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人頭帳戶詐欺案:被告未到庭,謙聖律師如何成功爭取不起訴?
- 11分钟前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在涉及詐欺與洗錢的刑事案件中,許多民眾最擔心的莫過於收到地檢署的傳票。然而,您知道嗎?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告未親自到庭,專業的律師團隊依然能夠透過有力的書狀與證據,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分。近期,法律諮詢顧問就成功處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本案當事人無端捲入網路購物詐騙,被控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在王聖傑律師與賴冠宇律師的專業協助下,當事人不僅免去了奔波法庭的煎熬,更順利洗刷了冤屈。
一、案件背景:好心幫忙收款,卻成詐欺共犯?
本案當事人出於對友人的信任,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給對方,協助收取網路拍賣的款項。當事人將收到的款項領出後,親自交給了該名友人,且並未從中獲取任何報酬。然而,這名友人實際上是利用社群網站的假帳號,在粉絲社團中刊登販售偶像周邊商品的虛假廣告,藉此詐騙多名買家。當被害人匯款至當事人的帳戶後,當事人便無辜地成為了檢警追查的對象,面臨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罪的嚴重指控。
二、法律諮詢顧問的辯護策略:精準舉證,打破犯罪嫌疑
面對嚴厲的指控,法律諮詢顧問的律師團隊迅速介入,並擬定了精準的辯護策略:
■ 首先,律師團隊強調當事人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透過整理當事人與友人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律師向檢察官證明,當事人完全是基於親友間的信賴關係,誤以為對方只是因為臉書帳號被盜用而需要借用帳戶收款。當事人對於友人的詐騙行為毫不知情,更沒有從中獲利。
■ 其次,律師團隊指出,本案情況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屬於「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而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情形」。依法規,此類情況應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而不應逕行起訴。
三、為什麼被告可以不到場?檢察官的法律見解
本案最特別之處在於,當事人並未親自到地檢署開庭,卻依然獲得了不起訴處分。這背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明確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同時,司法院院字第403號解釋也闡明:「檢察官對於告訴或告發案件,偵查結果無須傳喚被告,已足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或行為不成犯罪者,即可逕為不起訴之處分。」
➙也就是說,因為法律諮詢顧問律師團隊在書狀中提供的證據(如對話紀錄)已經充分證明了當事人缺乏犯罪故意,且同案被告的供述也與當事人的說詞相符。檢察官在審閱這些書面證據後,已經足以認定當事人的犯罪嫌疑不足,因此認為沒有再傳喚當事人到庭說明的必要,直接作出了不起訴處分。
四、專業法律協助,讓您免於訴訟煎熬
這起成功案例充分展現了專業法律協助的重要性。面對刑事指控,一份邏輯嚴密、證據充分的答辯狀,有時甚至能讓當事人免去出庭的壓力和奔波,直接獲得清白。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也遭遇了類似的警示帳戶、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困擾,請不要驚慌。法律諮詢顧問專辦各類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與專業的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提供最精準的法律分析與最有利的辯護策略,全力捍衛您的合法權益!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我們提供線上諮詢服務平台
立即諮詢點 → (LINE:@law316)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