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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網路求職遭控詐欺,獲不起訴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1天前
  • 讀畢需時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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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詐欺、洗錢,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仍獲不起訴?謙聖說法


在現今社會,詐騙手法層出不窮,許多民眾在求職或尋求貸款的過程中,可能因一時不察而陷入詐騙集團的圈套,不僅無辜成為人頭帳戶的提供者,更因此背負上詐欺、洗錢等重罪的指控。當事人往往感到無助與恐慌,特別是當交付的帳戶數量達到三個或更多時,更會擔心自己難以洗刷冤屈。然而,根據我們的實務經驗,即使在這種看似極為不利的情況下,透過專業的法律辯護,仍然有機會爭取到不起訴的處分。法律諮詢顧問近期處理的一宗案件,正是一個典型的成功案例。


一、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陳先生(化名)是一位三十出頭的年輕人,因在社群媒體上看到一則看似正當的工作廣告,便與對方取得聯繫。對方自稱為「阿信」,並以加入投資平台、協助操作合約為由,要求陳先生提供其名下的金融機構帳戶。陳先生在對方的誘導下,認為這只是工作流程的一部分,便交付了包含中國信託、中華郵政及連線商業銀行在內的三個帳戶。

不久後,陳先生的帳戶被警示為異常,他才驚覺自己已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戶。詐騙集團利用他的帳戶,向多名被害人騙取款項,導致陳先生被多位被害人聯合提告,涉嫌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2條第3項第2款的洗錢罪名。對於一個僅有一般社會經驗的年輕人而言,同時背負多項重罪指控,其心理壓力可想而知。


二、辯護策略與核心爭點

在本案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團隊接手後,迅速釐清案件的關鍵爭點在於證明陳先生「缺乏犯罪故意」。在刑法上,構成詐欺罪或洗錢罪,不僅要有客觀的行為(例如:提供帳戶),更需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犯罪」的意圖。若當事人本身也是受害者,是在被詐騙集團欺騙的情況下交付帳戶,那麼其主觀上便不具備犯罪的故意。


我們的辯護策略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核心要點展開:

1、證明當事人亦為受害者

➙我們詳細整理了陳先生與詐騙集團成員「阿信」的對話紀錄,證明陳先生是基於「求職」與「投資」的錯誤認知下交付帳戶。過程中,陳先生甚至自己也投入了資金,最終同樣遭受損失,這有力地證明了他並非詐騙集團的共犯,而是另一位受害者。

2、強調缺乏幫助詐欺的犯意

➙我們主張,陳先生對於詐騙集團將如何使用其帳戶並不知情,更沒有意圖要幫助他們去欺騙其他被害人。他的行為雖然有疏失,但這種疏失與「明知故犯」的犯罪意圖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3、區分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

➙針對交付帳戶的行為,我們引用了新修訂的洗錢防制法規定。根據該法,單純交付帳戶的行為,在缺乏犯罪故意證明時,應與刑事犯罪區別對待,不應直接等同於參與犯罪。這意味著,單純交付帳戶的行為,不應直接與刑事犯罪劃上等號。


三、檢察官的認定與不起訴結果

經過檢察官的縝密偵查,最終採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明確指出,雖然陳先生交付了三個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但根據現有的證據,並無法充分證明他對於詐騙集團的犯行有「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形。檢方認為,陳先生的辯解(即自己也是被騙的受害者)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且缺乏其他積極證據來證明他有參與犯罪的主觀犯意。

★最終,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的規定,對陳先生做出了不起訴的處分。這個結果不僅還給了陳先生清白,也再次印證了在刑事案件中「罪疑唯輕」以及「證據裁判」的核心原則。


四、結論

此案的成功,對於許多深陷人頭帳戶案件的民眾而言,無疑是一個重要的參考。它清楚地表明,即使案件情況看似對自己極為不利(例如交付了多個帳戶),也不應輕言放棄。關鍵在於能否提出有力的證據,向司法機關證明自己主觀上並無犯罪意圖。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也正面臨類似的困境,請務必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法律諮詢顧問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夠為您制定最有效的辯護策略,捍衛您的權益,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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