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遭控販賣第三級毒品十九罪,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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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第三級毒品十九罪仍成功爭取緩刑:刑法第59條酌減,總刑度壓在二年
販賣毒品案件在刑事實務上向來屬於高度風險案件,尤其販賣第三級毒品並不是輕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因此,只要案件被認定為「販賣」,當事人通常就會面臨相當沉重的刑事責任;若又涉及多次交易、共同正犯或分論併罰,入監服刑的風險更會大幅升高。
本案為法律諮詢顧問承辦之成功案例。當事人遭檢方起訴涉及十九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法院最終認定各次行為均構成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且十九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必須分論併罰。面對十九個販賣毒品罪名,辯護難度極高;然而,經高文洋律師、王聖傑律師及古茜文律師協助辯護,法院最終採認多重減刑事由,將應執行刑定為有期徒刑二年,並宣告緩刑五年。本文已就當事人姓名、同案被告姓名、交易對象姓名、具體交易地點、聯絡方式、卷證細節及其他足以識別個人或特定對象之資料進行去識別化處理。本文內容僅為法律案例分享,不代表任何案件均可獲得相同結果;實際結果仍須依個案事證、偵查內容、法院認定與辯護策略而定。
一、案件重點:十九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仍成功取得緩刑
本案最核心的困難,在於案件並非單一一次交易,而是被起訴十九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法院認為,當事人各次行為均涉及販賣第三級毒品,並與其他人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此各次均論以共同正犯,且十九罪應分別論罪、合併定刑。
在毒品案件中,「販賣」與「持有」「施用」的法律風險完全不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的法定刑起點即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再加上多次販賣、共同正犯及分論併罰,刑度很容易累積到難以爭取緩刑的程度。依刑法第74條規定,原則上必須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相關條件時,法院才有宣告緩刑的空間。換言之,在販賣毒品十九罪的案件中,若總刑度無法壓在二年以下,緩刑幾乎就沒有討論空間。
➙因此,本案能夠在十九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的情況下,將應執行刑控制在有期徒刑二年,並進一步取得緩刑五年,實屬相當不容易的結果。這不只是單純「認罪從輕」即可達成,而是必須從偵查程序、審判程序、法定減刑事由、個案量刑因素與緩刑必要性等面向,逐步建立完整辯護方向。
二、為何本案能夠爭取刑法第59條酌減?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法院認為即使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這項規定並不是每一個案件都能主張成功,尤其在販賣毒品案件中,法院通常會非常嚴格審查犯罪情節是否真的有低於一般典型販毒案件的特殊性。
本案的辯護重點並不是否認毒品犯罪的嚴重性,而是在完整面對案件事實的前提下,協助法院看見個案中仍應被區分評價的因素。法院於量刑時考量,本案雖然涉及販賣第三級毒品,但各次交易數量、交易金額及整體犯罪規模,與大量毒品流通、鉅額獲利或高度組織化販毒網絡仍有差異。再加上當事人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均坦承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使偵查機關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法院因而認定本案具備多重減刑基礎。
➙因此,本案能夠取得刑法第59條酌減,關鍵在於辯護方向必須讓法院理解:販賣毒品固然嚴重,但個案犯罪規模、角色分工、交易金額、犯後態度、協助偵查情形及再犯風險,仍可能使最低法定刑在具體個案中顯得過重。這也是毒品案件量刑辯護最重要、也最需要精準處理的部分。
三、自白、供出來源與刑法第59條:本案成功壓低刑度的關鍵
本案法院採認的減刑結構,可以分成三個重要層次。
▪️第一,當事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因此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的減刑規定。
販賣毒品案件的法定刑度極高,是否能夠適用自白減刑,往往會直接影響案件後續能否再進一步爭取較低刑度。
▪️第二,當事人供出毒品來源,且偵查機關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因此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
這類減刑要件並不是只要單純說出一個名字就當然成立,實務上仍須確認供述內容是否具體、是否與查獲結果具有關聯,以及是否確實因而查獲其他涉案人。
▪️第三,法院進一步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
這是本案能夠將十九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的整體刑度壓縮到二年的關鍵。若僅有自白或供出來源,仍未必足以讓總刑度進入緩刑門檻;本案能夠進一步取得刑法第59條酌減,對最終結果具有決定性意義。
➠也就是說,本案不是只有一個減刑理由,而是透過自白、供出來源、刑法第59條酌減三層辯護結構,讓法院在各罪量刑及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有更充分的基礎將總刑度壓低。最終結果能夠落在有期徒刑二年,正是能否取得緩刑的分水嶺。
四、十九個販賣毒品罪名,為何緩刑特別困難?
緩刑的前提並不是單純看法院是否願意給當事人機會,而是必須先符合刑法設定的法定門檻。依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一定條件,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者,才得宣告緩刑。因此,在多次販賣毒品案件中,辯護的第一個難關,就是如何把刑度壓到二年以下。如果定應執行刑超過二年,即使當事人有悔意、家庭需要照顧,或願意接受法院所附加的負擔,法院也無法宣告緩刑。第二個難關則是如何說服法院「暫不執行為適當」。販賣毒品案件通常被認為對社會治安與國民健康危害重大,法院對是否給予緩刑會非常謹慎;尤其當販賣次數達十九次時,更必須提出足以說明當事人已知所警惕、再犯風險可控、具有更生可能性的具體資料。
本案法院最終考量當事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已坦然面對全部錯誤、確有悔意,認為經偵查、審判程序及罪刑宣告後,當事人應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五年。法院同時命當事人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附加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提供義務勞務等負擔。這樣的結果代表法院雖然嚴正評價販賣毒品犯罪,但仍在個案條件下給予當事人重建生活的機會。
五、從七年以上重罪到緩刑:毒品案件辯護不能只看「認罪」
許多當事人或家屬在面對毒品案件時,會以為「只要認罪就會從輕」。然而,販賣毒品案件的刑度極重,單純認罪未必足以取得緩刑,更未必能將多罪併罰後的總刑度控制在二年以下。真正關鍵在於,辯護人必須依照卷證資料,精準判斷哪些法定減刑規定有主張空間,哪些量刑事實應完整提出,哪些個人背景、犯後態度、更生計畫與家庭支持資料能夠協助法院形成「暫不執行為適當」的心證。
高文洋律師、王聖傑律師及古茜文律師於本案中,協助當事人面對十九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的高度風險,並透過完整的程序應對與量刑辯護,使法院最終採認多重減刑事由,將應執行刑控制於緩刑門檻內。這類案件的成果並不常見,也凸顯毒品案件在偵查初期、準備程序及審判量刑階段均需謹慎處理。
六、相關法條說明
本案主要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7條,以及刑法第59條、第74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也就是說,只要被認定為販賣第三級毒品,刑度起點即相當高,與一般短期刑案件截然不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則是毒品案件中非常重要的減刑規定。
若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依法可以減輕其刑;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也可能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這些規定在毒品案件中具有關鍵影響,但是否能夠適用,仍須視個案陳述內容、偵查結果及法院認定而定。
▪️刑法第59條則是本案另一個重要關鍵。
當法院認為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若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時,可以酌量減輕其刑。販賣毒品案件要成功適用刑法第59條並不容易,必須讓法院看見個案情節確實不同於典型嚴重販毒案件,並提出足以支持酌減的具體理由。
▪️刑法第74條則與緩刑有關。
原則上,必須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符合相關條件,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時,才有宣告緩刑的空間。因此,本案能將應執行刑壓在有期徒刑二年,正是能夠進一步爭取緩刑的關鍵前提。
七、法律諮詢顧問提醒:毒品案件應及早建立辯護方向
毒品案件的刑度往往在偵查初期就已受到陳述內容、查獲過程、通訊紀錄、金流資料、扣案物鑑定、共犯供述及是否供出來源等因素影響。若當事人涉及販賣毒品、轉交毒品、共同持有毒品、毒品來源指認或多次交易紀錄,應儘早尋求熟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刑事辯護實務的律師協助,避免因陳述不完整、未掌握減刑要件或未及時整理有利資料,而錯失爭取較有利結果的機會。
法律諮詢顧問於本案協助當事人面對十九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指控,最終成功將總刑度壓縮至有期徒刑二年,並取得緩刑五年。高文洋律師、王聖傑律師及古茜文律師提醒,毒品販賣案件要爭取緩刑並不容易,尤其涉及多次販賣時更是高度困難;但若能及早釐清事實、掌握法定減刑要件、提出具體量刑資料,仍可能在嚴峻案件中爭取到重新開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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