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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遭控製造第三級毒品,獲不起訴

  • 1天前
  • 讀畢需時 7 分鐘

本文所述案例已完成去識別化處理,所有足以識別當事人身分之姓名、年籍、住址、案號、具體人際關係、共同涉案者資訊及其他個人資料,均已隱匿或改寫。本文目的在於說明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中,辯護人如何從證據結構、供述可信性與補強證據不足等面向,協助當事人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一、被指控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一開始就具有高度風險

在毒品案件中,製造第三級毒品並非一般輕罪。檢警若認為當事人涉入毒品咖啡包、混合粉末、分裝封膜、原料調配或其他製程分工,案件往往會被朝向重罪方向偵辦。尤其當案件中出現毒品原料、包裝袋、封膜機、監視器畫面、通訊紀錄或共犯供述時,當事人即使只是與涉案人有所往來,也可能被懷疑參與製造流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一旦被認定涉及製造第三級毒品,刑度起點即相當嚴重。

此類案件若進入審判程序,當事人所面臨的壓力不僅是刑期問題,也包含羈押風險、社會評價、家庭衝擊與工作生活的全面影響。由於製造第三級毒品的法定刑度甚高,並非一般可用易科罰金輕易處理的案件,因此在偵查階段能否成功釐清事實、阻止案件被起訴,往往是整體辯護策略的關鍵。


本案中,委託人被指控與他人共同涉入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之製造。檢警懷疑涉案者取得毒品原料、果汁粉、分裝袋及封膜設備後,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原料混合調配,再分裝成咖啡包。由於委託人曾被指與其中涉案人有所接觸,並曾出現在特定場所附近,因而遭懷疑參與整體製造流程。

➙然而,刑事案件的核心不在於「看起來可疑」,而在於「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犯罪」。

這也是法律諮詢顧問在處理毒品案件時,會反覆確認卷內證據結構的原因。當檢方指控的是重罪,辯護人更必須細緻檢驗每一項證據能證明到什麼程度、不能證明什麼,以及是否存在將單純接觸誤認為共同犯罪的風險。


二、成功爭取不起訴的第一個關鍵:不能讓「共犯指述」成為唯一依據

在本案中,對委託人較為不利的內容,主要來自共同涉案者的指述。共同涉案者表示委託人與毒品咖啡包製造有所關聯,檢警也因此將委託人列入偵辦對象。這類情況在毒品案件中並不少見,因為案件往往涉及多名被告或少年涉案者,部分人為了減輕自身責任,可能會供出其他人,或將案件責任向外擴張。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項規定看似簡短,卻是刑事辯護中極為重要的基本原則。檢方不能只因某人說了某句話,就直接推論另一名被告一定有罪。尤其在共同被告、共犯或其他涉案人指述的情況下,該供述本身可能受到利害關係、減刑期待、避重就輕、轉移責任或記憶錯誤影響,因此必須有其他客觀證據加以補強。


本案辯護的重點,並非單純否認所有事實,而是精準指出:共同涉案者的單一指述,不能直接替代客觀證據。若卷內沒有足以相互印證的通訊內容、分工紀錄、扣案物關聯、指紋或DNA、金流、交付毒品原料的證明、共同製作的現場跡證,則不能僅憑他人片面說法,就認定委託人參與製造第三級毒品。在毒品案件中,供述證據尤其需要謹慎看待。因為供出毒品來源、上游或共犯,往往可能牽涉刑責減輕的利益。當一名涉案人存在減輕自己責任的動機時,其指述內容就更需要外部證據檢驗。辯護人必須讓檢察官看見,本案並非證據已經成熟,只是等待起訴;相反地,本案真正的問題是關鍵犯罪事實仍停留在推測階段。


三、成功爭取不起訴的第二個關鍵:釐清「曾經出入」不等於「參與製造」

本案卷內曾出現監視器畫面或相關影像資料,用以佐證委託人曾經出現在與共同涉案者有關的場所。對一般人而言,若看到當事人曾前往某處,可能直覺認為其與案件有關。然而在刑事法律判斷上,這樣的推論仍然不夠。一個人曾經出入某場所,只能證明其在某時間曾經到場,不能直接證明其知道現場正在製造毒品,也不能直接證明其曾參與調配、分裝、封膜、搬運、保管或販售。若沒有其他證據顯示委託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就不能把一般朋友往來、短暫到訪或單純在場,直接提升為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


本案中,委託人自始即否認涉案,並說明自己與共同涉案者僅有一般朋友關係,沒有參與毒品咖啡包的製造。辯護方向因此集中在「證據能證明到哪裡」這個核心問題。監視器畫面最多只能證明委託人曾經出現,卻不能證明委託人知道毒品製造流程,更不能證明委託人有實際參與製作、封裝或分工。刑事案件不能以氣氛定罪,也不能以關係定罪。與涉案人認識,不等於共同犯罪;曾經到過某處,不等於參與製造;被他人點名,不等於犯罪成立。這些差異,正是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辯護中必須不斷釐清的重點。


四、成功爭取不起訴的第三個關鍵:要求檢方回到「犯罪嫌疑是否足夠」的標準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不起訴並不是檢察官對毒品犯罪寬容,而是當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涉案時,依法不能將案件勉強推進審判程序。換言之,若犯罪事實尚未被足夠證據支持,檢察官即應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案經過偵查後,檢察官最後認為,除了共同涉案者對委託人不利的指述之外,卷內並沒有足夠的補強證據可以證明委託人確實參與製造第三級毒品。即使存在監視器畫面,也只能證明委託人曾與特定場所或特定人有所接觸,仍無法證明其有參與製造毒品咖啡包的具體行為。


這個結果顯示,成功爭取不起訴的核心,不是用空泛說法主張當事人無辜,而是要逐一拆解檢方可能依賴的證據。若共同涉案者供述缺乏客觀補強,就要指出其證明力不足;若監視器只能證明到場,就要指出其無法證明製造行為;若沒有扣案物與委託人連結,就要凸顯物證斷裂;若沒有通訊、金流或分工資料,就要說明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尚未被證明。

★辯護工作的價值,正在於把模糊的懷疑還原成嚴格的證據判斷。對於被指控製造第三級毒品的當事人而言,案件壓力固然沉重,但只要證據結構存在重大缺口,仍有機會在偵查階段透過有效辯護爭取不起訴。


五、毒品重罪案件的辯護,不是等開庭才開始

許多當事人在剛被偵辦時,容易低估警詢與偵查初期的重要性。有些人認為自己沒有做就沒關係,有些人則因害怕而不知如何陳述,甚至在沒有釐清問題前,就作出含糊、矛盾或容易被誤解的回答。對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而言,這些風險都可能在後續被放大。

毒品案件常見的爭點包括:當事人是否知道物品含有毒品成分、是否參與製作或包裝、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意思、是否只是單純在場、是否只是朋友關係、是否被他人片面指述、是否有客觀證據補強,以及檢方所掌握的物證是否能與當事人建立直接連結。這些問題都需要在偵查階段即時處理,而非等到起訴後才開始補救。

法律諮詢顧問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先從卷內證據出發,協助當事人整理有利事實,釐清不利供述的矛盾與不足,並將案件焦點拉回刑事訴訟的證據法則。若案件主要建立在共同涉案者指述上,辯護人更應特別檢驗其陳述是否前後一致、是否與客觀證據相符、是否存在推卸責任或求取減刑利益的可能。


六、結語: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再嚴重,也不能跳過證據法則

製造第三級毒品是高度嚴重的刑事指控,但刑責越重,證據審查越不能粗糙。檢方必須證明的不只是當事人認識誰、去過哪裡、被誰提到,而是當事人是否確實具有製造第三級毒品的故意,並且是否實際參與犯罪分工。

本案最終能夠成功爭取不起訴,關鍵在於辯護方向緊扣三個核心:共同涉案者指述不能作為唯一依據,單純到場或認識涉案人不能等同參與製造,卷內缺乏足夠補強證據時即應回到犯罪嫌疑不足的不起訴標準。


 對被指控製造第三級毒品的當事人與家屬而言,第一時間的法律協助十分重要。越早讓專業律師介入,越能避免不利陳述擴大,並及早建立完整的辯護方向。即使案件看似嚴重,只要證據尚未達到足以起訴或定罪的程度,仍有機會透過嚴謹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


※本文為去識別化案例分享,實際案件結果仍須依個案事實、卷內證據及偵審機關認定而定,並不代表任何案件均能獲得相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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