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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誤信 FB 公益彩券報明牌詐騙遭控車手,獲緩刑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2025年12月29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高雄地院詐欺案件律師推薦—高雄市鳳山區律師推薦】誤信 FB 公益彩券報明牌詐騙遭控車手,經專業律師辯護撤銷原判決,成功爭取緩刑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是在臉書上接觸到相關投資或理財資訊,後續再透過LINE與對方聯繫,對方透過話術逐步取得當事人信任後,要求其依指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資料,並聲稱僅是「暫時協助處理資金」,不會有任何風險;其後,當事人在對方要求下,依指示自帳戶內提領部分款項,並將該款項轉換成點數後交付回去。

然而,當事人未能即時察覺其中異狀,依照對方指示交付帳戶資料後,該帳戶隨即遭詐騙集團利用,成為收取被害人款項的工具,進而造成資金流向遭到切斷,使後續金流難以追查。直到被害人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整起案件才因此曝光;而當事人也因此被以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偵辦。

在原審(一審簡易判決)中,法院於量刑時,未將當事人在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的情形納入考量,因而未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得依法減輕刑度之規定;同時,也未一併審酌當事人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被害人損失等對其有利之量刑因素。最終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對於此一判決結果,當事人深感不服,隨即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期盼透過專業辯護,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法律權益,並洗刷所承受的不利評價。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法律諮詢顧問主張本案當事人已於審理過程中坦承其犯行,並主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足以顯示其犯後態度誠懇,並具有實際填補被害人損害之真意,並非消極應付或推諉卸責。此等行為,已符合刑法上對於悔悟與補償責任之正向評價,懇請 鈞院於量刑時予以充分斟酌。

關於檢察官所指摘「提供帳戶即屬不法」之見解,法律諮詢顧問認為,該評價是以司法實務人員之高度專業標準,回溯要求一般人民具備同等風險辨識能力,實有失衡之虞。當前詐騙集團手法層出不窮、包裝日益精緻,非具備法律或司法實務背景之一般民眾,實難即時、清楚辨識各種詐騙操作模式。本案當事人正是在此社會現實下,因判斷失誤而遭詐騙集團利用,並非出於積極牟利或蓄意助長犯罪的本意。

當事人雖曾有前案紀錄,惟其並非反覆以犯罪為生之人,本案也是在疏忽與輕信他人情況下,再次誤入詐騙集團設計之陷阱。當事人對於自身行為所可能造成之風險,也不否認具備間接故意,並已深刻反省其過失,顯見其對於本案並非心存僥倖,而是真誠面對錯誤。

綜合以上情狀,當事人已展現悔悟、補償、面對責任之具體作為,並無高度主觀惡性,懇請 鈞院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並斟酌宣告緩刑,以利其改過自新,回歸正當生活,避免因短期自由刑反而造成更嚴重地社會與家庭斷裂等。


三、官司結果

最後在法律諮詢顧問有效地答辯之下,法院認為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也考量當事人已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因此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給予當事人「緩刑」的機會,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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