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人在國外被通緝,回臺前先看這篇!謙聖成功爭取家屬代繳易科罰金,返國免遭直接執行
-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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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先前因詐欺案件遭判刑確定,且該案屬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但因長期身處國外,始終未能返國處理執行程序,因而遭到通緝。一般而言,若屬執行通緝案件,當事人一旦入境,往往就會立即面臨執行;實務上,要在尚未返國前,先由家屬代為處理易科罰金,情況其實相當少見。本案中,當事人原希望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代為向檢察署聲請並繳納易科罰金,讓案件得以先完成執行、撤銷通緝,避免一返國就直接被帶去執行。
而在整個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從未實際返台,始終都在國外,僅透過線上方式與律師聯繫、討論案件進度,並同步由家屬在國內協助處理相關事宜。然而,當事人前階段自行處理時並未順利完成,後續雖曾與執行檢察官就返國後繳納事宜有所聯繫,但他仍擔心,一旦親自回國,恐怕還是會有被直接執行入監的風險,因此才轉而正式委任「專精刑事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協助處理。從我們取得的聲請資料可知,第二次向檢察署提出的書狀中,也已明確以當事人係「詐欺等案件」之受刑人、目前仍身在國外,並希望由三親等內親屬代為聲請及繳納易科罰金,作為核心主張。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於第一時間即向專精刑事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尋求協助,並透過法律諮詢平台詳細說明自己所面臨的情況。
(二)諮詢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經審慎評估後,決定正式委任法律諮詢顧問處理本案;法律諮詢顧問受任後,即由王聖傑主持律師先行釐清案件全貌,迅速擬定整體訴訟策略與書狀方向,並偕同所內律師團隊分工合作、共同研商,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四)在書狀中,法律諮詢顧問首先主張,依《刑法第41條》及相關實務見解,是否准予易科罰金,雖屬執行檢察官於執行程序中個案裁量之權限,但裁量標準仍應回到:當事人是否確有「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若卷內情狀不足認定有非入監不可之必要,自不宜逕予排除易科罰金之適用。
書狀也進一步引用釋字第662號解釋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46號刑事裁定意旨,說明易科罰金制度本就在防止短期自由刑流弊、避免過度標籤化與弱化社會復歸功能。
其次,謙聖也具體指出,當事人於原審程序中已坦承犯行,並非否認犯罪、逃避責任之人;且本案所涉各罪均屬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決亦已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足見在裁判階段即已符合《刑法第41條》所定之法定要件;再從個案情節來看,尚難認有必須入監執行、始能維持法秩序或收矯正之效之必要。
另外,針對「由家屬代為辦理」的部分,法律諮詢顧問進一步主張,當事人現確有短期內無法親自返國處理之客觀困難,而依檢察機關便民服務與法律宣導內容,受刑人如因出國未歸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相關證明文件代為聲請。因此,本案既符合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性質,又有受刑人身在國外無法親自到案之特殊情形,自應准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代為聲請及繳納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法律諮詢顧問持續聲請與爭取下,檢察機關同意由當事人的三親等內親屬代為聲請並繳納易科罰金,讓案件在當事人尚未返國前,就先完成執行。也因為易科罰金順利繳清,原本的通緝也一併撤銷,當事人之後返國時,就不用再擔心一下飛機就被抓去關。
這類情況在實務上其實非常少見,尤其是當事人已經遭到通緝、本人又長期在國外的情況下,還能成功爭取由家屬代為繳納易科罰金,更是難得。本案也再次說明,就算前案不是由本所承辦,只要執行階段還有爭取空間,透過正確的書狀主張與程序處理,仍然有機會替當事人爭取到非常關鍵的結果,真正解決返國就可能被執行入監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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