰金、緩刑或其他較有利結果。
五、妨害自由案件的辯護重點:如何讓法院看見案件後續變化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並不是輕罪。
▪️刑法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自由案件的辯護,通常不能只停留在「事情沒有那麼嚴重」或「當事人不是故意的」這類抽象說法。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犯罪動機、手段、參與程度、被害人受侵害程度、犯後態度、是否坦承、是否和解、是否賠償或履行和解條件、是否仍有再犯風險等因素。本案能在第二審爭取改判,關鍵之一即在於當事人於上訴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這些具體事實讓法院能夠看到當事人犯後態度的轉變,也讓量刑有重新調整的空間。
➙因此,刑事案件如果已經進入審判階段,尤其是一審已經判決後,律師的工作不只是撰寫上訴理由,更包括協助當事人整理有利量刑資料、評估和解可能性、確認履行內容、向法院具體說明當事人的悔悟與改善情形,並將這些事實轉化為法律上可被法院採納的量刑理由。
六、從不得易科罰金到可易科罰金,差別可能是人生方向的改變
對一般人來說,「有期徒刑一年」與「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看似只是差了兩個月,但在刑事執行的現實中,真正的差異往往是能否易科罰金。本案原審兩罪分別判處十月、八月,對當事人而言,等同面臨不得易科罰金的重大壓力。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上訴後,第二審改判兩罪各六月,且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最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也諭知得易科罰金。這樣的結果,使當事人從可能入監執行的困境,轉為能以易科罰金方式處理。對工作、家庭、生活規劃、未來復歸社會而言,影響非常重大。也因此,如果一審判決結果已經超過六個月,或法院沒有諭知易科罰金,當事人務必儘速尋求律師協助。因為上訴期間有限,若錯過期間,後續救濟難度將大幅提高。
七、法律諮詢顧問如何協助妨害自由、恐嚇案件
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恐嚇得利等案件,常常牽涉當事人間的情感糾紛、債務糾紛、衝突事件、談判失控或一時情緒下的不當言行。這類案件表面上看起來只是單一衝突,但進入刑事程序後,可能同時涉及自由法益、財產法益、被害人感受、和解談判、罪名評價與量刑攻防。
法律諮詢顧問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先從卷證資料、起訴事實、原審判決理由、罪名適用、量刑基礎與當事人實際處境進行分析。若案件仍有爭執空間,律師會協助檢視是否能主張不成立犯罪、是否有罪名變更可能、是否有加重規定不應適用、是否有證據不足或法律評價錯誤等問題。若案件重點已進入量刑與執行風險,律師則會協助當事人評估和解、賠償、道歉、履行、家庭與工作狀況、再犯風險降低等資料,並向法院具體說明為何本案應有從輕量刑、諭知易科罰金或其他較有利處理方式的空間。
➙本案即是由鄭任晴律師、王聖傑律師協助處理後,在第二審成功爭取改判,使原本不得易科罰金的結果,轉為可易科罰金的有利結果。這也正是刑事案件中,專業律師介入的重要價值。
八、一審判不好,不代表案件已經沒有機會
很多當事人在收到一審有罪判決後,會感到沮喪,甚至認為結果已經無法改變。但實務上,一審判決後仍可能透過上訴爭取改判、減刑、變更罪名、排除加重規定、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重點在於是否能在有限時間內,找到真正有效的上訴理由,並補強足以說服法院的具體資料。
本案從原審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有期徒刑十月、恐嚇取財罪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經上訴後改判為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六月、恐嚇得利罪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且均得易科罰金,正說明刑事上訴並非只是形式程序,而可能實質改變案件結果。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臨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恐嚇得利、強制罪或其他刑事案件,尤其是一審已經判決且刑度可能導致入監風險,建議儘快讓專業律師評估判決內容與上訴空間。法律諮詢顧問可協助您從罪名、證據、量刑、和解、上訴策略與執行風險等面向進行完整分析,爭取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最有利的處理結果。刑事案件越早處理,越有機會保留攻防空間;即便已經一審判決,也不代表沒有翻轉或改善結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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