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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遭他人指控跟蹤騷擾,獲不起訴

  • 2天前
  • 讀畢需時 7 分鐘

被控跟蹤騷擾如何爭取不起訴?法律諮詢顧問成功協助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當一個人被指控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時,案件往往不只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也會立即牽動家庭、工作、社交關係與個人名譽。尤其跟蹤騷擾案件常涉及雙方過往互動、生活動線、訊息往來、社區出入紀錄、車輛行蹤、親友證述等複雜背景;如果偵查初期沒有即時釐清事實、整理證據、建立合理說明,即使原本只是生活事件或偶然出現,也可能在告訴人的主觀感受與片段資料交錯下,被解讀為「跟蹤」、「尾隨」或「守候」。

法律諮詢顧問近期處理一起遭控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案件。告訴人主張,當事人曾多次出現在特定社區、停車場或社區門口附近,並指稱當事人有尾隨、停候、守候等行為,因而認為當事人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罪。經本所律師介入後,從案件時間軸、當事人出現原因、證人證述、社區管理通知、子女接送情形及卷內客觀資料逐一比對,最終成功協助當事人取得犯罪嫌疑不足之不起訴處分。


【本文已將案件中所有足以識別當事人、告訴人、證人、社區、地址與相關實體之資訊去識別化,僅保留法律爭點與辯護策略重點,以供面臨類似情況之民眾參考。】


一、跟蹤騷擾案件的核心,不是「有沒有出現」,而是「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

在實務上,許多跟蹤騷擾案件的爭點,並非當事人是否曾出現在某個地點,而是其出現是否具有跟蹤騷擾的主觀意圖,是否屬於反覆或持續違反特定人意願的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是否足以使特定人心生畏怖並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也就是說,單純曾經在同一社區、同一路線、同一停車場或同一公共空間出現,並不當然等於構成跟蹤騷擾犯罪。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對於「跟蹤騷擾行為」有明確定義,並非任何令人不舒服的互動都會直接成立犯罪。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全文如下:

《第 3 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 而本案被指涉的刑事責任,則來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條文全文如下:

《第 18 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由上述條文可知,跟蹤騷擾案件必須回到法律構成要件逐一檢驗。若客觀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具有反覆或持續之騷擾行為、無法證明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無法證明其行為足以影響被害人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或存在合理的生活上原因,即應在偵查階段積極向檢察官說明,避免案件因片段事實被過度延伸。



二、本案如何從「被指控多次出現」扭轉為「犯罪嫌疑不足」

本案告訴人所提出的指控,主要圍繞當事人於不同日期出現在特定社區地下停車場、社區周邊或社區門口附近,並主張當事人有尾隨車輛、停候、繞行或守候等行為。對一般民眾而言,這類指控看似容易造成不利印象,因為只要畫面顯示當事人確曾出現,便可能被誤認為「應該就是在跟蹤」。然而,刑事案件的判斷不能只看片段畫面,也不能只依告訴人的主觀推測。法律諮詢顧問介入後,並未僅以否認方式處理,而是逐項拆解每一次被指控行為的時間、地點、前後脈絡與實際原因,協助檢察官看見事件全貌。

➙首先,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整理其出現在相關地點的生活背景,例如子女接送、物品領取、社區管理通知、停車或等待等因素。

這些因素若未被清楚說明,外觀上可能被誤解為無故逗留;但一旦放回完整時間軸,就可能呈現出完全不同的法律評價。


➙其次,本所律師重視證人證述與客觀資料的相互印證。

跟蹤騷擾案件常見的問題,是雙方對同一行為有截然不同的解讀。此時,辯護不能只停留在「我沒有」的主觀陳述,而必須透過證人、紀錄、通知、動線、時間點與卷內資料,建立足以動搖犯罪嫌疑的合理說明。


➙最後,本所律師將案件焦點拉回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構成要件。

即使當事人曾出現在相關地點,仍須檢驗其是否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使對方心生畏怖而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若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生活原因,也不足以證明主觀騷擾意圖,即不應以刑事犯罪相繩。


三、檢察官採納的關鍵:告訴人的指訴仍須有補強證據

本案不起訴處分書中,檢察官特別指出,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不能僅以推測或擬制方式作為基礎。告訴人的指訴固然是啟動偵查的重要原因,但刑事程序最終仍必須回到證據法則,檢驗是否已達到可認定犯罪的程度。本案經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卷內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有跟蹤騷擾犯行,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全文如下: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這個結果提醒我們,在跟蹤騷擾案件中,偵查階段的辯護工作非常關鍵。若當事人沒有即時提出完整說明,沒有整理可供檢察官判斷的證據,或忽略每一次被指控行為背後的合理脈絡,就可能讓案件朝起訴方向發展。相反地,若能在偵查初期即建立清楚、可信且可驗證的事實架構,就有機會在起訴前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當事人承受後續審判、名譽損害與生活壓力。


四、法律諮詢顧問在本案中的處理方式

法律諮詢顧問處理本案時,採取的並非單一抗辯,而是以「證據重建」與「構成要件檢驗」並行的方式處理。跟蹤騷擾案件的成敗,常常取決於能否在看似不利的片段事實中,找出完整脈絡與合理解釋。


★在本案中,關鍵並不只是「否認跟蹤」,而是讓檢察官看見:當事人的出現具有具體生活原因,卷內資料不足以證明其係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也不足以證明其行為已達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要求的犯罪構成程度。透過這樣的辯護架構,最終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五、如果您也被控跟蹤騷擾,請不要輕忽偵查階段

許多當事人在收到警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時,第一反應是認為「我只是剛好在那裡」、「我沒有惡意」、「我去說清楚就好」。但在刑事案件中,說明方式、證據呈現順序、是否切中法律要件,都可能影響偵查結果。尤其跟蹤騷擾案件常涉及雙方關係、過往糾紛、家庭事件、情感爭議、社區監視器、通訊紀錄與證人說法,若沒有法律專業協助,很容易在陳述時漏掉關鍵事實,甚至讓原本可以釐清的生活原因被誤解為不利情節。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臨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不論目前是在警詢、偵查、保護令程序,或已經收到地檢署傳票,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越早介入,越有機會完整保存證據、重建時間軸、釐清雙方互動背景,並在檢察官作成起訴或不起訴判斷前,提出有利於當事人的完整說明。


法律諮詢顧問具備處理刑事偵查、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令、家庭與情感糾紛衍生刑事案件之經驗。我們能協助您判斷案件風險、整理證據、陪同警詢偵訊、撰寫刑事答辯狀或陳報狀,並依個案狀況規劃最適合的辯護策略。面對跟蹤騷擾指控,沉默、拖延或自行應對,未必能讓誤會自然解除。若您遇到類似情況,歡迎委託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專業律師在第一時間為您釐清事實、整理證據、主張權利,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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