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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遭控擔任詐團面交車手,獲停止羈押
【基隆地院詐欺案件—桃園市中壢區律師推薦】遭控面交車手,經專業律師辯護後成功交保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一時失慮,擔任了面交車手的角色,在整個過程中,當事人並未主動策劃或主導事件發展,僅是受他人指示而參與其中,對於整體事件的運作細節與資金流向並不清楚。且當事人因詐欺等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訊問後也認為當事人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丶第216條丶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丶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虞,且有羈押的必要。 法院裁定收押押後,當事人和家屬深感焦急,便立即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 法律諮詢顧問 ,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
14分钟前


|刑案|遭他人指控強制性交,獲不起訴
【新北地檢妨害性自主案件—新北市中和區律師推薦】網路交友遭控強制性交,經專業律師辯護獲不起訴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透過一款以語音互動為主的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女子,雙方初次見面後便相約至當事人住所發生性行為,之後仍持續保持聯繫,也經常透過通訊軟體互動與閒聊,第一次發生關係後不久,女子再次主動聯絡,表示想再到他家作客;在氣氛與酒精的影響下,兩人又發生了性行為。 然而,當晚女子因飲酒過量,出現步態不穩、言語含糊的情況,甚至在屋內跌倒、弄亂環境,當事人見狀心生不滿,隔天女子離開後便傳訊表示不願再往來,隨即刪除並封鎖其聯絡方式;未料,女子事後竟向警方指控當事人強迫發生性行為,使當事人被以涉嫌 「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罪嫌移送偵辦。 面對突如其來且嚴重的指控,當事人感到震驚與憤慨,也深怕因此蒙上污名、面臨牢獄之災, 於是立即尋求「專精刑事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協助,希望能查明真相、還原事實,為自己恢復清白。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
3天前


|民事|倉儲大火遭房東求償近千萬鉅款,獲免賠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件—桃園市大園區律師推薦】倉儲大火遭房東求償近千萬鉅款,經專業律師辯護後爭取到免賠 一、案件經過 整起事件的起因,源於當事人所承租的一處倉庫在夜間突然發生火災,事發當時,現場並無任何人員在場,消防單位接獲通報後第一時間趕抵現場,全力撲滅火勢,但仍不幸造成倉庫內部全面焚毀,貨物與設備幾乎全數損失殆盡。 火勢撲滅後,消防局立即展開現場鑑定與勘驗,根據鑑定報告,起火點位於倉庫某側,現場發現電源線熔斷及鋰電池燃燒的痕跡;經專業人員調查,排除人為縱火、自燃物質與菸蒂等外部因素,初步研判火災起因與電氣因素有高度關聯,但仍無法確認為唯一的起火原因。不過該倉庫於火災發生前,內部電氣設備與線路皆為新設,且平時均有定期委託廠商進行消防與電力系統檢修,火災當晚,鄰近廠房亦傳出跳電情形,經台電公司派員檢查後,確認為外部電箱電力異常所導致。 事後,倉庫現場經清理與保險單位勘驗,相關單位依程序完成火災原因調查與理賠估價作業,然而,事件並未就此平息——倉庫所有人竟向當事人提起民事求償,要求當事人負擔近千萬的鉅款賠償金。 對此,當事人深感無奈與悲憤。他表示,
4天前


|詐欺案|投資虛擬貨幣涉詐欺,獲雙緩刑
【嘉義、臺北地方法院詐欺案件—新竹縣新豐鄉律師推薦】誤信虛擬貨幣投資遭詐團利用開戶,經專業律師辯護,成功爭取兩案分別宣判緩刑!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在友人的介紹下,得知有一項「投資虛擬貨幣」的機會,只要協助處理公司帳戶、幫忙收款,就能獲得穩定收入,由於當時經濟壓力沉重,加上對方一再保證這是合法、安全的投資方式,且雙方平時熟識、互有信任,當事人便在未多加懷疑的情況下答應幫忙。對方以「營業登記需要地址」為由,要求當事人前往特定地點租屋,並主動提供租金與押金現金,甚至協助聯繫房東辦理手續,簽約當天,房東詢問是否要一併辦理營業登記,當事人不疑有他,便簽下委託書,讓房東代為登記,完成後公司名稱與營業登記皆掛在當事人名下。 隨後,對方又要求他申請公司印鑑與大小章,並協助開設銀行公司帳戶,開戶完成後,當事人依照指示,將所有文件、印章、網銀密碼與存摺一併交給對方保管,認為只是代辦程序的一部分。直到某日接獲銀行通知,帳戶疑似涉入詐騙金流,警方隨即展開調查,當事人才驚覺原來所謂的「虛擬貨幣投資」竟是詐騙集團利用他人名義開立帳戶的手法。 在偵查過程中,當事人始終誠實說
5天前


|詐欺案|小紅書換匯遇三角詐騙,獲不起訴
小紅書發文協助換匯,用支付寶協助轉帳遇到三角詐騙,經律師辯護成功爭取不起訴 有人把帳戶拿去做換匯,很多人以為這樣就一定會觸犯銀行法或洗錢罪。事實並非如此。本案涉及社群平台小紅書與支付寶的跨境換匯,我們替當事人釐清事實與主觀故意,檢察官最後以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這個結果告訴大家,合乎情節的事實還原與證據說明,能改變偵查方向。 一、案件概覽 被告被指控把自己的電子支付帳號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第三方透過小紅書邀誘被害人匯款到該帳號,指示帳號持有人再把等值人民幣匯到指定支付寶或微信帳號。被害人發現受騙報警後,帳號持有人被認為可能涉及詐欺與洗錢而遭偵查。本所接受委任後針對通訊紀錄、支付憑證與金流資料進行系統化整理,並向檢方說明被告的主觀認知與行為情境, 最終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 二、為什麼檢察官會作出不起訴 檢察官的要點可以用三句話概括 ▪️第一,罪名要成立既要有行為,也要有主觀故意。單純代為收付或協助換匯,若無證據證明當事人明知款項為詐騙所得或有共同犯意,就很難成立詐欺或洗錢的主觀要件。 ▪️第二,本案有完整的通訊紀錄與轉帳憑證,這些證據
5天前


|詐欺案|小紅書聯繫、支付寶金流涉詐欺,獲不起訴
詐欺案件成功爭取不起訴案例|因「小紅書聯繫+支付寶金流」被疑涉詐欺、洗錢 — 我們如何為當事人洗清嫌疑 一、案情摘要 檢警調查一宗網路詐騙案件時發現,有被害人款項匯入本案被告名下之台灣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且被害人均為透過網路平台(包含小紅書)接觸到詐騙來源,詐騙手法涉及要求以支付寶充值或以跨境支付方式處理交易。被告遭列為涉嫌提供帳戶之人,檢方調查後認定有詐欺與洗錢嫌疑,移送偵辦。 本所受任辯護後,經與檢方針對事實、通訊紀錄與金流來源進行釐清與說明,最後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處分不起訴(不予起訴)。 二、檢方不起訴理由 處分結果: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犯罪嫌疑不足),該處分為偵查終結之處置,非公訴程序之有罪判決。 ★主要理由(檢方採納要點):無證據能顯示被告具有詐欺或洗錢之主觀故意(未能證明被告知道或明知其帳戶會被用於詐騙所得之接收或清洗)。 被告所陳述之資金流轉情形(以支付寶轉帳、為海外平台充值等)有對應之通訊對話與支付憑證,且被告已提供具體交易紀錄,顯示其行為可能係協助以線上支付方式完成跨境充值,而非出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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