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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加重詐欺面交車手有前科不能緩刑怎麼辦?王聖傑律師成功爭取六個月刑度,保住不入監關鍵機會

  • 9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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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共危險前科,詐欺案件不能緩刑時,辯護策略必須立刻改變|


很多面交車手案件的當事人與家屬,最常問的第一句話是:「這種詐欺案件可以緩刑嗎?」如果當事人是初犯,且有自白、和解、賠償、繳回犯罪所得等有利條件,緩刑確實常是刑事辯護的重要目標。但並不是每一件案件都有緩刑空間。只要當事人在判決前已經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依法就可能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的緩刑要件。


➠本案的困難正是如此。委託人遭詐騙集團吸收後,被安排擔任面交車手,依照上游指示與被害人見面收款,案件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等重罪。更棘手的是,委託人在本案判決前,已經因公共危險案件受有期徒刑宣告並確定,因此本案即使刑度不高,也依法無法宣告緩刑。


➠這時候,辯護策略不能再停留在「爭取緩刑」四個字。因為當緩刑這條路被法律要件擋住時,真正能避免當事人入監的關鍵,就變成能不能把刑度壓到六個月以內。換句話說,當有前科不能緩刑時,六個月以內刑度,往往就是當事人保住工作、家庭與自由生活的最後防線。


一、本案不是未遂,而是面交車手既遂的三人以上加重詐欺

本案並不是單純的詐欺未遂,也不是只有交付帳戶或周邊協助的案件。委託人被指控實際到場與被害人面交,並依詐欺集團指示收取款項,之後再將款項轉交或依指示處理。被害人先前已經受詐欺集團話術影響,誤信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因此多次與假冒交易人員的車手面交。

案件後續雖然因被害人察覺異常並報警,警方在最後一次面交過程中埋伏查緝,當場查獲委託人與相關扣案物,但法院認為前面已經完成收款的部分屬於既遂。也就是說,即使其中一次面交因警方查獲而未遂,整體犯罪仍因前面已經有成功收款行為,最後被評價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而不是單純未遂案件。

➙這一點對刑度非常關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屬於加重詐欺,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既然本案被認定為既遂,又涉及面交取款、洗錢金流斷點與詐欺集團分工,刑度風險本來就不低。

★更重要的是,檢方起訴時曾從嚴評價面交車手對被害人財產損害與金流斷點的影響,主張應量處較重刑度。面對這種案件,如果辯護方向錯誤,刑度一旦超過六個月,對不能緩刑的當事人而言,就很可能直接走向入監服刑的結果。


二、不能緩刑沒關係,重點是把刑度壓到六個月以內

在不能緩刑的案件裡,王聖傑律師的辯護重點非常明確:既然法律上無法宣告緩刑,就必須把戰場轉移到量刑。目標不是空泛地說「請求從輕」,而是要讓法院看見本案仍有壓低刑度的具體理由,並努力爭取六個月以內的刑度。

六個月以內的刑度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讓當事人仍有機會在執行階段爭取以易服社會勞動等方式替代入監。必須特別說明的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一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此即使最後判到六個月,也不是典型可以易科罰金的案件,真正關鍵在於保留易服社會勞動的空間。對有公共危險前科、無法緩刑的當事人而言,這往往是唯一可以避免實際入監的現實路徑。因此,本案辯護策略不是把希望放在法律上已經不可能的緩刑,而是集中火力爭取最關鍵的六個月刑度。


法律諮詢顧問王聖傑律師在本案中,掌握幾個量刑核心。

1、委託人雖然是面交車手,但屬於基層取款角色,並非詐欺集團的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

2、委託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沒有浪費司法資源,也展現面對錯誤的態度。

3、委託人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支付首期款項,賠償金額更超過其個人實際取得的犯罪所得。

4、本案涉及洗錢部分雖因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但委託人對洗錢事實自白、賠償金額超過犯罪所得等有利因素,仍應在量刑時被充分納入考量。

➙這些辯護重點的目的,是讓法院理解:本案雖然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但委託人並非詐欺集團核心人物;雖然無法緩刑,但仍有透過低度刑度促使其回歸正常生活、避免入監造成更大社會成本的空間。


三、法院最終採納量刑方向: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既遂,刑度只有六個月

本案最終結果,是法院認定委託人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對一件面交車手既遂、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另涉及洗錢防制法的案件而言,這個結果具有高度意義。因為本案不是單純未遂,也不是沒有實際收款的案件。法院已明確認定委託人擔任收取款項的車手,且部分行為已經既遂;同時,法院也指出委託人因先前公共危險案件已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依法不得宣告緩刑。在這樣的條件下,若刑度稍微超過六個月,當事人就可能失去避免入監的關鍵機會。然而,經過王聖傑律師辯護後,法院最後將刑度量定為六個月整。這代表辯護成功把案件控制在最重要的界線內,使委託人得以保留後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避免實際入監服刑的可能。對於不能緩刑的加重詐欺案件而言,這正是最現實、也最關鍵的辯護成果。


四、為什麼有前科不能緩刑時,律師更重要?

許多人以為刑事律師的工作只是爭取不起訴或緩刑,但在很多案件中,真正困難的情況是:案件已經有明確證據、當事人也確實涉入犯罪流程,而且法律上又不能緩刑。這時候,如果辯護策略仍然停留在否認或形式求情,反而可能錯失最重要的量刑攻防時機。

有前科不能緩刑的案件,律師必須立即判斷真正可行的目標。是爭取無罪?是爭取改認未遂?是爭取適用減刑規定?是強化和解與賠償?是主張基層角色?還是要把全部辯護資源集中在六個月以內刑度?這些判斷都會直接影響當事人最後是否入監。

本案的成功關鍵就在於,辯護方向沒有誤判。當緩刑已經不可行時,王聖傑律師改以「六個月以內刑度」作為核心戰略,並透過自白、和解、賠償超過犯罪所得、基層車手角色、洗錢自白、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等量刑因素,逐步降低法院對刑度的評價。

這也是為什麼正在搜尋「加重詐欺律師推薦」、「面交車手律師推薦」、「詐欺案件有前科不能緩刑怎麼辦」、「車手案件會不會被關」的人,必須盡快找熟悉刑事辯護的律師協助。因為這類案件不是只有法條問題,而是每一個程序選擇都可能決定當事人能不能保住不入監的機會。


五、本案涉及的主要法條與辯護意義

本案核心罪名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此罪屬於加重詐欺,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本來就比普通詐欺更重。案件中另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的一般洗錢罪,因委託人依上游指示收取款項並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檢方與法院均將洗錢問題納入評價。

在論罪上,法院認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行為是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完成,因此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這對量刑有重要影響,因為法院不是將各罪刑度逐一累加,而是在從一重處斷的架構下,綜合考量全部犯罪情節。在減刑與量刑上,委託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已支付的賠償金額超過個人犯罪所得,因此法院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作為減輕其刑的依據。至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雖因本案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而未能直接作為減刑依據,但委託人就洗錢情節自白、賠償超過犯罪所得,仍成為法院量刑時審酌的有利因素。

➙最後,刑法第74條第1項關於緩刑要件,正是本案必須轉換辯護策略的原因。因委託人先前已有公共危險案件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本案依法不能緩刑。也因此,本案不是典型的「爭取緩刑成功」案例,而是更困難、更貼近實務現實的「不能緩刑仍成功爭取六個月刑度」案例。


六、法律諮詢顧問提醒:不能緩刑,不代表只能入監

如果您或家人涉及詐欺車手案件,尤其是面交車手、收水、收款、虛擬貨幣交易、投資詐欺、洗錢防制法或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案件,請務必先確認一件事:本案是否還有緩刑資格。如果有前科、公共危險紀錄、其他故意犯罪有期徒刑宣告,導致緩刑不可行,就必須立刻改採正確的量刑辯護策略。不能緩刑,不代表辯護就結束;不能緩刑,反而代表更需要精準辯護。因為此時真正重要的,是能不能把刑度控制在六個月以內,保留後續不入監執行的機會。若刑度被量到七個月、八個月甚至一年以上,即使只是基層車手,也可能面臨完全不同的執行結果。

法律諮詢顧問長期處理詐欺、加重詐欺、面交車手、洗錢防制法、公共危險前科影響緩刑、刑事量刑辯護與執行程序案件。王聖傑律師在本案中成功掌握策略重點,沒有把力氣浪費在法律上不可行的緩刑請求,而是將辯護焦點放在六個月刑度,最終讓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既遂的面交車手案件,成功取得有期徒刑六個月的結果。


 如果您正在尋找刑事案件律師推薦、詐欺案件律師推薦、加重詐欺律師推薦、面交車手律師推薦,或正面臨「有前科不能緩刑怎麼辦」的問題,建議儘早與法律諮詢顧問聯繫。刑事案件最怕錯過時機,尤其當緩刑已經不是選項時,六個月以內刑度可能就是您避免入監的唯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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