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案|債務人脫產危機?法律諮詢顧問成功廢棄原裁定,為委託人爭取三千萬假扣押保全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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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臨鉅額債務糾紛時,債權人最擔心的莫過於債務人惡意脫產,導致最終即使贏了官司,也面臨「贏了面子,輸了裡子」、求償無門的窘境。在這種情況下,「假扣押」程序便成為保障債權的關鍵防線。然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非易事,若未能充分「釋明」假扣押的原因,極易遭到法院駁回。
法律諮詢顧問近期由王聖傑律師、廖律師與本所資深律師組成的專業團隊,成功協助一位面臨債務人疑似脫產危機的委託人。在初次聲請假扣押遭駁回的劣勢下,律師團隊精準切入案件核心,提出有力異議,最終成功說服法官廢棄原裁定,為委託人爭取到高達新臺幣三千兩百多萬元的假扣押裁定,成功保全了委託人的血汗錢。
一、案件緣起:情義相挺卻換來傾家蕩產的危機
本案委託人出於信任,曾以其名下位於臺北市信義區的珍貴房地產作為擔保,協助相對人(債務人)向某商業銀行借款,並依據民法第860條之規定設定了高達三千多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
然而,相對人借款後卻未依約繳付本息。眼見自己辛苦打拼買下的信義區房產即將面臨被銀行強制執行的法拍命運,委託人為了停損,被迫忍痛將該房產出售給某建設公司。委託人利用出售房產所得的兩千六百多萬元價金,代為清償了相對人積欠銀行的債務。
➙除了這筆鉅額的代償款項外,相對人在過去幾年間,還陸續向委託人借款達五百九十多萬元,且迄今分文未還。總計下來,相對人積欠委託人的債務高達新臺幣三千兩百五十八萬餘元。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委託人因相對人的不當行為而遭受損害,自得請求賠償。
二、危機浮現:債務人財務異常,脫產跡象明顯
面對如此龐大的債務,委託人急欲討回公道。但在調查相對人的財產狀況時,委託人震驚地發現,相對人多年來不僅沒有正當工作與穩定收入,其名下竟然僅剩下一筆位於新北市淡水區的房屋。
更令人擔憂的是,相對人近期竟然將這筆僅存的淡水房產,設定了高達六百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給另一家商業銀行。這種在身負鉅債、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卻又大幅增加自身財產負擔的行為,讓委託人深感相對人有明顯的脫產意圖。➙根據民法第242條之規定,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債權,不得以損害債權人之方式處分其財產。相對人的上述行為,明顯違反此一原則,有詐害債權行為之嫌。若不立即採取行動,未來恐將面臨債權完全無法實現的絕境。
三、初次受挫與法律諮詢顧問團隊的逆轉策略
為了保全債權,委託人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然而,法院司法事務官在初步審查後,認為委託人未能充分「釋明」假扣押的原因(即未能證明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因此作出了駁回聲請的裁定。
初次受挫讓委託人感到無比焦慮。此時,委託人正式委任法律諮詢顧問的王聖傑律師與廖律師團隊接手處理。
律師團隊在詳閱案卷與原裁定後,迅速擬定了逆轉策略,並依法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及第241條之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裁定得提出異議,法院應重新審理。律師團隊在異議狀中,針對「假扣押原因」進行了強而有力的論述與舉證:
律師明確指出,相對人名下僅有系爭淡水房屋一筆不動產。根據法院依職權查詢的實價登錄行情,該房屋現值約為七百七十多萬元。然而,相對人卻在該房屋上設定了六百萬元的抵押權。這意味著,該房屋扣除抵押權後的剩餘價值,與相對人積欠委託人的三千兩百多萬元鉅債相比,簡直是杯水車薪、相差懸殊。
律師進一步主張,相對人在無穩定收入的情況下,其現存財產已瀕臨「無資力」的狀態。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係指債務人現存財產顯有不足以清償債務之情形。這種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的情形,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規定的假扣押要件。
四、法院明察秋毫:廢棄原裁定,准予假扣押
承辦法官在審閱了法律諮詢顧問團隊提出的異議理由與相關證據後,完全採納了律師的主張。
法官在裁定理由中明確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523條第1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進一步規定:「法院為假扣押之裁定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據此一規定,要求委託人供擔保以補足釋明之不足。
★法官認為,綜合相對人的財產現況與其增加負擔的行為,確實足以使法院產生相對人日後恐無法清償債務的「薄弱心證」。因此,委託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部分釋明。雖然釋明仍有不足,但委託人既已陳明願供擔保,法院即應認定已補足其釋明之不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1項之規定,假扣押之效力自裁定送達時起生效。最終,法院裁定「原裁定廢棄」,並准許委託人在提供新臺幣一千零八十六萬三千元為擔保後,得對相對人的財產於新臺幣三千兩百五十八萬九千九百五十七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五、深入解析:假扣押程序的法律要件與實務應用
本案之所以能夠逆轉勝訴,關鍵在於律師團隊對假扣押法律要件的精準掌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至第530條的規定,假扣押程序涉及以下重要要件:
■ 首先,聲請人必須具有「債權人」的身分,且其請求必須是「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本案中,委託人對相對人的代償款與借款請求,均符合此一要件。
■ 其次,聲請人必須證明存在「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這是假扣押的核心要件,也是最容易遭到駁回的原因。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之規定,此一要件必須由聲請人予以「釋明」。所謂「釋明」,係指提出足以使法院產生薄弱心證的證據或理由。本案中,謙聖律師團隊透過分析相對人的財產狀況、收入情況與脫產行為,成功地釋明了此一要件。
■ 第三,法院在認定假扣押要件時,得依職權調查事實。本案中,法院依職權查詢了系爭淡水房屋的實價登錄行情,進一步確認了相對人的無資力狀態。
➙最後,聲請人得以供擔保的方式補足釋明之不足。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得命聲請人供擔保。本案中,委託人提供了新臺幣一千零八十六萬三千元的擔保,成功補足了釋明不足的缺陷。
六、結語:債權保全,分秒必爭
這個成功案例深刻地提醒我們,在面臨債務糾紛時,除了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債權外,「保全程序」(如假扣押、假處分)往往是決定最終能否順利拿回欠款的關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至第530條的規定,保全程序提供了債權人在訴訟期間保護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債務人一旦察覺將面臨訴訟,極有可能會利用訴訟期間的空窗期進行脫產。因此,及時採取假扣押等保全措施,往往是決定勝負的關鍵。假扣押程序的審查標準相當嚴格,如何精準地向法院「釋明」假扣押的原因,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如果您也正面臨債務人疑似脫產、求償無門的困境,請務必及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法律諮詢顧問的王聖傑律師與廖律師團隊,在處理複雜的民事債務糾紛與債權保全案件上,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我們將為您量身打造最有利的訴訟策略,精準釋明假扣押要件,在分秒必爭的債權保衛戰中,為您搶得先機,捍衛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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