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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毒品案件供出上游減刑成功案例:上游沒有被起訴,還能適用減刑嗎?法律諮詢顧問成功守住一審減刑結果

  • 2天前
  • 讀畢需時 7 分鐘

毒品案件的刑度往往非常沉重,尤其是涉及運輸、製造、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案件,法定刑本身即極為嚴厲。因此,對被告而言,案件中是否能正確主張自白減刑、供出上游減刑、量刑減輕事由,往往會直接影響最後刑度,甚至影響人生接下來數年、十數年的自由。


本案是法律諮詢顧問實際承辦的毒品案件成功案例。案件中,當事人一審經法院認定涉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法院適用自白減刑以及供出毒品來源減刑後,量處有期徒刑6年3月。檢察官不服一審量刑結果而提起上訴,主張當事人雖然供出毒品上游,但該上游後續並未遭檢察官起訴,因此不應適用「供出上游減刑」規定,要求二審法院拔除一審已適用的減刑事由。這個爭點非常關鍵。因為一旦供出上游減刑被拔除,當事人的刑度很可能大幅增加。面對檢察官上訴,法律諮詢顧問承辦律師連家緯律師、蔡復吉律師、王聖傑律師組成辯護團隊,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適用要件,提出明確且正確的法律主張:供出毒品來源而減刑,並不以上游後續遭起訴或判決有罪為必要。


一、毒品案件中,「供出上游減刑」為什麼這麼重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這兩個減刑規定,在毒品案件中非常重要

第17條第2項處理的是被告是否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第17條第1項處理的則是被告是否供出毒品來源,並因此讓偵查機關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兩者如果都符合,在特定案件中就可能發生遞減輕其刑的效果,對最終量刑影響甚大。以本案來說,當事人涉及的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這類案件的法定刑度極高,因此,辯護策略不能只停留在「是否認罪」而已,更必須精準檢視案件中是否存在依法減刑的空間。


二、檢察官上訴的主張:上游沒有被起訴,所以不能減刑?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於偵查中具體供出毒品來源與相關共犯資訊,偵查機關也依據這些供述進一步調查,並將相關上游移送偵辦,因此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供出上游減刑規定。然而,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主張的重點是:雖然當事人供出相關上游,偵查機關也有進行追查,但該等上游尚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此不符合條文所稱「查獲」的要件。換言之,檢察官認為,只有當上游後續被起訴,才可以認定被告供出上游達到減刑標準。


這樣的主張,對毒品案件被告影響非常大。因為在實務上,被告供出上游後,上游是否被起訴,往往不是被告可以掌控的事情。偵查機關如何蒐證、檢察官如何判斷證據是否足以起訴,均屬於國家偵查與追訴程序。若要求被告必須等到上游被起訴才可減刑,等於把被告無法控制的後續偵查結果,變成是否減刑的必要條件,對被告並不公平,也不符合供出上游減刑制度的目的。


三、法律諮詢顧問團隊的核心主張:重點在於「是否因供述而查獲」,不是「是否已經起訴」

法律諮詢顧問辯護團隊在二審提出的核心主張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重點應在於被告是否提供具體、可查證、具有充分說服力的資訊,使偵查機關得以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查獲與本案毒品來源具有相當關聯或直接關聯的正犯、共犯。


換句話說,供出上游減刑的判斷重點不是「上游最後有沒有被起訴」,而是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被告是否具體說明毒品來源者或相關共犯的身分、聯繫方式、參與情節或交易過程。

▪️第二,被告提供的資訊是否足以讓偵查機關進一步追查,而不是空泛、籠統、無法查證的說法。

▪️第三,偵查機關是否確實因為被告供述而發動調查,並查獲與本案犯行有關聯的正犯或共犯。

▪️第四,被告供述與偵查機關查獲結果之間,是否具有相當關聯或直接關聯。

➙本案中,當事人於警詢階段即具體說明受何人指示前往境外運輸毒品、毒品運輸安排如何進行、相關費用與工具如何取得、接洽過程如何發生等細節。偵查機關也依據當事人的供述,進一步詢問相關人員,並將相關上游移送偵辦。

這些資料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供述並非空泛指稱,而是確實促使偵查機關發動調查,並查獲與本案具有關聯的上游或共犯。因此,法律諮詢顧問團隊主張,即便相關上游尚未遭檢察官起訴,仍不影響當事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游減刑的資格。


四、二審法院採納見解:上游未起訴,不代表不能適用供出上游減刑

二審法院最終採納此一重要法律見解,認為只要被告確實提供具有充分說服力的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的公務員因此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與其犯行具有相當或直接關聯的正犯或共犯,即可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減刑規定,不以該毒品來源者後續經檢察官起訴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為必要。


法院進一步認為,本案當事人的供述已提供具體且足以追查的資訊,偵查機關也因此發動調查,並查獲與本案犯行具有關聯的共同正犯。因此,即使該上游尚未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仍符合供出上游減刑規定。最後,二審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關於量刑的判斷。對當事人而言,這代表原本檢察官試圖拔除的供出上游減刑成功被保住,原審量處有期徒刑6年3月的結果也獲得維持。


五、本案成功關鍵:毒品案件不是只有認罪,還要精準掌握減刑要件

許多毒品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會以為,只要被告有認罪,法院自然就會從輕量刑;也有人以為,只要有講出上游,就一定可以減刑。但實務上,情況並沒有這麼簡單。毒品案件的辯護,必須同時處理許多層次的問題,包括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毒品數量與純質淨重、角色分工、是否自白、是否符合供出上游、供述是否具體、偵查機關是否因而查獲、是否有刑法第59條酌減空間,以及檢察官是否可能上訴挑戰減刑事由。


本案真正的成功關鍵,在於法律諮詢顧問團隊並不是單純主張「當事人有配合偵查」,而是具體整理當事人供述內容、偵查機關後續調查過程、相關上游被追查與移送偵辦的資料,並把這些事實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法律要件相互扣合,讓法院清楚看見本案確實符合供出上游減刑的制度目的。

➙換言之,毒品案件的辯護不是只靠態度,也不是只靠一句「我有供出上游」。真正重要的是,律師能否把被告提供的資訊、偵查機關的追查結果、法律上的減刑要件,整理成法院可以採納的完整論證。


六、遇到毒品案件檢察官上訴,務必及早尋求專業協助

毒品案件若進入二審,尤其是檢察官針對量刑或減刑事由提起上訴,情況往往非常危急。因為檢察官上訴的目的,通常是希望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更重的刑度,或拔除原本一審已經適用的減刑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與家屬不能只被動等待法院判決,而應立即檢視檢察官上訴理由是否正確,並由律師針對每一項上訴主張提出具體答辯。尤其是涉及供出上游減刑時,更需要確認被告供述是否具體、是否有偵查機關後續查獲資料、是否能證明供述與查獲之間的因果關係。

法律諮詢顧問承辦毒品案件,重視的不只是單一庭期辯論,而是從偵查、起訴、一審、二審到量刑攻防,完整規劃案件策略。本案由連家緯律師、蔡復吉律師、王聖傑律師共同承辦,成功面對檢察官上訴,提出正確法律見解,守住一審供出上游減刑結果,最終獲得上訴駁回的成果。


七、法律諮詢顧問可以如何協助毒品案件當事人?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臨毒品案件,尤其涉及運輸、販賣、製造毒品等重罪指控,務必盡早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毒品案件的刑度高、程序複雜,每一個供述、每一份筆錄、每一項減刑主張,都可能影響最後結果。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當事人檢視案件是否有自白減刑、供出上游減刑、刑法第59條酌減、量刑資料補強、羈押抗辯、上訴答辯等空間。若案件已經進入二審,或檢察官已經提起上訴,更應立即由律師檢視上訴理由,避免原本一審爭取到的有利結果在二審遭到翻轉。

本案成功案例顯示,即使檢察官主張上游未遭起訴、要求拔除供出上游減刑,只要案件事實與法律要件掌握正確,仍有機會成功說服法院維持有利結果。面對毒品案件,專業辯護不是形式上的陪同,而是能否在關鍵爭點上提出正確、有效、足以被法院採納的主張。


 如果您正面臨毒品案件偵查、審判、上訴或減刑爭議,歡迎與法律諮詢顧問聯繫,由專業刑事辯護團隊為您評估案件風險,擬定最適合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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