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向面交車手求償,成功求償兩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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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詐騙車手,如何透過民事訴訟討回公道?法律諮詢顧問教你成功求償兩百萬!
您是否也曾是詐騙集團的受害者,眼睜睜看著畢生積蓄被騙走,卻求助無門?當您以為錢拿不回來時,其實法律提供了一條追討的道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期成功協助一位當事人 Ms. A,向詐騙集團的面交車手提起民事訴訟,最終法院判決車手應全額賠償新臺幣兩百萬元。這篇文章將與您分享這個成功案例,希望能為同樣身陷困境的您,點亮一盞希望的明燈。
一、案件故事:一場精心策劃的投資騙局
我們的當事人 Ms. A,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下,接觸到一個偽裝成「XX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詐騙集團。在集團成員「小林」、「偉偉」等人的花言巧語下,Ms. A 誤信其高報酬的投資話術,一步步掉入陷阱。最終,她與詐騙集團派出的面交車手 Ms. B 見面,並親手將裝有新臺幣兩百萬元的現金交給了對方。當 Ms. A 發現自己受騙時,款項早已被車手轉交給集團上游,不知去向。面對血本無歸的絕望,Ms. A 決定尋求法律途徑,並找到了專精處理詐騙案件的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二、法律諮詢顧問的致勝策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接到 Ms. A 的委任後,法律諮詢顧問團隊深知,要從詐騙集團手中追回款項,關鍵在於鎖定第一線的「車手」。許多被害人以為車手只是奉命行事,名下也沒有財產,告了也沒用。但事實上,車手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法必須對被害人的損失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我們的策略是採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項策略有兩大優勢:
1. 節省成本與時間:被害人可以在檢察官起訴車手的刑事案件中,直接附帶提出民事求償,無須另外繳納動輒數萬元的民事裁判費,也省去了重新提起民事訴訟的繁瑣程序。
2. 降低舉證難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500 條,民事庭法官會直接採納刑事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只要車手的詐欺罪名成立,被害人幾乎無須再費力舉證,即可成功要求賠償。
➙在法庭上,法律諮詢顧問律師團憑藉豐富的訴訟經驗,對車手 Ms. B 進行了有效的法庭詰問。面對律師的提問,Ms. B 雖然辯稱自己無力償還,但對於 Ms. A 被騙的兩百萬元金額,她當庭表示「沒有意見」。這個看似不起眼的回答,被我方律師精準抓住,並向法官主張此為被告的「自認」。最終,法院採納我方見解,認定被告對賠償金額並無爭議。
三、最終的勝利:全額賠償與低擔保假執行
經過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終判決我方當事人 Ms. A 全部勝訴!
判決主文重點:
1. 被告(車手 Ms. B)應給付原告(Ms. A)新臺幣貳佰萬元。
2. 被告應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的 5% 年利率法定遲延利息。
3. 原告僅需提供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即可聲請假執行。
➙這份判決的重大意義在於,它不僅僅是紙上勝利。謙聖律師團更成功地為當事人爭取到極為有利的「假執行」條件。依據最新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 條,詐欺案被害人聲請假執行的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這意味著,Ms. A 僅需拿出 20 萬元作為擔保,就可以立刻聲請法院強制查封、拍賣車手 Ms. B 名下的財產,有效防止對方脫產,確保最終能拿回賠償。
四、相關法律條文
本案的成功,有賴於法律諮詢顧問律師團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精準運用。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500 條,民事判決會直接採用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這讓我們在訴訟中佔據了有利地位。其次,我們善用《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關於「自認」的規定,將被告在法庭上對金額「沒有意見」的陳述,成功轉化為對我方有利的證據。
在利息求償方面,我們依據《民法》第 229 條及第 233 條,為當事人爭取到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的遲延利息,並根據《民法》第 203 條適用 5% 的法定年利率。最關鍵的是,我們援引了最新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 條,說服法院將假執行的擔保金降至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大幅降低了當事人啟動強制執行的門檻,確保了債權的實現。
五、結語: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面對詐騙,許多人選擇自認倒楣,但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想告訴您,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透過專業的法律策略,向詐騙車手求償,不僅有機會拿回您的血汗錢,更是讓犯罪者付出代價的具體行動。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也正因詐騙案件而苦惱,不知道如何追討損失,請不要猶豫,立即聯繫法律諮詢顧問。讓我們用專業與經驗,為您討回公道,捍衛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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