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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倉儲大火遭房東求償近千萬鉅款,獲免賠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11月6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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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件—桃園市大園區律師推薦】倉儲大火遭房東求償近千萬鉅款,經專業律師辯護後爭取到免賠


一、案件經過

整起事件的起因,源於當事人所承租的一處倉庫在夜間突然發生火災,事發當時,現場並無任何人員在場,消防單位接獲通報後第一時間趕抵現場,全力撲滅火勢,但仍不幸造成倉庫內部全面焚毀,貨物與設備幾乎全數損失殆盡。

火勢撲滅後,消防局立即展開現場鑑定與勘驗,根據鑑定報告,起火點位於倉庫某側,現場發現電源線熔斷及鋰電池燃燒的痕跡;經專業人員調查,排除人為縱火、自燃物質與菸蒂等外部因素,初步研判火災起因與電氣因素有高度關聯,但仍無法確認為唯一的起火原因。不過該倉庫於火災發生前,內部電氣設備與線路皆為新設,且平時均有定期委託廠商進行消防與電力系統檢修,火災當晚,鄰近廠房亦傳出跳電情形,經台電公司派員檢查後,確認為外部電箱電力異常所導致。

事後,倉庫現場經清理與保險單位勘驗,相關單位依程序完成火災原因調查與理賠估價作業,然而,事件並未就此平息——倉庫所有人竟向當事人提起民事求償,要求當事人負擔近千萬的鉅款賠償金。

對此,當事人深感無奈與悲憤。他表示,倉庫作業期間始終依循《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辦法》操作,所有產品與設備也皆經合法檢驗、合格使用,絕無疏失;這場火災不僅讓他損失慘重,更讓他在成為受害者的同時,意外被推上被告的位置,於是當事人急忙向「專精民事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希望能替自己討回公道。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點擊法律諮詢顧問的線上諮詢平台,並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古茜文律師聯手辦案。

(四)法律諮詢顧問在接手本案後,立即協助當事人全面整理有利證據,並且在法庭上主張:

1、關於火災原因的認定,消防調查結果僅指出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並未明確肯定火災即為電氣因素所導致。此一不確定性至關重要,因為原告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火災確實是因當事人的過失行為所引起,而非其他可能因素,例如電器本身的設計瑕疵、外部環境影響,或屬於無法預見的意外事件。

進一步從現場狀況分析,起火點附近的電器設備,包括堆高機、充電器、電扇及打包機等,經鑑定後均未發現短路跡象,其中堆高機甚至未連接電源使用,其電池亦無任何異常。此外,當事人自行加裝的壁插座線路,經檢視同樣未發現短路或其他異常情況,這些客觀事證均顯示,當事人在電氣設備的使用與維護上並無疏失。

2、在維護義務方面,當事人不僅為倉庫設置了完善的保全系統,能夠隨時掌握倉庫安全狀態,更定期對消防設備進行檢修,並保有相關紀錄。倉庫內存放的鋰電池等物品,均附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的合格證明,顯示其產品安全性無虞,且當事人並未存放任何法定列管的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此外,當事人公司內部訂有嚴謹的倉儲管理流程,員工於下班時均會切斷非必要電源,凡此種種,皆可證明當事人已善盡其作為承租人所應負擔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3、至於原告所指稱的跳電情形,實為整條巷弄共用的外部變壓器問題,此節已有鄰近廠房員工於消防局談話筆錄中證實,並經台電公司檢修,與倉庫內部電路無關。且系爭倉庫自建成至火災發生時,電路及設備均屬新穎,並無老舊或維護不善之問題。當事人於租賃期間若遇有漏水、跳電等狀況,均透過建商人員進行通報與處理,有相關對話紀錄可證,已盡及時通知與協力處理之義務。

4、此外,當事人所涉公共危險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偵查結果認定火災確切原因不明,且無法排除是因被告無法事先察覺之電器自身製造瑕疵所引起,進一步佐證當事人並無違反用電安全之注意義務或《建築法第77條》之情事存在,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向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應無理由(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 年度訴字第1789 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5、綜上所述,火災發生之確切原因既屬不明,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當事人有何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行為,或其行為與火災發生間具有因果關係,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建築法第7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實屬無據。當事人本身也是本次火災的受害者,蒙受龐大財產損失,若確有違規或疏失,何以會使自己陷入如此困境;並請求法院明察,駁回原告之訴,以還當事人公道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法律諮詢顧問精準的答辯下,法院認定本件起火點雖在承租人倉庫內,但無證據足認其有疏失或未盡注意義務,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免賠」的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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