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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誤信AI智能挖礦機投資涉詐欺,獲不起訴

  • 5小时前
  • 讀畢需時 4 分鐘

【虛擬貨幣詐欺不起訴】誤信AI智能挖礦機投資,險淪詐騙集團共犯,法律諮詢顧問協助成功爭取不起訴!


近年來,虛擬貨幣投資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手法日新月異,常利用一般民眾對加密貨幣操作不熟悉且渴望獲利的心理,誘使無辜民眾陷入詐騙陷阱,甚至在不知不覺中成為幫助詐欺或洗錢的嫌疑人。

法律諮詢顧問近期成功協助一名遭指控涉嫌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當事人,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即獲得不起訴處分,成功洗刷冤屈。


一、案件背景與事發經過

本案當事人在網路上結識了自稱從事投資的網友。對方在日常聊天中,逐漸建立起信任感,隨後便開始向當事人推薦所謂的「虛擬貨幣AI智能挖礦機」投資方案,聲稱只要將資金投入該平台即可翻倍獲利。

在網友的指示下,當事人不僅投入了自己的薪水,甚至還透過手機貸款借款,將資金匯入指定的虛擬貨幣交易所購買以太幣(ETH)和泰達幣(USDT),並轉入指定的錢包地址。然而,當事人並不知道,這些所謂的「投資指導」,實際上是詐騙集團為了利用當事人的虛擬貨幣錢包來轉移其他被害人遭騙資金的掩飾手法。

當其他被害人發現受騙並報警後,警方循線追查虛擬貨幣金流,發現資金曾流入當事人的錢包地址。

➟因此,當事人被認定為疑似提供虛擬貨幣錢包地址、協助詐欺集團收受與轉移贓款的共犯,面臨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嚴重指控。


二、法律諮詢顧問的辯護策略與執行

面對突如其來的刑事指控,當事人感到十分驚慌與無助。在委任法律諮詢顧問後,本所律師團隊立即展開詳細的案情分析與證據蒐集。

律師團隊的核心辯護策略在於證明當事人「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或洗錢的犯意」,且其本身也是這場投資騙局的受害者。為此,律師團隊向檢察官提出了以下關鍵證據與論點:

1、完整呈現對話紀錄:律師團隊整理了當事人與詐騙集團成員的完整對話紀錄,證明雙方的互動不僅限於投資指示,還包含大量的生活、工作等日常交流。這顯示當事人是基於一般交友的信任,才誤信對方的投資建議。

2、資金來源與流向證明:律師團隊提出了當事人的銀行交易明細、薪資入帳紀錄以及手機貸款證明。這些證據明確顯示,當事人確實投入了自己的真實資產進行所謂的「投資」,若其明知對方為詐騙集團,絕無可能冒著自身財產損失的風險進行操作。

3、欠缺獲利證據:律師團隊指出,雖然資金曾流入當事人的錢包並轉出,但並無任何積極證據顯示當事人從中獲取了任何不法利益。這進一步印證了當事人並非為了獲利而協助詐騙集團。


三、案件結果: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經過法律諮詢顧問團隊的積極辯護與詳盡舉證,檢察官最終採信了我們的論點。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明確認定,詐騙集團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一般民眾在無法分辨真偽的情況下,極有可能因話術陷阱而遭騙取金融帳戶或虛擬貨幣錢包資料。

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之規定,認為在缺乏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有幫助詐欺或洗錢主觀犯意的情況下,應為有利於當事人的認定。最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不起訴處分


律師叮嚀:虛擬貨幣投資陷阱多,遇事尋求專業協助

法律諮詢顧問提醒您,虛擬貨幣投資具有高度專業性與風險,切勿輕信網路上來路不明的投資建議,更不要輕易將個人帳戶、密碼或虛擬貨幣錢包權限交予他人。若不幸捲入詐欺或洗錢案件,請務必保持冷靜,並盡速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透過完整的證據保全與精準的法律策略,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參考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已進行去識別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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