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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小紅書換匯遇三角詐騙,獲不起訴
小紅書發文協助換匯,用支付寶協助轉帳遇到三角詐騙,經律師辯護成功爭取不起訴 有人把帳戶拿去做換匯,很多人以為這樣就一定會觸犯銀行法或洗錢罪。事實並非如此。本案涉及社群平台小紅書與支付寶的跨境換匯,我們替當事人釐清事實與主觀故意,檢察官最後以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這個結果告訴大家,合乎情節的事實還原與證據說明,能改變偵查方向。 一、案件概覽 被告被指控把自己的電子支付帳號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第三方透過小紅書邀誘被害人匯款到該帳號,指示帳號持有人再把等值人民幣匯到指定支付寶或微信帳號。被害人發現受騙報警後,帳號持有人被認為可能涉及詐欺與洗錢而遭偵查。本所接受委任後針對通訊紀錄、支付憑證與金流資料進行系統化整理,並向檢方說明被告的主觀認知與行為情境, 最終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 二、為什麼檢察官會作出不起訴 檢察官的要點可以用三句話概括 ▪️第一,罪名要成立既要有行為,也要有主觀故意。單純代為收付或協助換匯,若無證據證明當事人明知款項為詐騙所得或有共同犯意,就很難成立詐欺或洗錢的主觀要件。 ▪️第二,本案有完整的通訊紀錄與轉帳憑證,這些證據
2025年11月5日


|詐欺案|小紅書聯繫、支付寶金流涉詐欺,獲不起訴
詐欺案件成功爭取不起訴案例|因「小紅書聯繫+支付寶金流」被疑涉詐欺、洗錢 — 我們如何為當事人洗清嫌疑 一、案情摘要 檢警調查一宗網路詐騙案件時發現,有被害人款項匯入本案被告名下之台灣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且被害人均為透過網路平台(包含小紅書)接觸到詐騙來源,詐騙手法涉及要求以支付寶充值或以跨境支付方式處理交易。被告遭列為涉嫌提供帳戶之人,檢方調查後認定有詐欺與洗錢嫌疑,移送偵辦。 本所受任辯護後,經與檢方針對事實、通訊紀錄與金流來源進行釐清與說明,最後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處分不起訴(不予起訴)。 二、檢方不起訴理由 處分結果: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犯罪嫌疑不足),該處分為偵查終結之處置,非公訴程序之有罪判決。 ★主要理由(檢方採納要點):無證據能顯示被告具有詐欺或洗錢之主觀故意(未能證明被告知道或明知其帳戶會被用於詐騙所得之接收或清洗)。 被告所陳述之資金流轉情形(以支付寶轉帳、為海外平台充值等)有對應之通訊對話與支付憑證,且被告已提供具體交易紀錄,顯示其行為可能係協助以線上支付方式完成跨境充值,而非出
2025年11月5日


|詐欺案|未成年涉詐欺案免入獄,不付審理
【台北地方法院詐欺案件-台北市中正區律師推薦】未成年人涉嫌詐欺案件,經過律師辯護成功爭取不付審理成功!!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犯案時仍是未成年人,當時他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名年紀相仿的男子,兩人平時常一起唱歌、聚會,逐漸熟識。某日,對方表示有一份「搬貨工作」的機會,內容僅是協助搬運貨物、清點數量、上下貨車等簡單勞務,工作時間約七、八個小時,酬勞約數千元;當事人認為只是一般的臨時工,並未察覺有異,之後當朋友詢問是否有人缺工作時,他也順口介紹另一位網友去應徵。 未料,有天警方突然通知偵訊,當事人才得知自己竟被指控涉嫌「詐欺、恐嚇、洗錢及組織犯罪」等重罪。警方指出,當事人所介紹去搬貨的人在收取貨款時遭逮捕,並供稱是受當事人指示行事;面對這突如其來的指控,當事人感到十分震驚與無辜,他明確表示,雙方僅在網路上認識,從未見過面,當初只是出於好意幫忙介紹工作,根本不知道背後竟涉及詐騙集團。 當事人也因此被以涉嫌違反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等罪名偵辦。面對突如其來的刑責,當事人與家長都心急如焚,憂心孩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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