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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提供帳戶變詐欺車手,獲不起訴
【詐欺案件成功案例】提供帳戶變詐欺車手?法律諮詢顧問協助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許多民眾在面臨經濟壓力或感情低潮時,容易落入網路交友與投資詐騙的陷阱,不僅損失了辛苦積蓄,還可能因為提供銀行帳戶或協助轉帳,莫名其妙成為詐騙集團的共犯。近期,法律諮詢顧問成功協助一名面臨此類困境的當事人,在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的指控中,順利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背景與經過 本案當事人剛經歷離婚,正處於人生低谷且經濟上遇到困難。此時,當事人在社群平台上認識了一名網友,對方每天噓寒問暖,提供情緒價值,讓當事人逐漸卸下心防。隨後,該名網友表示可以幫助當事人尋找更快的投資方法,誘導當事人申辦某商業銀行的帳戶並綁定虛擬貨幣帳戶。當事人信以為真,將出售車位所得的八十多萬元資金換成虛擬貨幣投入,結果血本無歸。更嚴重的是,該名網友還以各種理由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並指示當事人將匯入帳戶的資金轉換成虛擬貨幣後,轉至指定的錢包地址。當事人依指示操作,卻不知道這些匯入的資金其實是其他多名被害人遭詐騙的款項。當事人因此被警方認定為提供帳戶與協助洗錢的犯罪工具,遭到移送法辦。 二、當事人面臨
3月31日


|詐欺案|被控介紹詐騙工作,獲不起訴
被控介紹詐騙工作?捲入詐欺洗錢案如何自證清白?法律諮詢顧問律師團隊成功為B先生爭取不起訴處分! 在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的手法層出不窮,許多民眾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可能因為與朋友的金錢往來或單純的介紹行為,莫名其妙被捲入詐欺與洗錢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尤其是被指控「介紹他人販賣帳戶」或「介紹詐騙工作」,這類案件往往面臨極重的刑責。如果您也遭遇類似的無妄之災,請務必了解本篇由法律諮詢顧問為您解析的成功案例。 一、幫助詐欺與洗錢罪的法律規定與嚴重後果 在探討案例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相關罪名的嚴重性。本案涉及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案件通常還會牽涉洗錢防制法。依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月31日


|刑案|合意發生關係卻被控妨害性自主,獲不起訴
在現今交友軟體盛行的時代,男女雙方透過網路認識並進一步發展關係已是常態。然而,許多時候雙方明明是「合意性交」,卻可能因為事後感情糾紛、認知落差或甚至別有目的,導致其中一方被控告「妨害性自主」或「強制性交」。這類案件不僅對當事人的名譽造成毀滅性打擊,更面臨極度嚴重的刑責。如果您也遭遇類似的冤屈,請務必了解本篇由法律諮詢顧問為您解析的成功案例。 一、強制性交罪的法律規定與嚴重後果 在探討案例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強制性交罪的嚴重性。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暴力、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法條中可以清楚看到,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意味著,一旦罪名成立,不僅刑度極重,而且即使有罪,若未能爭取到 刑法第59條 的減刑,就無法適用緩刑的規定。由於緩刑的法定標準必須是兩年以內的有期徒刑,而強制性交罪的最低刑期就已經是三年,所以被判有罪的當事人將面臨無法緩刑、必須入監服刑的嚴重後果。正因為如此,法律諮詢顧問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絕不建議當事人採取認罪協商或認
3月31日


|詐欺案|詐欺案件多點爆發怎麼辦?法律諮詢顧問成功爭取「合併審判」,保住您的緩刑生機!
在現今社會中,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許多當事人往往因為一時失察或遭人利用,導致身上同時揹負多件詐欺官司。面對不同地檢署、不同法院的傳喚,不僅讓人心力交瘁,更可能面臨嚴重的刑罰後果。許多人不知道的是,如果這些案件分開審理、分開判刑,整體的刑度將會非常驚人,甚至可能徹底粉碎爭取「緩刑」的希望。 法律諮詢顧問作為專精處理詐欺案件的專業團隊,深知當事人面臨多重官司時的焦慮與無助。近日,在劉杰律師與王聖傑律師的全力協助下,我們成功為一名身陷多起加重詐欺及洗錢案件的委託人,爭取到極為困難的「合併審判」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成功將臺北地院的案件移送至桃園地院合併審理。 一、為什麼「合併處理」對詐欺案件如此重要? 在實務上,詐欺案件要聲請合併審判是非常不容易的。法院通常會考量案件的管轄權、訴訟進度等諸多因素,往往傾向各自審理。然而,合併處理對於被告而言,卻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1.降低整體刑度,避免刑期不斷累加 當一人犯下數罪時,若分開判決,刑期將會分別計算;若能成功合併審判,法院在量刑上會進行「合併定應執行刑」的整體通盤考
3月31日


|詐欺案|提款卡遺失成人頭帳戶,獲不起訴!
「我的錢包不見了,裡面的提款卡和寫著密碼的紙條也一起遺失,結果竟然變成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還被告詐欺和洗錢,我該怎麼辦?」 這是在實務上非常常見,卻也最難證明的案件類型。許多當事人在發現提款卡遺失後,往往還來不及掛失,帳戶就已經被詐騙集團用來收取贓款。當檢警找上門時,當事人常常百口莫辯,因為在一般人的認知中,提款卡和密碼是極其重要的個人物品,理應妥善保管,怎麼會輕易遺失,甚至連密碼都寫在紙條上跟卡片放在一起?因此,檢察官和法官通常很難相信「遺失」的說法,往往會認定當事人是將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然而,在我們團隊的專業協助下,我們成功為一位面臨此困境的當事人爭取到了不起訴處分!這是一個非常具有指標意義的成功案例。 一、案件背景:遺失的錢包與三本帳戶 本案的當事人是一位公司負責人,某日發現自己一個較少使用的錢包遺失了。這個錢包裡裝有三家不同銀行的金融卡。直到銀行通知帳戶出現異常,當事人才驚覺錢包遺失,並立刻報警。不幸的是,這三本帳戶已經被詐騙集團利用。詐騙集團透過 LINE 和 Facebook 等通訊軟體及社群平台,以假冒親友借款、販售演唱會門票
3月27日


|詐欺案|提款卡遺失成人頭戶,獲不起訴
【提款卡遺失律師推薦】提款卡遺失被當人頭帳戶?多數律師說沒救,法律諮詢顧問不放棄成功爭取不起訴! 「我的提款卡真的不見了,密碼是為了怕忘記才寫在上面的,為什麼檢察官就是不相信我?」 在處理人頭帳戶、詐欺案件的實務經驗中,「提款卡遺失」往往被視為最難打的抗辯理由。許多當事人因為粗心遺失提款卡,又剛好將密碼寫在卡片或放在同一個皮夾內,一旦被詐騙集團撿走並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往往會面臨百口莫辯的窘境。甚至許多律師在聽到「提款卡遺失」的說法時,都會直接建議當事人「認罪協商」,認為這種答辯在實務上基本上不會被檢察官接受。 但是,機會低不代表沒機會!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堅信,只要當事人說的是實話,我們就絕不放棄任何一絲希望。今天,我們將與您分享一個看似「無救」的提款卡遺失案件,在當事人與法律諮詢顧問律師團隊的共同努力下,最終成功說服檢察官,獲判「不起訴處分」的真實案例。 一、案件經過:提款卡不翼而飛,竟淪為詐騙集團的洗錢工具 A小姐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平時生活單純。某天,她突然發現自己的土地銀行提款卡不見了。由於現代人需要記憶的密碼實在太多,A小姐為了方便,便將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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